贈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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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送「5千萬房」給小孩少做一事 國稅局盯上遭補罰150萬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出資購買房地,並登記子女為房地所有權人,應留意贈與稅相關課稅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以贈與論,並就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財產價值,依法課徵贈與稅。稽徵實務上,此類以贈與論案件,納稅義務人常誤認未直接移轉財產予他人而無須課徵贈與稅,當稽徵機關依查得事證核認財產移動之行為應以贈與論時,會先行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逾期仍未申報或未提出不以贈與論之證明文件者,才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甲君於110年10月13日簽約購買市價5千萬元的房地,並登記該房地之所有權為其子所有,因該房地之購買價款均由甲君支付,核屬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其子購置房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惟甲君未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通知補報後,甲君仍未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辦理申報,因此被按該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新臺幣1,290萬元,補徵甲君應納贈與稅額107萬元〔(贈與總額1,290萬元-110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並依0.5倍裁處罰鍰。國稅局提醒,父母無償為子女購置財產者,應留意贈與稅課稅規定,如接獲稽徵機關通知申報之公文,務必於1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處罰鍰。
贈房給女兒「不想分女婿」? 律師列3種過戶方式:這招省稅又能保財產
不少父母為配置財產,會提前將房地產過戶給子女,卻難免對已婚的子女有所顧忌,擔心未來如果離婚,房產恐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最後要分一半給女婿或媳婦。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指出,關鍵就在「父母怎麼給」,分析3種過戶模式,發現「遺囑指定繼承」最划算。父母親想將名下房地產過戶給「已經結婚的女兒」,但擔心萬一未來如果女婿要離婚,房地產是否就要分女婿一半?蘇家宏在個人臉書提出這情境,從法律上來看,女婿並不能主張房子的一半權利,但是房子的價值的一半是否會被女婿拿走,就要看父母親如何把房地產過戶給女兒。蘇家宏列舉3種過戶的方式來比較,強調「直接贈與房地產給女兒」或「每年贈與現金,再由女兒購買父母親名下房地產」的結果並不相同:一、父母直接贈與房地產給女兒(一)夫妻財產部分:可以有效排除未來女婿分產。父母親直接贈與的房地產,屬於女兒無償取得得財產,所以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此房地產在女兒離婚時不會列入分配,女婿不能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二)稅務部分:1. 贈與稅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通常低於市價。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若超過,依10%、15%、20%累進課稅。2. 房地合一稅:不課徵(因屬「贈與」非買賣)。但未來若出售此房地產,將以實際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扣除取得成本(以贈與當時的公告價格計算房地成本,不是父母親原始購買房地的價格)來計算房地合一稅,由於房地的公告價遠低於市場價格,而且若房地價格上漲,通常會有相當的房地合一稅。3. 土地增值稅:僅適用一般稅率(並不能用自用土地稅率)。(三)適合情形:想一次就完成贈與,比較擔心女婿分財產問題,而不擔心房地合一稅的父母。二、父母每年贈與現金,再由女兒購買父母的房地產(一) 夫妻財產部分:屬於女兒以父母贈與的現金去做「理財」的行為,如未來房地價值高於當時的購買價(父母贈與的現金總額),高出來的部分仍可能被女婿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舉例來說,女兒以2440萬元購買父母親的房地產(女兒資金來源是父母親的贈與),未來如果離婚,多數法院會認為此房地產是婚後財產,先鑑定該房地產價值,如果價值是3440萬元,再扣除父母親贈與的2440萬元,其餘1000萬元屬於婚後財產的增值,依法屬於女兒的夫妻剩餘財產,要跟女婿做分配。此外,也有法院依照個案判斷,認為此房地是贈與財產的變形,而不需要列入剩餘財產。所以蘇家宏健議,女兒購買父母的房地,未來不想要讓女婿主張夫妻剩餘財產,買賣價格就要盡可能跟市價相當。(二) 稅務部分:1. 贈與稅不計算,因為是女兒購買的行為。2. 房地合一稅:關鍵在於女兒用多少錢購買父母的房地,以及出售時機。房地合一稅會先計算有多少所得(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的稅基)再計算要繳多少稅(課稅所得稅基x稅率=所得稅)。因此父母親可以決定用多少錢賣房給女兒,讓取得成本變高,就會減少課稅所得,此外女兒也可以持有較長時間,讓稅率比較低(45%、35%、20%與15%),或符合自用住宅相關條件者,課稅所得可扣除400萬元免稅額,稅率也用最低的10%計算。舉例來說,父母每年可利用每人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夫妻兩人合計可達488萬元,夫妻合計一年贈與女兒的免稅額度可達488萬元,兩年共計贈與976萬元。以此類推,逐年贈與現金給女兒累積購屋資金,有效分散贈與稅負擔。如果女兒以2928萬元購買父母親名下的房地,女兒的資金來源全部來自父母親的贈與,父母如果想要完全免稅,運用每年免稅額贈與現金,大概需要6年的時間,488*6=2928。如果父母運用部分免稅額,其餘父母所贈與的現金繳交贈與稅也是一種方法。3. 土地增值稅:看父母親本身是否符合自用稅率決定。(三)適合情形:適合長期規劃、分年贈與且希望未來出售稅負較輕的父母。綜合來看,蘇家宏分析,若希望節省當下的贈與稅且一次完成,直接贈與房產較好;若想分散稅負、降低未來出售稅負,且有時間規劃,逐年贈與現金讓女兒以自行購屋的方式更合適。還有第三種方式,若父母親名下的房地產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蘇家宏建議,可用遺囑指定由女兒繼承,女兒依照《繼承法》取得後,未來出售並沒有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時間點也以繼承時做計算,會比較省錢,女婿也無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計算夫妻「婚後」的剩餘財產差額,還要排除繼承、無償取得以及慰撫金的部分。小心吃到金屬碎屑!IKEA「1產品」出包 全額退款急召回知名百貨「集體撤櫃歇業」爆欠債600萬 市府出手了蝴蝶沒來「南部雨狂炸」專家揭原因:要等到明天
爸媽賣我的房,簽約就算數?最高法院說「不」!看懂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處分」大小事
家中的寶貝子女,可能因為繼承、長輩贈與等原因,年紀輕輕就擁有了自己的財產,例如一間小套房或一筆存款。依照我國民法1087條之規定,這些都是屬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應由父母共同管理。不過父母雖然有權使用、收益這些財產,但法律同時也劃下了一道重要的紅線: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這句話聽起來簡單,但所謂「處分」到底包含哪些行為呢?是不是只要房子還沒過戶,父母就算跟別人簽了買賣契約,也不算「處分」呢?最高法院在一則判決中做了重要宣示。【案例分享:小華的房子差點飛了?】小華的爺爺過世後,留下了一間小公寓給當時才10歲的他。但小華的爸爸最近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情急之下,便想把小華名下的這間公寓賣掉。他很快找到了一位買家陳先生,雙方也談妥了價格,並簽訂了買賣契約。雙方約定陳先生先給付二成價金,但先不過戶,若小華的爸爸一年內有返還這筆錢,只要給付利息後,雙方就解除買賣契約。小華的爸爸心想:「雖然賣房子的錢是要先拿來周轉我自己的生意,但只要房子還沒辦過戶,應該就不算『處分』小華的財產吧?等我生意賺錢了,再解除契約就好」,但小華的姑姑知道了這件事,非常擔心,這樣做真的合法嗎?會不會損害到小華的權益?【法律充電站:最高法院怎麼說?】這個案例的疑問,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02號民事判決所要處理的核心問題。這則判決做出幾個重要的法律見解:1. 「處分」要從寬認定,不只看最後一步!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所說的「處分」,必須從廣義來解釋。它不僅僅指最後把財產所有權移轉給他人那一步(法律上稱為「物權行為」,例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2. 簽訂買賣契約等「約定」,也算是「處分」! 更重要的是,法院認為,所謂「法律上的處分」,除了「物權行為」外,還包含了承諾會負擔義務的行為(法律上稱為「負擔行為」)。例如: 簽訂買賣契約 答應贈與財產 為他人作保證 簽發票據等等這些行為雖然還沒有立刻讓財產易主,但已經讓子女的財產未來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效果或風險,所以也算是廣義「處分」的一環。3. 一切以「子女利益」為最高原則! 無論是簽訂契約(負擔行為)還是辦理過戶(物權行為),都必須符合「為子女之利益」這個大前提。如果父母代理子女所做的「處分」行為(包括簽約),並非是為了子女的利益(例如像案例中小華爸爸是為了自己的生意周轉,而非小華的教育、醫療或生活所必需),那麼這個「處分」行為(包括簽約本身)就可能因為違反《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而無效。【判決啟示】1. 對父母的提醒: 父母代管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時,務必將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涉及到子女特有財產的決定,尤其是可能導致財產減少或增加負擔的行為,都應審慎評估是否「為子女之利益」。例如,是為了籌措子女的教育基金、醫療費用,還是單純滿足父母自身的需求?界線需要非常清楚。2. 對與未成年人財產交易之第三人的提醒: 如果您要向未成年人購買其名下房產(由其父母代理),尤其是未成年人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法律上都屬於是特有財產,此時交易上應更加謹慎。即使只是簽訂契約階段,如果該交易明顯不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未來該契約仍有可能被認定無效。必要時,可要求父母方提出能證明是「為子女利益」的相關文件,以保障交易安全。
賣屋後1千萬資金全給兒可避稅? 專家警告:現金贈與恐遭重罰
一名男子最近出售一間房產,獲得超過1000萬元的價金,後來他計畫將這筆款項一次性贈與給兒子,並希望透過現金方式避開國稅局對贈與稅的查核。然而,地政士提醒,雖然現金贈與短期內不容易被發現,但一旦資金流向被政府查出,該對父子都可能面臨補稅與高額罰鍰的風險。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財產所有人無償轉移財產予他人且對方接受,即構成贈與行為。此外,《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若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逃稅,稅務機關可於最長7年內進行補稅。《三立新聞網》報導,這位男子受到朋友建議,認為以現金方式轉移財產較不容易被發現。友人還聲稱,自己曾以同樣方式贈與資金而未被查處。雖然男子對朋友的說法心存疑慮,但仍計畫比照辦理,並向專業人士諮詢可行性。對此,地政士指出,表面上來看,民眾現金轉贈財產不易即時暴露,但若受贈人將現金存入銀行、用於投資或其他開銷,產生的資金流動仍有可能被查到。當父子倆無法合理解釋資金來源與用途,國稅局便有機會展開補稅調查,甚至追加罰款。另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若納稅人申報遺產或贈與財產後仍有漏報或短報情形,稅捐機關可處漏稅金額兩倍以下的罰鍰。若納稅人行為涉及故意逃稅,得依本法第46條規定,除了補稅,更將被政府處以漏稅額1至3倍的罰鍰。地政士建議,民眾與其一次性以現金形式轉贈財產,不如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若為夫妻雙方共同贈與財產,年免稅總額可達488萬元,如此一來透過逐年合法申報與贈與,三年內即可完成超過千萬資金的轉移,既可達成節稅目的,也可避免未來可能面臨的稅務風險與法律責任。
她分手3年突被告討180萬元 前男友遭2位法官連續打臉
中國廣東省1名黃姓男子,在分手3年後因缺錢花用,便將李姓前女友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返還過去同居期間的共同債務、家用電器、3C產品等財產共計39.9萬人民幣(約新台幣180萬)。一審法官認為黃男的訴求缺乏事實依據,因此予以駁回,黃男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根據中國媒體報導,中國廣東省東莞市1名黃姓男子與李姓前女友交往多年,兩人以結婚為目的同居過一段時間。兩人分手3年後,黃男因缺錢花用,將李姓前女友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同居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勞動報酬、電器、3C產品,以及分割共同儲蓄等財產共39.9萬人民幣(約新台幣180萬)。對此李女表示,雙方戀愛期間沒有共同財產、共同債務,不存在男方所稱她為其保管收入的事實。雙方在戀愛和同居期間,互相有款項往來、禮品贈於,是基於親密關係、表達情感的贈與財產行為。另外,李女還主張承擔二人開銷的接濟與幫扶等,不應一概作為共同財產或債務進行分割,且雙方分手後,已經各自向對方返還所有個人物品,並對信用卡進行結清。案件審理過程中,李女提交大量微信聊天紀錄、支付紀錄,主張分手多年後男方突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債務與常理不符,違背誠信原則。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在同居期間的行為,是自主選擇後的結果,互相贈與的物品價值不高,屬於一般贈與,且雙方未達成民間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的意思表示,男方要求返還財產、共擔債務的訴求缺乏事實依據,因此駁回黃男的訴訟請求,黃男不服提出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該事件一經發佈引起網友熱議,紛紛留言「3年前分手真是太明智了」、「此生最明智的選擇,跳出了火坑」、「挺好的,還給自己打廣告,這男的以後不會再有對象了」、「談戀愛把自己談成被告」。
高雄男「獨拿家產」!老父母發現他性侵胞妹還偷拍 提告追回1790萬贈與財產
高雄王姓老翁與妻子育有1子3女,但因寵愛獨子,自2001年起陸續將950萬股票與840萬現金贈與獨生子。不過王翁夫妻後來卻發現,兒子曾在40多年前分別性侵2名親妹,甚至幾年前還在家中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妹妹,因此憤而提告撤銷贈與。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王翁獨子的行為符合民法規範的撤銷贈與要件,因此判決兒子應當歸還1790萬財產。惟因王翁已在審理過程中過世,因此王翁贈與的財產需歸還給遺產繼承人,全案可上訴。根據判決書,高雄王翁與妻子育有1子3女,又特別寵獨子,因此在2001年起便與妻子陸續將名下950萬股票和840萬元現金贈與兒子。然而王翁之後意外得知,兒子在40多年前曾對2名胞妹伸出狼爪,雖因當時年幼未被揭發,但長大後仍有不當行為出現。2021年間,兒子甚至在家中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妹妹,之後兄妹再因老父的照護問題打架,妹妹也因此聲請保護令獲准。兩老得知兒子的荒唐行徑後相當氣憤,認為已嚴重違背倫理,符合撤銷贈與要件,於是提告要求返還財產。在庭審時,王翁獨子主張自己早年雖被控猥褻,但已獲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且妹妹早因父親重男輕女的態度對他提告並聲請保護令;再者母親已經失智,因此主張胞妹以父母名義提告,已違背父母親本意。法官詢問王姓老翁時,發現他對家中狀況都能清楚陳述,也明確表達要請律師提告的意願;王翁妻子雖有輕度失智,但醫院診斷其認知能力穩定,且也能在庭審正確應答,因此認定2人都具備訴訟能力。法官認為,即便王翁獨子遭猥褻及性侵的指控獲得不起訴,但他2021年與胞妹打架遭法院判刑拘役20天,已符合故意侵害要件,依法可撤銷贈與。因此王翁獨子必須歸還母親所贈與的840萬元現金,但父親的950萬股票及現金部分,則因王翁在審理過程中已經過世,因此要歸還給遺產繼承人,全案可上訴。
父母房產移轉「真買賣」需提證明 避免國稅局不承認子女有還款能力
近期有位爸爸來找律師諮詢,希望將房產轉移給子女,並詢問是否有方式可以繳交較少的稅款,但也擔心子女未來出售房產時,可能面臨高額的房地合一稅。以下將分析不同的房產移轉方式及其稅務影響,各透過「贈與」及「買賣」兩種方式說明。首先,假如爸爸直接贈與房產給子女,在稅務影響為:• 房產的贈與會被認定為財產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若超過每人每年 244萬元(2024年標準)的免稅額,超額部分依 10%~20% 稅率課稅• 另外若未來子女出售房產時,將以其成本為受贈當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如300萬),可能面臨 高額的房地合一稅(20%~45%)。在大多情況下,子女轉售房屋的房地合一稅負擔,會比爸爸自行轉售高出許多。為避免受贈人轉售房屋後面臨高額的房地合一稅負擔,贈與人在進行贈與前,應事先評估相關稅務影響。• 或許有些人可能會考慮分不同年度贈與,亦即將不動產「分割贈與」。用分割贈與方式, 就需要考慮代書費、地政規費,這些額外費用,土地增值稅也會增加,,所以分割贈與不見得比較划算。另一種做法是透過「買賣」方式將房產轉移給子女。但需注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直系親屬(如父子)間的財產買賣可能被視為「贈與」,仍須課徵贈與稅,除非能提供證明顯示確實支付了價款。如何證明是真買賣?國稅局審核時,需提供:付款流程證明:雙方的銀行存摺影本、轉帳記錄、支票或收據。資金來源證明:若資金來自他人贈與,需提供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若資金來自繼承,需提供遺產稅繳清證明及財產移轉證明。若資金來自子女個人收入,需提供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若能提供完整證明,國稅局將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辦理過戶。國稅局 vs. 銀行的審核差異許多人疑惑,銀行已核准子女的房貸,但國稅局仍不承認子女有還款能力,為何會這樣?在銀行審核部分,是依「5P原則」判斷(註1),即考量借款人信用、資金用途、還款來源、擔保品等條件。具體而言,借款人本人是否有還款能力;若借款人還款能力不足(收支比算不到),若有其他親屬願意當保證人(例如:爸爸、媽媽、兄、弟、姊、妹…等等)或提供擔保品,銀行貸款仍可核貸。而在國稅局審核部分,更嚴格,僅考慮子女自身是否有固定收入(如薪資、租金、退休金)能夠獨立還款。為何選擇買賣方式?雖然二親等買賣流程較繁瑣,但仍有幾個優勢:一為,降低房地合一稅:子女未來出售時,可減除的成本為取得房地之價額(如1000萬元),而非公告現值(如300萬元),可減少稅負。二為,土地增值稅優惠:符合條件可申請自用住宅稅率。三為,不用繳贈與稅:若付款流程與資金來源無虞,則不會被認定為贈與,毋庸繳納贈與稅。無論是贈與還是買賣,各有利弊,應根據家庭資產規劃需求及稅務考量選擇最合適的方式。建議在移轉前諮詢專業律師或稅務專家,以確保合法並最小化稅務負擔。註1:銀行的授審部在核貸時會以授信5P原則做判斷,亦即銀行會考量借款人(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及授信展望(perspective)。
資產傳承節稅不燒腦 3個節稅秘訣省下大筆財富
辛苦打拼一輩子的財富想傳承給下一代,然而高額的遺產稅卻可能成為一個沉重的負擔。隨著時代推進,與其避諱談論遺產,不如提早為孩子做好準備,才是最大化資產傳承的關鍵。踏取國際開發藍協理分享了幾種「不燒腦」的節稅方法,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如何通過「贈與」達到資產傳承節稅的目的。提早規劃贈與免稅額,避免單一高額的贈與。(圖/踏取國際開發提供)在運用各種節稅方法之前,應先全面審視自己的財務狀況。除了現金、動產、不動產外,還要將有價證券、基金、股票等納入整體考量。清楚掌握財務全貌,才能做出最適合的規劃,並確保節稅策略百密而無一疏。以下分享3種透過贈與節稅的方式:一、「把握每年度的贈與免稅額」。每個人每年可以累計贈與 244 萬元,也就是說不論你贈與給多少人,每年的贈與額度加總最高就是244萬元。如果以雙親家庭為例,如果一次性贈與1000萬,則父母兩人的贈與免稅額加總為488萬元,剩餘的512萬元仍需要課10%贈與稅 ≈ 51.2萬元。因此提前規劃,把握每年的贈與免稅額,以年為單位分批贈與,則能夠有效降低稅賦。二、「婚嫁時贈與」。許多人不知道婚嫁時贈與,如嫁妝,也有「額外」每人10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代表該筆贈與不計在年度的贈與總額當中。如果好好把握的話,父母在子女婚嫁的年度,兩人加總共可以享有 (244 x 2) + (100 x 2)= 688 萬元的免稅額。三、「贈與附有負擔」。依照《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白話來說,當你的贈與之中,有部分是需要受贈者來負擔的話,這部分的金額就可從贈與總額中扣除。最常見的就是 —— 「買房給小孩,附贈貸款」,其貸款的金額就會被視為扣除額,是家族傳承中最常見的低負擔方式。例如:父母購買市價 2,500 萬元的不動產,有房貸1,000萬元,再贈與給子女。若不動產價值(房屋評定現值) 1,244 萬元的情況下,子女應該要負擔多少贈與稅?計算方式:贈與總額(1,244萬) - 免稅額(244萬) - 扣除額(房貸1,000萬) = 0 元。「這樣不就可以買房贈與給年幼的子女?每年還可以免稅贈與244萬來替他繳房貸?」當然不是!並不是所有附帶負擔都可以扣除,附有負擔必須要符合以下4種條件:➊ 具有財產價值:若贈與房產給小孩,不能夠將孝順或做家事這類無法被量化成財產的項目來納入附有負擔中。 ➋ 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若子女沒有工作或經濟能力的話,因為其沒有履行能力,因此房貸不能納入附有負擔計算。➌ 不能向第三人進行給付:若父親贈與女兒1000萬元,要求女兒分500萬給兒子,則這500萬元不能夠視作附有負擔,而是會被視為間接贈與,則不得扣除。 ➍ 負擔之金額不能超過該贈與財產的價值。積攢一生的財富,大家都希望能在合法範圍內,最大限度地節省稅務支出。除了文中提到的提前規劃「贈與」外,還有「信託」、「保險」、「特定土地」、「不動產交易」、「保險」、「都更」等方式都能有效節稅,至於如何最有效的實踐節省額外繳納的冤枉稅,都因個案需求、狀況、家庭組成等等不同而有不同解方。若您想進一步了解資產傳承與稅務規劃,歡迎免費諮詢踏取國際開發,為家族財富的傳承尋找最合適的節稅策略。
兒子受贈1500萬房產後「態度大變」讓他想撤回 國稅局揭1情況才有可能
為了防止意外發生,不少人都會事先處理好遺囑和房產等事,像事先將名下房地產贈與孩子,然而台北一名長者將1500萬的房產送給兒子,對方卻在受贈後態度大變,不時出言不遜、言語侮辱,這也讓長者忍無可忍,希望能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還已繳納稅款,對此,國稅局也回應了。據了解,該名長者向承辦人訴苦,表示自己於112年時,將名下價值1500萬的台北市房產贈與兒子,並繳納了贈與稅125.6萬元,將房地辦理移轉登記至對方名下。但兒子在取得受贈房地後,一改受贈前對自己孝順恭敬有禮的態度,經常出言頂撞,還惡言侮辱,使長者感到身心受創,後悔將房地贈與給對方,因此想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還已繳納稅款。然而房地產已經辦理移轉登記在受贈人名下,因此該名長者除向法院提起告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取得法定撤銷權外,並無法撤銷贈與及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也呼籲,納稅義務人贈與他人財物前應三思,以免產權移轉登記後無法撤銷贈與,影響自身權益。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後,在贈與財產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及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但財產已辦理移轉後,除有法定撤銷原因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納稅義務人不可以任意撤回。國稅局指出,在贈與財產產權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納稅義務人得備齊贈與稅案件撤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如贈與不動產案件須檢附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撤銷土地增值稅、契稅文件等),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申報,如有已繳納贈與稅者,得辦理退稅。國稅局說明,贈與財產倘已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僅限於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例如民法所規定贈與人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附負擔之贈與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或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等,撤銷權之事實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據以回復所有權者,始可受理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回已繳納稅款。
獨生子想娶欠債女友!富婆婆怕千萬家產受影響 律師祭「5招」自保:先立遺囑
有位富婆婆只有一個獨生子,兒子卻暈船欠卡債又常換工作的未來媳婦,讓她相當擔心自己的5棟房子、3千萬現金和股票會遭受影響。對此,律師便給出「5大招式」,建議她可以預立遺囑、要求兒子簽署婚前協議「夫妻分別財產制」等等,以保護家產挽救局面。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日前在臉書粉專分享一個案例,他表示有一名富婆婆僅有一個獨生子,兒子已經暈船並決定在今年七夕與女友結婚,但未來媳婦工作不穩定,5年內就換了7個工作,好像還積欠卡債,需要靠兒子吃穿,且不想生小孩要當頂客族,讓富婆婆忍不住感嘆「可是我家血脈單傳,就斷在下一代要怎麼辦」。富婆婆還提到,自己經營一間公司,擔心兒子娶錯人將影響公司大局,並指出她在北市擁有5棟房子、3千萬現金和公司持股。而七夕即將到來,也令富婆婆擔憂「要怎麼挽救這個局面」。對此,蘇家宏就回應,富婆婆與其煩惱不能改變的事情上,應該全心專注在可掌握的5件事:一、在兒子結婚前,兒子與女友先立下婚前協議「夫妻分別財產制」約定富婆婆如果希望將來兒、媳各自擁有財產的處分權,或是怕媳婦因遊手好閒、在外積欠卡債,將來拖累兒子的財務;或是突然有天兒子想離婚,可以事先立下分別財產協議,日後就不必煩惱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問題。二、先不要贈與兒子太多財產若準媳婦不願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也不需要馬上翻臉,因為兒子結婚後,婚前財產及婚後繼承、贈與和慰撫金等財產,都不會因為兒子離婚,讓兒媳婦主張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不過,這些財產所生出來的利息(孳息)就需要分配,因此想要提前贈與兒子財產應該特別慎重。例如,贈與房屋給兒子做新房自住,不會有夫妻財產分配問題,但是贈與股票,未來的股利或股息都算是兒子的婚後財產。三、如果要贈與財產可附加條件(或負擔)可選擇「鼓勵」兒子或媳婦的某些好行為,讓家裡更幸福,例如:1.與他們簽訂契約表示,如果生孩子的話,就把北市房產贈與兒子、媳婦作為獎勵,以達到「用愛與財富傳承」來改變局面。2.贈與房子給兒子,但夫妻倆每星期至少要跟婆婆吃飯2次以上,若沒有照做,就撤銷房子贈與。3.如果兒子、媳婦有正常上班,每個月將另外贈與3萬元,鼓勵腳踏實地的工作。四、運用信託贈與股票,富婆婆可確保股東投票權若擔心股權贈與獨生子後,兒子因為枕邊人一句話就動搖公司經營權,富婆婆可進行「股權規劃信託」。例如指定獨生子為信託受益人,但約定「保留運用決定權」,則受益人可享有信託期間,股票所產生的股息及股利,富婆婆也能確保公司董監改選時,仍可透過信託掌控表決權。五、預立遺囑富婆婆若擔心未來兒子繼承遺產後,兒子自願將財產過戶到媳婦名下,可以規劃遺囑,讓部份財產以遺囑信託的方式,繼續保護家產不被任意花用或移轉。此外,富婆婆除了可以在生前盡量花用自己的財富外,若兒子沒有小孩的話,未來兒子的遺產將由媳婦完全取得,所以可以預立遺囑將部分財產遺贈公益的方式,化作大愛。
男子分手討68萬戀愛支出 前女友拒返還:有一筆是「賞耳光求和」費用
情侶戀愛期間的花費,分手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中國廣西平南有一對男女,男方在交往期間,為了締結婚約,送給女方15萬多人民幣(約68萬新台幣),分手後要求返還遭拒,一狀告上法院。前女友辯稱,大部分轉帳是節日時的贈與,還有一筆是遭到賞耳光,對方祈求和好而取悅她的款項。經過法院審理,判決結果出爐。據《廣西法治日報》報導,男子表示他在戀愛期間,為了締結婚約贈送女方15萬多人民幣,後來女方提分手,他多次挽留不成,又因為給了這筆錢,導致生活出現困難,收入不夠償還貸款,只能靠借貸度日,所以要求前女友返還。前女友辯稱,交往期間雙方有微信轉帳往來,大部分款項是屬於節日和假日時候的贈與,雙方還曾發生口角,男方動手打了她耳光,事後為求和好而轉帳想討好她,此外還有同居期間的房租、生活用品等共同開銷,她認為只是戀愛階段,並沒有談到論及婚嫁的地步,因此這些款項不符合聘金的特徵。男子要求前女友返還15萬人民幣。(示意圖/翻攝自pexels)法院審理發現,這對男女在2019年11月開始交往,在2022年3月分手,男子多次透過微信轉帳給女方,內容備註包括「愛你就是了」、「老婆開心」、「我愛你」、「祝老婆生日快樂」、「老婆的精神損失費」、「寶貝,對不起」等,轉帳金額194019.01元人民幣,女方也多次轉帳給男子,備註:「老公2021年快樂」、「我也愛老公」,總共26240元人民幣。法院認為,在戀愛期間,節日問候、購買日用品等屬於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不能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而特意贈與等附義務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贈與。因此,贈與人無權請求返還贈與財產。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消費習慣、贈與金額等因素,加上男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有權撤銷贈與,最後駁回其訴訟請求。
父母贈與子女的財產 「女婿媳婦」也可以直接繼承嗎?律師給答案了
許多父母在子女未成年前,就會利用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移轉財產給子女,讓不少子女年紀輕輕就身價不凡。但當子女長大準備結婚時,有些父母又擔心當時贈與給子女的財產甚至是祖產,將來會不會落入女婿或媳婦手上?【案例】賈先生夫妻倆都是明星業務員,在女兒小時候,他們就開始分年贈與財產給女兒,兩夫妻心想,女兒將來一定不會為了衣食煩惱。不過最近賈先生有點煩惱,因為女兒交了一個男友,兩人相識不到半年就要結婚,賈先生擔心兩人哪天鬧離婚,當初贈與給女兒的財富,是否會落入女婿手上?賈先生心裡有點後悔,當初不應該這麼早就把這麼多財產過給女兒。【法律解析】有些人會善用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移轉財產給子女,雖然這是一種很好的節稅方式,不過稅雖然節到,但財產已移轉到子女名下,所以有些人又擔心自家的財產將來是否會被媳婦或女婿搶走,因此心情有點矛盾。這類問題,其實要分成女兒離婚和女兒過世兩種狀況,因為這兩種狀況的答案是不一樣的。狀況一:女兒離婚賈先生擔心的是女婿會不會只是覬覦女兒的財產,等將來離婚就要求拿走女兒一半的財產。對這個疑問,賈先生其實不用擔心,因為夫妻若是用法定財產制,雙方一旦離婚,財產少的一方,雖然有權利可向多的一方請求財產差額的一半,但對於夫或妻的「婚前取得」、「受贈與」、「繼承」等三種財產,卻不能請求分配,因此賈先生在女兒婚前贈與的財產,將來就算女兒離婚,也不必分給女婿。狀況二:女兒過世若女兒在婚姻中過世,那賈先生的擔心就會成真了,因為依我國民法,不論財產來源為何,也不問何時取得的財產,只要女兒過世時屬於她的遺產,就算只結婚一天,配偶就有繼承權。而且,若賈先生的女兒婚後又生了小孩,一旦女兒過世,那麼全部遺產都是女婿和小孩的,賈先生自己反而只居於第二順位的繼承權,若沒有小孩,才會由女婿和岳父母共同繼承,女婿一人可先拿走遺產的1/2,其餘才由賈先生夫妻均分。
買房送偷情對象養私生女…8年後驚覺被綠了 人夫竟慘遭「正妻+小三提告」
正所謂多行不義必自斃。中國大陸1名人夫外遇另名女子,還砸下上百萬買房送給小三養私生女,豈料,人夫8年後驚覺自己不是私生女的生父,出軌一事曝光後,還被妻子起訴索回給小三的贈房贈款,小三甚至也棒打落水狗,起訴人夫並索求小女兒未來18年的扶養費,讓為求刺激而偷情的人夫,遭遇人生中最緊張的法律戰。據《華聲在線》報導,與妻子結縭30多年的謝姓人夫,因不甘平淡生活與追尋刺激,在外結識萬姓小三,萬女在2012年生下1女,謝男為此還購買價值百萬的房產讓母女倆入住,並將房子登記在私生女名下。可惜紙終究包不住火,謝男的妻子鄭女在2020年12月發現先生出軌後,同時起訴謝男、萬女與私生女,要求3人全數返還購屋款項約人民幣111萬(約新台幣487萬),與相關利息12萬元(約新台幣53萬)。然而,法院進行親子鑑定時卻發現,謝男養了8年的私生女不是他的親骨肉,而萬女為貪圖謝男錢財,故意佯稱女兒是對方孩子。事後原告鄭女與被告謝男、萬女達成和解,房產與相關款項全數過戶給鄭女。原以為事情就此落幕的謝男,未料妻子在2021年3月,繼續向丈夫、萬女和萬女女兒提起人民幣547萬(約新台幣2,400萬)與相關利息181萬(約台幣800萬)的贈與財產歸還訴訟,並在法院判准後於8月要求強制執行。落得房財兩失的萬女,在2021年6月生下小女兒後,因失去收入來源和獨自撫養女兒,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謝男「一次支付兩人非婚生女兒(小女兒)未來18年的撫養費」人民幣648萬(約新台幣2,850萬),謝男這次則拒絕庭外和解,將由法官審理後裁定結果。據了解,若萬女的小女兒確認是謝男所生,則萬女很可能在這場法庭戰中勝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