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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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車占道路違規暴增!女子辯稱「私有地」仍敗訴 最高可罰3萬6000元
根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數據顯示,2025年1月至10月間,未懸掛號牌的汽、機車停占道路的違規總件數已達429件,較前一年同期增加了77件,顯示儘管有重罰新制,違規情事仍持續發生。為有效減少無牌照車輛長期占用公共道路空間,並遏止任意棄置行為,交通部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新制將違規罰鍰從原本的1萬800元,大幅提高至3萬6000元,且已於2025年9月30日起正式上路施行。在重罰新制上路後,日前一名江姓女子將一輛未懸掛號牌的汽車,停放在自家社區附近的道路上,隨即遭到警方開單舉發。江女不服罰則,辯稱該處屬於私有土地道路,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然而,經法院審理後,最終裁定江女敗訴。法院判決理由明確指出:「該道路係為開放且為供不特定第三人通行,為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所定『道路』無訛。」此判例確立了法律認定「道路」的界線,即土地所有權雖屬私人,但只要是對公眾開放並供不特定人車輛通行的區域,即視為道路,須遵守相關交通法規。裁決處處長李忠台特別提醒民眾,無論是已辦理停駛或繳銷車牌的車輛,因為已經沒有有效的車牌可供懸掛,只能停放在私人場所,不可占用公共道路或公有停車格。若車輛需報廢,也應尋求合法環保業者進行回收處理,不可任意棄置在路邊。李忠台強調,一旦車輛被查獲在道路上違規停放,除了會被補徵稅費外,還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舉發,最高可處以3萬6000元罰鍰,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高雄廟宇遶境自封街狂炸煙火 警環「雙重開罰」最高10萬
高雄市鳳山一間廟宇8日進行遶境活動,行經前鎮區瑞北路時未申請路權卻自行封街,大量燃放煙火及鞭炮,導致整條街煙霧瀰漫、濃煙灌入店家。警方到場制止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環保局也認定違反《空污法》,將裁處1,200元至10萬元罰鍰。該廟宇在遶境過程中未依規定申請活動路權,直接於瑞北路燃放大量煙火,現場七彩煙霧四散、地面滿是鞭炮垃圾。民眾拍下畫面直呼誇張,不少店家和騎樓客人被濃煙燻得難以招架。相關影片曝光後也在網路掀起熱議,不少人批評,「店家真倒楣」、「離兩旁店家都超近,這樣放不小心竄進家裡燒起來誰賠?」、「這種糟糕的爛習俗什麼時候可以被丟掉?」警方指出,員警接報後迅速到場喝令撲滅鞭炮,並依《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款(製造濃煙妨礙視線)及第9款(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辦活動)舉發。前鎮分局也已通報消防局與環保局依法處理。環保局調查後認定,活動施放煙火造成明顯粒狀污染物,已違反《空污法》第32條,將處以1,200至10萬元罰鍰。
輪胎壓線10公分挨罰!男不服提告 法官Google街景找真相撤罰
一名男子去年因為將愛車停靠在路邊,沒想到卻因為警方認為「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被開罰900元的罰單,男子不服所以提告,而法官在審理此案以後,認為他確實只是「輪胎微微壓線」,未造成阻礙,因此判決撤銷罰單。根據判決書,男子將他的小客車停放在桃園市一處路邊,警方認其「停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並移送交通局裁罰。交通局依規裁處900元罰鍰,但收到罰單以後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要求撤銷原處分。阿國否認自己妨礙交通,表示當時停車地點路面寬約10公尺,為雙向通行道路,路面中線為黃虛線,兩側並無紅黃線標示。且他車子「順向緊靠道路右側白實線外側停放」,只有左側前後輪「些微超出白線不到10公分」,認為員警太過吹毛求疵。交通局則回應,現場照片顯示男子的車確實壓線,占用部分車道。該路段是觀音工業區上下班的重要道路,若大家都這樣停車,會迫使汽、機車偏移車道、增加擦撞風險,確實妨礙通行,依法應該開罰。法官勘驗照片與Google實景後認為,該路段沒有劃設紅黃線,雙向車道各約3.5公尺寬,屬安全通行範圍。男子雖略為壓線,但僅侵入車道約10公分,剩下的路寬仍足夠車輛通行,且當時並無塞車或阻礙情形。法官指出,依《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必須是「明顯妨礙通行」才能開罰。男子只是輕微壓線,未造成阻礙,裁定撤銷罰單。
台中市無牌汽車占用車格亂象 市府跨局處合作:沒有車牌立即拖吊
台中市近來出現無牌汽車占用車格亂象,不僅引起居民反彈,更有民代質疑此舉是為規避繳納停車費。對此,台中市長盧秀燕3日指示,中市交通局、警察局、環保局跨局處合作,沒有車牌就立即拖吊;警察局5日表示,經交通局同仁回應,昨日立即於2小時內拖吊1輛無牌貨車,將依法嚴辦,也呼籲民眾不要以身試法。警察局說,交通局停車巡查員昨日上午發現北區民權路397號前停車格被1輛無牌照的貨車占用,依照機制通報警方,交通警察大隊獲報後,隨即調派員警及拖吊車,不到2小時內就迅速將車輛拖離,並強調依據最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未懸掛號牌車輛上路,將可處罰汽車所有人3600元至3萬6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警察局說明,員警受理110案件、停車收費員(巡查員)報案或1999通報有該情事時,除應依法製單舉發並移置保管車輛外,同時也應查明是否有蓄意卸除合法牌照行為,依法嚴辦,務求徹底斷絕民眾僥倖心理。警察局提醒,車主車輛未領用有效牌照、未懸掛號牌時,依據《道交條例》不得於道路或路邊停車格位停車,違反者將遭舉發並移置保管車輛,同時也呼籲民眾駕駛車輛,應合法領用並依規定懸掛牌照,遵守相關交通法令,以共同營造幸福、宜居、安全的交通環境。
假配合真落跑!聯結車違規拒檢逃逸 警拔槍喝止險遭撞
國道1號林口路段9日下午驚傳台營聯結車拒檢逃逸案件,新北國道警在例行巡邏時,發現該車疑似超載且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示意攔停時,駕駛先假意靠邊,隨後卻加速逃離,不僅危險駕駛、還一度試圖衝撞員警,所幸過程中未造成傷亡,警方後續將通知駕駛到案說明依規辦理。事發於9日下午4時許,巡邏員警於國道1號南向36.4公里處發現異狀,並將車輛攔至40.5公里林口出口槽化線。然而,駕駛趁員警下車盤查時立即踩油門逃逸,並於林口交流道下匝道往市區方向竄逃。警方隨即尾隨並鳴笛、透過擴音器喊話要求停車。期間副駕蔡姓員警更在紅燈時拍打駕駛座車門,示意受檢,但駕駛不僅拒絕,還從最內側直接切換至外側車道右轉,危險舉動差點波及其他用路人。追逐過程中,員警一度下車拔槍喝令,但駕駛仍執意加速,趁車流閃避後繼續往林口市區逃逸。考量現場車多、人車安全,警方未再強行追車,也未開槍制止,最後回返駐地依法舉發,後續將通知駕駛人到案說明。警方指出,該車之行為已違反道交條例第29條,汽車裝有貨物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執行交通稽查任務指揮過磅者,可處新臺幣9萬元,另違反第33條1項4款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及33條1項7款跨行車道可分別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及違反第43條危險駕車,則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牌照6個月,不服稽查取締則違反第60條1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警方呼籲,駕駛人應遵守交通規則,切勿心存僥倖,拒檢或危險駕駛只會讓處罰更重,也危及無辜用路人。若民眾在高速公路上發現危險車輛,可透過「1968警政報案App」即時通報,由國道警派員處理,確保行車安全。
狂飆147K被罰1萬6000 男搬「餘弦效應」喊測速有誤 遭法院駁回
新北市丘姓男子2025年1月駕車行經國道5號時,以時速147公里狂飆,超過速限80公里達67公里,遭國道警測速器舉發並裁罰1萬6000元。丘男不服,質疑測速器可能因「餘弦效應」產生誤差,要求撤銷處分,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測速器檢定合格且誤差範圍極小,近日裁定駁回。根據判決書,丘男於2025年1月30日凌晨0時7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5號北向3.8公里處,該路段速限為每小時80公里,但遭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分隊測速器測得車速為每小時147公里,超速67公里。國道警隨即開立舉發通知單,移送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處理。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認定丘男「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違規事實明確,裁處罰鍰1萬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須參加道路安全講習。丘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監理所未提供測速器完整檢驗文件,質疑儀器可能因當日操作環境或設置方式影響準確度。他特別提到「餘弦效應」問題,認為若雷達波主波束軸與車輛行駛方向非平行,恐導致測量結果出現誤差,要求提供儀器安裝紀錄或照片證明操作符合法規。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出具的雷達測速器檢定合格證書顯示,丘男違規時測速器仍在合格有效期間內。依檢定紀錄表,當速度小於每小時150公里時,該測速器公差範圍不超過每小時1公里,丘男測得時速147公里,考量誤差後車速仍在146公里至148公里間,超速事實無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丘男僅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進行指摘,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難認已對判決違法有具體指摘。法院強調,雷射測速器經列為法定度量衡器,屬道交條例規定可逕行舉發之科學儀器,有其法律依據,並非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超速證據。最終法院認定丘男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並由上訴人負擔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
未避讓救護車挨罰吊照1年 台北男喊冤遭錄像打臉
台北市李姓男子2024年駕駛小貨車未避讓正要出勤的救護車,被民眾錄影檢舉後挨罰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1年。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是交通尖峰時間,擔心停車會影響救護車出勤動線才加速通過,並非故意不避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後,駁回李男的訴訟。根據判決書記載,李姓男子去年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台北市某路段與街口時,因「聞救護車警號,不立即避讓」的違規行為被民眾檢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檢視違規影像後認定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開罰。李男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無效後,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他在法庭上強調,事發時正值交通尖峰時刻,他有觀察後視鏡思考如何避讓,中途發現救護車在右側,擔心若停車會影響救護車出勤動線,才依駕駛經驗加速通過。李男表示願意繳納罰單,但因工作需要用車,不希望被吊銷駕照。法院會同雙方勘驗檢舉影像發現,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光且有明顯蜂鳴器響聲,李男與救護車間並無足以阻擋視線的情況。影像顯示,其他機車騎士都有減速讓救護車先行,唯獨李男在通過路口時未做任何避讓行為,違規事實明確。法官認定,李男違規情節難認輕微,雖然處分會對工作造成影響,但僅限於汽車駕駛部分,1年後仍可重新考照,處分並無過於嚴苛。法院指出,道交條例第45條第2項的吊銷駕照規定是當然發生的法律效果,公路主管機關無變更權限。法院強調,立法者基於保障執行緊急任務車輛順利通行、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公益考量,將不避讓救護車的罰鍰提高至3600元並吊銷駕照1年,以收阻遏效果。全案訴訟費用300元由李男負擔,仍可上訴。
酒駕車主也要連坐扣牌? 交通部將檢討法規條文
現規定駕駛若酒駕,無論是否是車主皆吊扣車牌2年,車主不知情也照罰。最高行政法院最新判決則指出,駕駛與車主同一人才適用扣牌規定,裁罰機關面臨是否扣牌難題。交通部發文至各機關,表示尊重法院統一見解,實務可依此原則辦理。交通部並表示,將會檢討《道交條例》,明確定義法條文字。據統計,去年酒駕違規4.8萬件,汽車違規占3成5、機車違規占6成5,總件數較前年減少1.1萬件。針對處罰明知駕駛酒駕「仍借車給人酒後駕駛」的車主去年罰300件,較前年減少27件。最高行政法院今年2月一項交通裁決判決指出,吳姓男子名下小客車被兒子開出門,員警攔查發現吳兒酒駕,扣牌24個月,吳男以非酒駕當事人提起訴訟。判決提到,《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未明確將汽機車所有人列為處罰對象,若要罰車主,僅能以第7項「汽機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酒駕」處罰,因此,主管機關在對車主吊扣牌照時,應在「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為同一人」情況下,才適用扣牌處分。據了解,台北市、台中市、新北市、桃園市及高雄市等各地方,皆有相關爭議的申訴,並詢問交通部有此判決後,未來該如何處理?交通部7月下旬已函文給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公路局,針對該判決,交通部表示尊重各處罰機關依法院統一見解來裁決。交通部指出,酒駕屬重大違規,以往無論車主是否知情皆有扣牌處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駕駛與車主應為同一人才扣牌,交通部尊重各裁罰機關實務上依此原則處分,相關條文沒更動,但後續將針對判決結果,檢討法規條文,在文字上有更明確定義。(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員工酒駕害車牌遭吊扣2年!公司不服裁罰提行政訴訟 判決結果出爐
員工酒駕開公司車執勤,車牌卻被吊扣2年,導致公司營運受阻,這樣的處分合理嗎?台中一家環保公司因司機酒駕上國道,被交通裁決處吊扣車牌2年,公司不服提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撤銷處分,認定車主若非違規駕駛者,僅因擁有車輛而受罰,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判決指出主管機關應針對實際違規人為對象,全案仍可上訴。事件發生在2024年2月5日,振德環保公司一輛掛牌曳引車,在國道3號南下176.6公里處行駛時,因駕駛人蔡姓男子酒駕遭國道警方攔查舉發。該車為公司所有,主要用於廢棄物載運,警方事後將違規資料移送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對該車作出吊扣牌照24個月的裁罰處分。振德公司不滿裁罰,強調公司制度嚴格,員工每日必須3次酒測,只要有酒精反應就不得開車,公司早已善盡督導與防範義務。且該車屬公司營業用車,合法報稅、繳納燃料與營業稅,卻被以「自用車」認定,不符實情也不符比例原則。法院判決指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係針對實際酒駕、拒測或其他違規之「駕駛人」而設,目的在於強化駕駛人責任,遏止酒駕再犯;若駕駛人與車主非同一人,卻仍以該條文懲罰車主,有違「處罰法定原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也特別引用最高行政法院2024年統一法律見解,明確界定此類處分應限於駕駛人與車主為同一人時始可成立。因此本案中,振德公司既非實際酒駕人,亦無證據顯示其知情未阻,應不列為吊扣處分之對象。此外,裁決處亦主張車主可安裝酒精鎖以防員工酒駕,但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不能以「尚可再做更多監控」為由,推論公司未善盡管理義務,反而顯失比例原則,判決結果裁定撤銷吊扣牌照處分,全案仍可上訴。◎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北市「紅線烏龍」!3大熱點曝光 475張罰單恐誤開
駕駛人把車輛停放紅線屬違規,北市2年內卻在37處開出475張「私繪紅線」罰單。台北市議員侯漢廷指出,員警見線即開單,市府僅止於接獲通報後塗銷紅線,彼此未連動,導致資訊無法即時匡正,只能被動等待民眾申訴要求撤單,建議市府建立塗銷清冊,建立核查機制。北市交工處表示,未來塗銷私繪紅線時,會發文通知警方,避免誤開單。侯漢廷日前接獲民眾陳情,車因停放於「私繪紅線」旁而遭罰,他認為在停車當下,難以分辨標線的真偽,停於紅線雖屬違法,但市府執法不應以他人的違規私繪標線,懲罰違停者,此種處分已違反比例原則與程序正義。侯漢廷指出,據統計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北市共塗銷了37處私繪紅線,累計475張違停私繪紅線罰單,其中僅9人申訴,4件涉及私繪紅線疑義成功撤銷罰單,另5件不屬私繪地點或私繪紅黃線問題未撤單,顯示多達98%民眾可能在毫無知情或無力舉證下吞下罰單。其中,北投區三合街一段82巷內、士林區士東路91巷40弄與信義區吳興街220巷37弄巷內為開罰最多的三大熱點。侯漢廷指出,目前北市在私繪紅線執法方面,執勤員警執法時「見線即開單」,缺乏即時查證標線合法性的工具,交工處僅止於接獲通報後派員塗銷,但塗銷紀錄並未與執法單位連動,導致資訊無法發揮即時匡正效果,跨局處的「資訊斷鏈」導致錯誤資訊影響開單行為,進而構成事實上違規,在法律上卻應該撤銷的處罰。侯漢廷要求,交工處建立「塗銷清冊」與「主動通報」機制,交工處凡執行私繪紅線塗銷作業,應建立包含日期、詳細地點、塗銷長度,以及塗銷後正確標線樣態的詳細紀錄,並主動以公文及電子檔形式提供給市警局交通大隊,作為執法與撤銷依據,同時對外公告清冊方便民眾自行查詢與申訴。侯漢廷指出,交通警察大隊收到清冊後,應主動比對該地點於「塗銷前特定期間內」違規停車舉發案件,若經查證是因私繪紅線而開單,應主動撤銷罰單並發文通知民眾,而非被動等待民眾申訴。交工處工程隊隊長王耀鐸表示,並無法主動發現何處有私繪紅線,通報者通常是住戶,他們只要察覺有異就會通報,交工處經查回覆結果,在塗銷私繪紅線前,民眾若停車被開單就會申訴,警方經確認若屬私繪會銷單。王耀鐸說,未來塗銷私繪紅線時,會一併發文給警方,讓員警得知並整合資訊,以便執行撤銷罰單作業。交大執法組長黃建盛回應,會配合交工處所管制紅黃線地點執法,收到私繪紅線清冊後,將通知相關單位查證,依規定執法、撤銷罰單,私繪標線者若被蒐證舉發,警方確認屬實後,將依道交條例82條1項7款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彰化二寶媽牽童衝馬路 駕駛急煞險撞網轟:最壞身教
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三段7月16日晚間發生驚險一幕。一名二寶媽兩手各牽著一名小孩,未顧及來車,竟直接從馬路中央穿越,所幸駕駛及時急煞,才未釀成事故。警方表示該名婦人已違反道交條例,將依法開罰500元。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當時一輛轎車正沿著彰水路南往北方向行駛,車速並不快,突然一名婦人兩手各牽著一名小孩從路中央衝出。她僅稍微左顧後便快步穿越,跑到一半往右看才發現對面有車。駕駛見狀緊急煞車,該名二寶媽似乎也被嚇傻,馬上立刻將孩子拉回後退,所幸未釀傷亡。據了解,事發現場距離斑馬線根本不到100公尺,但該名婦人卻選擇違規穿越。幸好當時車輛車速不快,右側也沒有機車,駕駛反應及時,否則依照三人危險的過馬路方式,實在容易釀成意外。相關畫面曝光後,網友直呼「真的毋湯」、「最壞身教」。溪湖派出所指出,該名二寶媽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3款「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可處以500元罰鍰。警方提醒,行人應走行人穿越道或人行天橋,過馬路要看清楚交通號誌,穿越時要注意左右來車,切勿貪圖一時方便,帶小孩外出更應注意交通安全。
麵店老闆保時捷遭拖吊拍片討拍 網傻眼怒灌1星負評他急道歉
台南市北區1家麵店吳姓負責人日前將保時捷豪車停在成大醫院附近路邊停車格,觸動智慧停車柱系統通報該車車牌遭註銷,警方到場開罰拖吊,吳男拍影片上網抱怨討拍,反引來網友撻伐,連累麵店遭灌入一星負評,吳男13日終上網道歉,自認影片不是正面教材。吳男在北區開設知名麵店,也常在網路直播發送各類影片,6月底時,他停在路邊的保時捷名車突遭警員開單拖吊,他拍下過程,警員當場告知,因該車未繳罰單與長期未驗車,遭停車格位旁的智慧停車柱系統主動通報,才會上門開單。吳男報怨因搬家更換地址,沒收到警方通知,求情警員可否開單罰錢就好,不要拖吊,不然載小孩不方便,遭警員回絕「你這早該處理了」。並說明警察並不負責註銷車牌通知等流程,告知可找監理單位或保險業者處理。警民爭論過程影片遭吳男錄下發上網路,反引來網友留言炮轟,斥責吳男曾拍片稱違停即使被抓到,也比停車費划算,是「低端三寶」超囂張、「抖音一響、父母白養」。網友發起抵制吳男開設的麵店,灌入一星負評。他終於受不了,13日上網道歉,坦承自己發的影片不是很正面的教材,未來會朝正向主題為主,對網友批評虛心受教。警方表示,因接獲通報有「逾檢註銷」車輛停放在該處停車格。員警到場依《道交條例》12條4項處3600元罰鍰,當場將該車移置保管並扣繳牌照。呼籲民眾的車輛若已註銷牌照,應儘速到監理機關繳回號牌,若行駛中被發現,罰鍰更高。
2行人站路邊不動!台中衰駕駛開車經過「未禮讓」遭開單罰6000 法官調監視器後判撤銷
2024年7月時,台中市一名女性駕駛小詩(化名)駕車行經中市北區某路口時,被警方以行車時「未禮讓行人」為由攔停舉發,遭裁處罰鍰6000元及記點。小詩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路人當時站在路邊沒動,也無法確認他們是否有踩在行人穿越道上,因此認定原處分有瑕疵,准許撤銷。據判決書內容,小詩2024年7月4日下午3時21分許,開車經過五順街與育才北路口時,被員警認為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情形,當場攔停舉發,並移送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理。該單位認定小詩有違規事實,依道交處罰條例規定,裁處罰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小詩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會同兩造,當庭勘驗事發路口的監視器畫面,發現小詩沿五順街往東行駛時,看到有1名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遂放慢車速讓行人過,而另2名行人則站在人行道旁的水泥地路邊,尚未走到白枕木紋線,且畫面遭停放路邊的機車遮擋,無法確認2人是否已越過路邊紅實線進入行人穿越道。再者,從小詩車輛出現,到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之間,2名路人人均持續站在原地,未曾移動半步。因此法官認為,小詩主張其通過行人穿越道時,2名行人尚未進入行人穿越道,並非不可能。法官表示,既然無法認定小花有違規不禮讓行人的行為,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交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裁罰,顯然難認適法,因此原處分確有違誤,應予撤銷。全案可上訴。
無照未成年騎士撞上救護車!3人輕傷送醫 肇事人家屬恐難逃罰單
台中市豐原區23日下午4時許發生交通事故,1輛載著病患的救護車與1未成年駕駛發生擦撞,17歲騎士以及後座17歲的乘客分別送至慈濟醫院以及部立豐原醫院,而救護車所載著的28歲女性傷患左手、左腳擦傷、意識清楚,隨後也送至部立豐原醫院。台中市消防局表示,今日下午4時57分接獲豐原區豐科路發生局內救護車與機車相撞事故,17歲的騎士四肢擦傷,唇部流血,被送往慈濟醫院。而機車後座的另名17歲乘客則是唇部有撕裂傷,被送往部立豐原醫院。救護車所乘載的28歲女傷患則是手部挫傷,同樣也被送往部立豐原醫院。豐原警分局說,該起未成年學生跟救護車發生碰撞的事故原因還有待釐清,不過青年若為無照駕駛的話,將可依《道交條例》處6000元至2萬4000元,並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公車司機爆肢體衝突!疑行車糾紛所至 警積極偵辦中
14日晚間9時許,台北市文山區景美街往木柵方向發生公車司機鬥毆事件,1名欣欣客運251路的公車司機,遭到指南客運660路的公車司機連續揮拳毆打,造成對方身上有多處挫傷,事發當下,被毆打的司機只能抱頭保護自己免受更嚴重的傷害。文山二警方獲報,14日晚間9時許,有公車司機疑似因為行車糾紛,導致肢體衝突,但當警方抵達現場時,雙方皆已離開現場。而警方事後通知雙方到場,目前仍在釐清案情當中,警方表示,本案事涉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及道交條例第55條違規臨時停車,後續依法偵辦。
立院《道交條例》修法三讀!變造車牌最高重罰7.2萬 新增3態樣可沒入車輛
立法院9日院會經朝野協商後,成為民生法案、無異議法案清倉日,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三讀後,立法院接續清倉。接連通過修正律師法,法務部可廢置犯罪律師證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修正案,針對偽造、變造或矇領車牌的行為加重處罰;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微調等。根據《道交條例》第12條三讀條文,針對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牌照,以及未領用車牌行駛、使用吊銷註銷牌照等,現行罰款為3600元到1萬800元,新修正條文,最高罰鍰加重為3.6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其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牌照,將按照最高額加倍處罰,將可重罰7.2萬元。另未領用牌照行駛、牌照吊扣期間行駛、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牌照經繳銷吊銷或註銷等無牌照仍行駛、報廢登記汽車仍行駛、車牌遺失未申請補發經舉發仍行駛等6種行為,則將直接採最高罰3.6萬元處罰。若偽造變造他車車牌將可直接沒入車輛,而其他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有肇事致人傷亡,或是10年內第2次違反規定,也可沒入車輛。另外,為達到有效嚇阻非汽車所有人的駕駛人駕駛未領用有效車牌車輛衍生後續道路違規、治安犯罪等行為,此次修法也加入併罰概念,如果駕駛人明知駕駛車輛的車牌有問題,仍行駛上路,也將對駕駛人處最高額的罰款,共3萬6000元。律師法第9條方面則通過律師若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等,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法務部日前表示,廢止其律師證書,以維護律師綱紀及形象,並確保司法威信。另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則修正新增電信管制射頻材之製造及輸入審查、封存之審查費、封存費或監毀費。
借車竟變酒駕共犯! 法官判「無辜車主」可免罰撤銷吊牌處分
新北市一起引發廣泛關注的酒駕事件,近日迎來法院裁決,結果出人意料,事件起源於2024年7月,當時1名機車騎士(甲),在新北市板橋區因為手持香菸被警方攔查,警員察覺其身上有酒味,隨即進行酒測,結果顯示甲的酒測值達到0.18mg/L,超過法定標準0.15mg/L。當場,甲被處以1.5萬元罰款,並吊扣駕照1年,還被要求將車輛移置。然而,對甲來說,最令人痛苦的還不是罰款或吊照,而是生計問題,甲獨自扶養母親、妻子及2名幼子,若駕照被吊扣,將嚴重影響工作提出上訴,認為酒測程序存在瑕疵,且當時仍能保持一定的酒精代謝能力,要求撤銷處分。但事件的另位當事人車主(乙)同樣引發爭議,乙只是單純出借自己的機車給甲代步,卻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因甲酒駕而被認定為需負責監督責任,並遭判吊扣牌照1年,乙對此提出異議,主張自己無從得知甲是否酒駕,並且自己並未參與該行為,因此要求撤銷該處分。新北地方法院在經過審理後作出判決,認為警方對甲的酒測並未違法,且其酒測結果也符合規定,因此甲的處罰仍然有效,然而,對於車主乙的處分,法院卻做出了不同的解釋,法官指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的吊扣牌照處分,只適用於酒駕者本人,車主若並未實際酒駕,則不應受罰,警方對於車主乙的處罰,屬於對法律條文的過度解釋,已違反「處罰法定原則」。最終,法院裁定撤銷對車主乙的處罰,並要求警方返還已經扣押的機車牌照;目前,該案件仍有上訴的可能,將繼續受到關注。
阿嬤永安大橋沿路逆向! 蘆洲警依法開罰驚險畫面曝
昨日一段影片在網路上瘋傳,可見一名婦人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在雨天逆向騎上永安大橋,全程未停車持續違規,已影響到用路人權益,蘆洲警分局知悉後積極介入查辦,積極調閱監視影像釐清事發經過,若違規屬實將依道交條例依法製單開罰。網友將行車紀錄器的影片發至社群,可見婦人身穿雨衣在外側車道逆向,接著騎上閘道出口的中央分隔線,稍有不慎就會釀成追撞車禍,所幸無釀成任何意外,派出所也無接獲相關報案。警方雖未接獲報案,但婦人此舉已有觸法疑慮,已調閱路口監視器追蹤駕駛身分並釐清事發經過,若違規部分事實明確,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毒駕撞傷康橋7學生!是否規畫再加重罰則 交通部這樣說
逆向開車衝撞康橋學生自行車環島車隊的蕭姓男子,經採檢血液與尿液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確定為毒駕釀禍致人重傷。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長林福山表示,此案涉及《刑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在前幾年都已加重過處罰,將滾動檢討防治作為。康橋國際學校學生環島自行車隊遭蕭男(中)駕駛自小客車逆向衝撞,造成7名學生輕重傷。(圖/翻攝畫面)林福山表示,毒駕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若確實是毒駕,將優先以刑事法律論處,以現行法規,此案致人重傷,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要吊銷駕照。對於未來是否規畫再加重罰則?林福山說,《刑法》第185條之3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前面幾年已多次加重過罰則,且在道交條例中,毒駕與酒駕一樣,都是累犯罰鍰無上限。林福山提到,對於酒駕或毒駕防治,現在都是交通部和內政部警政署的重點工作,對於相關防治作為,交通部和法務部和警政署,會持續滾動檢討。
房東漲租逼搬離不成砸飯糰店! 專家曝「3文明解方」:契約精神是基本守則
高雄鼓山區人氣店家日式「樋口飯糰」,近日爆出房東疑似想漲租約未果,在門口大暴走、砸毀花盆,導致日籍老闆受傷,畫面曝光後引起網友憤慨,更有不少民眾特意上門消費。對此,馨傳不動產智庫執行長何世昌建議,若是房東覺得租得太便宜,其實有3種解方,「契約精神是基本守則,身為高雄人自己覺得蠻丟臉的」。據了解,60歲日籍男子樋口功與台灣籍妻子張美娟,近年回台定居,並承租店面售賣家鄉飯糰,怎料店鋪人氣飆漲,邵姓女房東疑似眼紅,要求他們提早退租,否則就要將租金提高至原先的2倍。而在本月18日,邵姓女房東到場將店鋪的木製桌椅推倒,還將盆栽砸裂,不准飯糰店將飲水機移到1樓騎樓,事後雙方互告傷害、竊占及竊盜等。針對此事,何世昌在臉書粉專「何世昌的房產知識Buffet+」發文斥責,房東欺負租客,不管租客國籍是哪裡人,這種事本不應該發生,契約精神是基本守則,「身為高雄人自己覺得蠻丟臉的」。何世昌指出,如果依照日籍租客向媒體所陳述的內容,租客有足夠的法律武器可以自衛,「畢竟房東毀損在先,光這一項就告得贏了」。他指出,關於租約一事,若經雙方合意簽約並公證完成,任一方都不能單獨毀約,倘若房東覺得租得太便宜,覺得自己被坑了,可以有以下幾種做法:1、廢棄舊約、重訂新約:但必須經租客同意,才能重訂新約。2、提早中止租約,並要求租客遷離:房東提早中止租約,通常要賠償租客1~2個月租金。至於裝潢費用另計,若租約內容已有約定賠付事宜則按契約賠付。3、提出訴訟要求租客遷離、或聲請強制執行:若租客有違反租約內容但租客不願提早搬離,房東可提出民事訴訟。唯此案租約已走公證程序,若其中一方違約,另一方可按租約約定內容,持該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另外,關於騎樓是否在租賃範圍內之疑義,何世昌提到,房東主張,不滿飯糰店將飲水機移到她認為屬於公共空間的一樓騎樓,情緒失控下砸毀了擺放在騎樓的花盆,但據過去類似訴訟,法院相關判決大多傾向採用「若契約無另行約定,否則公共空間屬於租賃範圍內」這個觀點。也就是說,如果契約內沒有明訂「騎樓不屬於租賃範圍」,則房東主張以敗訴機率較高,不只要賠償租金,還要賠償遭毀損的財物。何世昌提醒,依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騎樓屬於私人的財產權範圍,但同時也有容忍行人通行的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這裡的許可並非指經房東許可,而是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擺設攤位,否則可依《道交條例》開罰,「所以,日籍飯糰店就提告吧,十之八九會勝訴。但若房東檢舉租客占用騎樓,租客可能被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