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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 落實財產權保障、完善遺產稅制
為落實財產權保障、完善遺產稅法制,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財政部擬具之《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主要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落實財產權保障,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則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也反映配偶共同家計所生貢獻,完善遺產稅法制。卓榮泰指出,本次修正有三項重點:第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該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第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配偶受贈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第三,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及刪除分期繳納之金額限制,有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行政院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卓榮泰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爭取支持,儘速完成修法程序。本案修正要點如次:(一)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定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二)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前述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7條之1)(三)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之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四)修正申請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之要件及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並增訂依本法核准延(分)期繳納、逾期未繳一次發單之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存款繳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五)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51條)
遺產稅93%免稅 高資產733件平均繳3458萬元居金字塔頂端
財政部最新公布財政統計年報顯示,去年遺產稅申報與核定情形維持高比例免稅結構,全台遺產稅核定件數達18萬3356件,其中約93%為免稅案件,僅約6%需繳納遺產稅,反映一般民眾遺產多數仍落在免稅及扣除額範圍內。根據統計,去年遺產稅申報件數為18萬4122件。核定徵稅案件為1萬1765件,但若以實際有稅負繳納的案件計算,實徵案件共1萬3446件,遺產總額合計逾7835億元,平均每件遺產總額約5827萬元。扣除免稅額1333萬元及各項扣除額後,實徵遺產淨額約4070億元,遺產稅實徵淨額為443億元,平均每件繳納稅額約329萬元。財政部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一案件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333萬元免稅額,另依配偶、直系親屬及身心障礙等身分條件提供不同扣除額,使多數案件不需繳稅。在高資產族群部分,去年適用最高20%遺產稅率的案件共有733件,占實徵案件約5%,合計遺產總額達2676億元,換算平均每件遺產規模約3.7億元,扣除相關免稅及扣除額後,實徵遺產淨額約253億元,平均每件繳納遺產稅約3458萬元。稅率結構方面,去年起因應物價指數調整課稅級距,遺產淨額未達5621萬元者適用10%稅率,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適用15%,超過1億1242萬元則適用20%最高稅率。統計顯示,適用10%稅率案件最多,共1萬1652件;適用15%案件為1019件;適用20%高稅率案件為733件。財政部分析指出,遺產稅整體結構呈現「少數高資產集中課稅」特性,絕大多數案件因免稅額及扣除額適用,實際納稅比例相對有限,但高資產族群仍貢獻主要稅收來源。
家長替孩子存股盛行 國稅局揭3常見方式:小心贈與稅
現在有不少家長替孩子從小存股,因此出現越來越多「嬰兒股神」或「幼稚園股神」,對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家長協助子女投資股票的常見3大方式,並提醒民眾幫未成年子女累積資產之餘,也要記得申報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隨著台股持續上漲交易熱絡,不少家長以「存股方式」為子女提早做資產規劃,依財政部公告,115年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台幣244萬元,若當年贈與金額超過244萬元或直接贈與股票給子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高雄國稅局也說明,實務上父母協助子女投資股票常見3大方式,分別為「父母匯款給子女購買股票」,屬現金贈與,應以父母匯入之資金為贈與金額;「父母出資替子女購買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應以父母之出資額為贈與金額;「父母將持有的股票贈與子女」,屬股票贈與,應以贈與日贈與股票的收盤價,按贈與股數計算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並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始得辦理股票移轉。若以股票贈與舉例說明,甲父115年2月10日贈與所持有上市A公司股票1,000股予其子乙君,贈與當日A公司每股收盤價為350元,贈與金額為35萬元〔350元X1000股〕,甲父115年度贈與股票雖未超過免稅額244萬元,為了取得免稅證明書以利移轉,仍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最後高雄國稅局提醒,父母為子女規劃長期存股計畫時,應留存資金往來證明,以備查核,並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免漏報受罰。另外,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高資產家族最容易忽略的風險:如何預留稅源,守住一生積累的財富
在協助企業家與高資產家庭進行財富傳承規劃的過程中,曾有客戶說過一句話,至今仍印象深刻:「律師,我們家不是沒錢,而是沒有可以立刻拿出來的錢。」這句話,看似簡單,卻精準點出了多數高資產家族在傳承時最真實、也最危險的盲點。許多人認為,只要資產規模夠大,財富自然能順利傳承;然而事實往往相反——資產越多,結構越複雜,流動性反而越低。當主要資產所有人過世後,繼承人面對的第一道關卡從來不是遺產如何分配,而是:「遺產稅,要從哪裡來?」這個問題,往往直接決定一個家族數十年累積的財富,是否能完整延續。一個殘酷的制度現實:沒有繳稅,就沒有辦法辦理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8條、第41條及第50條規定:遺產稅還沒有繳清前,不可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者處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再依遺贈稅法第23條規定,必須於死亡後6個月內完成申報,並於核定後須限期繳納。換言之,若未繳納遺產稅,房地即無法過戶,無法真正繼承。例如知名藝人大S離世已餘一年,其名下高價不動產仍未完成過戶。原因可能涉及稅務程序繁複、遺產內容待釐清,或繼承人尚未完成相關手續。無論實際原因為何,都凸顯了一件事:即使資產龐大,若缺乏現金,傳承仍可能停滯。多數高資產家庭的財富通常集中於:精華地段不動產、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家族企業)、長期投資資產,這些資產很值錢,卻無法迅速變現。於是,許多高資產家庭被迫做出最不願意的決定,如在市場低點出售資產、引入外部投資人導致股權被稀釋,進而引發公司經營權爭奪;家庭成員為是否出售資產產生激烈衝突,甚至告上法庭對簿公堂、抑或背負高額借款壓力。對此,需要提醒企業主:傳承最大的敵人,不是稅金,而是沒有準備好繳稅的現金。而這也是成熟完善資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一項核心制度:預留稅源。預留稅源是什麼?為何高資產家庭都在做?所謂預留稅源,即指在風險發生的那一刻,立即準備好一筆可動用的資金。在眾多傳承工具中,人壽保險長期被多數高資產客戶採用,關鍵在於它同時具備三大特性:,是因為它同時具備三個特性:即時性、確定性、指向性。更重要的是,從法律結構而言,若保單已指定受益人,依遺贈稅法規定原則上不列入遺產總額,可直接由受益人取得。這代表,這筆錢不會卡在繼承冗長程序中,而是能立刻用於支付遺產稅。依保險法第34條,文件齊備後保險金應於約定期限內給付;未約定者,通常須於15日內支付。相較於動輒數月甚至數年的資產處分流程,保險可說是少數能在短時間內創造現金的工具。以下分享兩個案例說明某製造業董事長名下資產約5億元,其中:不動產占80%、銀行現金僅約500萬元,死亡後估算遺產稅高達約 4,000萬元。【若未事先規劃:】繼承人可能面臨:不動產短期難以出售,尤其市場正處修正期,若強行出售,恐被迫低價拋售;甚至家庭成員對出售標的(出售哪一棟)產生衝突,造成核心資產流失。然而,董事長生前配置了5,000萬元終身壽險,董事長過世後,其指定受益人可於兩週內取得理賠金並完成繳稅,不動產得以完整過戶。保險守住的,不只是資產,而是家族的長期布局。另一個案例為家族企業利用保險制度避免公司經營權被稀釋某傳產企業創辦人持有未上市櫃公司70%股權,公司年營收數十億,但公司資金多用於公司營運,個人流動資產有限。預估遺產稅約 6,000萬元。【若未規劃】繼承人可能被迫出售部分股權,引入外部投資人,甚或質押股票融資,最終結果導致家族失去公司控制權。若透過事前規劃7,000萬元壽險,稅款得以一次繳清,股權完整移轉,經營權穩定交棒給第二代,預留稅源本質上是在保護企業治理。從上面兩個案例,可以看出預留稅源的重要性,可以化解三大傳承風險:1. 流動性風險:避免富有卻拿不出立即可動現金的風險。2. 決策被迫風險:避免在市場最差時出售資產。3. 家族衝突風險:避免討論誰該出錢繳稅。此外,保險還具備一個極具戰略價值的特性:槓桿。透過長期規劃,以相對可控的成本,即可鎖定未來可能高達數千萬甚至上億元的稅源。這並非投資報酬概念,而係利用小成本,避免大災難。但律師要提醒:保險不是買了就好。近年稅捐機關高度關注形式保險、實質避稅案件,並依實質課稅原則審查投保動機。常見高風險特徵,以八大特徵判斷包括:躉繳巨額保費、高齡投保、重症投保、短期密集投保、鉅額投保、舉債投保等。若稅捐相關機關對於八大特徵進行綜合判斷後,被認定規避稅負,仍可能被併入遺產課稅。因此律師會一再強調,預留稅源利用保險是一種法律架構設計,而不是金融商品選擇。必須整體考量:投保人結構、受益人安排、保費來源及持有期間等。亦即高資產規劃從來不是單一專業可以完成,而是法律、稅務與金融的整合工程。此外,高資產家族如何做資產傳承配置,不會只使用一種工具。真正成熟的傳承設計,通常採取組合策略:例如透過保險 × 家族信託:避免受益人(大多為未成年人)一次取得巨額資金而不會妥善運用資產;透過保險 × 生前贈與:降低遺產規模,同時建立稅源;保險 × 遺囑:利用遺囑指定保險金受益人方式確保遺囑內容不因欠稅而無法執行;保險 × 股權架構:讓家族公司接班人不必出售股份即可完成繼承。組合有很多種,核心精神只有一個:讓家族保有選擇權,而不是在壓力下被迫選擇。最後,想提醒所有企業主,多數人花一輩子努力追求如何賺更多、如何投資、如何擴張事業版圖,但極少人認真問自己:「如果明天不在了,家人有沒有足夠現金繳稅?」真正成熟的傳承,不只是留下財富,而是替家人先解決最困難的問題。保險在資產傳承中最深層的價值,從來不是報酬率,而是:在最關鍵的時刻,為家族創造時間、創造空間、創造選擇。因為保險守住的,從來不只是資產,而是整個家族的未來。
遺贈稅法大翻修!告別「拿上億房的不繳稅」 沒拿的扛龐大遺產稅荒謬
2026年1月22日,財政部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正式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在眾多修正條文中,影響層面最廣、最直接衝擊家族財產分配公平性的,莫過於本法第6條關於「納稅義務人」的修正 。過去,坊間常流傳「生前兩年趕快過戶再辦拋棄繼承」的操作手法,導致許多家族在長輩過世後,發生拿走上億房產的大哥不用繳稅,只分到剩餘遺產的小弟卻要背負比繼承還多的遺產稅的荒謬現象。此次修法正是為了矯正此一長期的法制漏洞。壹、 修正緣起:憲法法庭對「擬制遺產」稅負不公的糾正依照本法現行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須視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當時設計這條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臨終前的避稅行為,基本上並無問題。然而,這筆財產雖然被「拉回來」計算遺產稅,但它在民法事實上已經是受贈人(例如大兒子)的財產,並非全體繼承人(其他兄弟姊妹)公同共有的遺產。在現行法架構下,大兒子受贈之後再去辦拋棄繼承,國稅局可能就會對其他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追稅,形成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被迫去繳納「別人拿走的財產」所產生的稅。所以憲法法庭認為這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判定違憲 。貳、 草案第6條修正解析:三大核心變革為回應憲法判決,財政部本次修正第6條,建立了權責分明的納稅架構:一、 確立「誰拿錢、誰繳稅」的個別責任制這是本次修法的核心。新法明確增訂: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是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這意味著,未來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時,會將稅單「拆解」。屬於生前贈與部分的稅額,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均會對受贈人發單課稅,受贈人以後就不能再躲在全體繼承人背後享受免稅空間。二、 稅額計算與責任上限的明確化新法規定,受贈人應負擔的遺產稅額,是「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 。【試算範例】 父親過世,遺留現金1,000萬元(由弟弟繼承)。父親死亡前1年贈與哥哥價值4,000萬元的股票(擬制遺產)。遺產總額: 5,000萬元。假設應納遺產稅額: 500萬元。哥哥責任: 佔總額 4/5,故哥哥需單獨負責 400萬元稅金。弟弟責任: 佔總額 1/5,故弟弟(及其他繼承人)負責 100萬元稅金。此外,修法也定明受贈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這雖然是保障受贈人不用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出來貼補,但實務上,生前贈與通常價值不菲,受贈財產的價值通常遠高於稅額,此限制對國稅局徵稅影響不大,主要是法理上的宣示界定。三、 遺囑執行人角色轉型與除名現行法將遺囑執行人列為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這導致許多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不敢輕易擔任此職,深怕惹稅上身。修正草案刪除了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將其定位調整為「代為辦理申報、繳納及申請復查」的代理人角色。這將有助於未來遺囑信託與專業遺產管理的推動。參、 對長輩資產規劃的衝擊與建議面對第6條的修正,長輩在進行資產傳承時,思維必須從「如何少繳稅」轉向「如何公平繳稅」以及「預留繳稅現金」。以下是給予高資產人士的三項規劃建議:建議一:重新審視「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策略過去許多長輩在身體出現狀況時,就會開始規劃將不動產過戶給特定子女(例如長孫或長子)。在新法架構下,這種做法將對受贈人產生資金壓力。例如父親在過世前一年,就將豪宅贈與給某個兒子,但這個兒子身上可能沒有足夠現金,未來他在面對那張鉅額的「個人專屬遺產稅單」時,可能會陷入「有房但沒錢繳稅」的窘境。策略: 若要進行生前贈與,必須同步考量受贈人的現金流能力。若受贈人資金不足,長輩可能需要搭配贈與現金,或是透過保險規劃預留稅源。建議二: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新紅利本次修法雖然第6條加重了受贈人的責任,但第17條之1卻給了配偶大紅利——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可以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視為現存財產)。策略: 對於夫妻財產懸殊的家庭,長輩(財產多的一方)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給配偶,現在變得更有利。因為這筆財產本身雖不課贈與稅(夫妻贈與免稅),且死後仍會被視為遺產課稅,但因為可以被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因此實質遺產稅負可能會大幅降低。這是未來新法下極具價值的節稅方法,值得重新計算規劃。建議三: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將更為順暢過去長輩想找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當遺囑執行人,但律師或會計師常因稅務責任而婉拒。新法修正後,遺囑執行人責任單純化。策略: 建議長輩積極善用遺囑執行人制度。特別是在子女眾多、資產複雜的家族,指定一位公正的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執行人,由其代為統籌申報、協調各繼承人與受贈人的稅額分擔,能有效避免子女在靈堂前為了「誰該繳多少稅」而反目成仇。肆、 結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的修正,標誌著台灣遺產稅制從「家族連坐」走向「權責分明」的新里程碑,這不只是一條法律的變更,更是提醒我們在做資產傳承規劃時,不應只在乎節稅,更要在乎「公平」與「可行性」。「愛他,就不要給他負擔。」在將資產交給子女的同時,請務必確認這份禮物附帶的稅務責任,是他們承接得起的重量。趁著草案預告期間,儘早諮詢專業稅務顧問,重新檢視您的資產配置與遺囑內容,是守護家族和諧的當務之急。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今(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可請至協會官網報名。點我報名。
買境外保單避稅恐「省小錢、花大錢」 僅適合這類極少數族群
近年來,許多民眾在理財顧問、社群平台或非正式通路的引導下,購買了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亦未在台合法銷售的「境外保單」。這類商品常被包裝以「高預定利率」、「美元資產配置」或「隱形資產」為賣點,甚至出現「資金存放海外,政府查不到」等誤導性話術。對此,金管會近年已多次公開提醒:境外保單因非我國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商品,不受我國保險監理制度保障。作為法律從業人員職業律師,必須嚴正指出:購買未經核准的境外保單,存在高度資訊不對稱,難以完整確認商品真實內容、費用結構、解約條件與實際風險,一旦發生爭議,往往也難以透過我國既有的申訴與救濟機制有效處理,投保人將面臨「法律保護真空」的困境。以下將從銷售境外保單合法性、契約風險、稅務風險及跨境繼承程序四個層面,進一步做法律分析。一、 法律定性:銷售端違法,購買端則自負風險1. 銷售端:在台銷售境外保單之行為,依照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因此,透過地下管道(如保險經紀人私下招攬、舉辦說明會、透過網路平台仲介)銷售境外保單,均屬違法行為。該銷售人員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2. 購買端:行為不違法,但可能淪為法律救濟無門我國法律目前並未處罰購買境外保單之消費者。若是屬於客戶自行飛往國外或透過網路簽署保單,該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然而,不違法不代表有保障。這類保單自始不受台灣主管機關(金管會)監管,亦不適用台灣保險法或相關法令有關理賠與爭議處理規範。二、 投保後之契約及稅務法律風險若客戶已持有或打算購買在台被招攬的境外保單者,需審視以下法律風險:1. 法律管轄與救濟風險境外保單的發行主體為未依我國保險法設立經營之外國保險公司,因此無法適用台灣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機制。一旦發生拒賠或理賠爭議,金管會無權介入,消費者(投保人)無法在台進行申訴程序。 更嚴重的是,境外保單契約之準據法(Governing Law)與管轄法院(Jurisdiction)通常約定在公司設立地(如香港、新加坡、美國、加拿大、百慕達等)。這意味著,若客戶發生理賠爭議時,必須依據外國法律,至外國法院,委請當地律師進行仲裁或訴訟。跨國仲裁、訴訟的高昂律師費與差旅費,往往可能超過保險金額本身。2. 缺乏保險安定基金保障只要是購買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財產及人身保險業在我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皆受到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若上開合法設立之保險公司倒閉,安定基金會依法予以墊付予投保人。 然而,境外保單完全不適用此機制。若該外國保險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如2008年金融海嘯時的AIG危機),我國主管機關無法提供任何援助,投保人恐面臨血本無歸之風險。3. 稅務補稅風險許多人購買境外保單是為了節稅,但在我國法規底下,這往往是錯誤的期待:遺產稅: 依據財政部95年發布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函釋,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所給付之壽險理賠金,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關於「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換言之,境外保單的死亡給付,必須全數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所得稅(最低稅負制):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與財政部解釋函令,即使是壽險性質保單,若非屬於金管會核准者,其理賠金可能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的免稅規定。因此,該境外保單的理賠金,可能被稅捐機關認定為其他所得,依法應課稅。而境外保單之收益(如解約金、理賠金、分紅給付)屬於「海外所得」。若一申報戶全年度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750萬元(2024年最新標準),即須申報並繳納20%的所得基本稅額(AMT)。CRS 全球資產透明化:錢放海外政府查不到已是過時觀念。在CRS(共同申報準則)架構下,我國依照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已與日本、澳洲、英國等多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且與美國簽有FATCA協定。跨境金融帳戶資訊已趨漸透明化。國稅局可透過資訊交換掌握海外保單價值,若刻意不申報,除補稅外還可能面臨罰鍰。4. 保險服務中斷與匯率風險保險服務可能中斷: 境外保單業務員因在台從事非法銷售,流動率可能極高,保險服務鏈可能隨時中斷。一旦無人服務,投保人(或受益人)需具備自行處理保費催繳、契約變更及繁瑣的理賠文件認證程序(如死亡證明需經外館驗證)。甚者,該等境外保單大多為英文條款,投保人(或受益人)亦須具備處理跨境文件的能力。商品本質風險: 境外保單標榜的高利率,本質上是投資型保單或結構型商品,並非保證獲利。且匯率風險由保保人自負,若台幣升值,匯損可能侵蝕所有獲利。三、 投保人死亡後的繼承難題:Probate(遺囑認證)程序當被保險人身故,繼承人在處理境外保單理賠時,恐會面臨跨國法律程序障礙,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的Probate(遺囑認證)制度。1. 若保險契約有指定受益人:原則上可繞過 Probate,但程序仍繁瑣若境外保單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理賠金原則上可 Avoid Probate(繞過遺囑認證) 直接給付予受益人。但實際執行上,境外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受益人提供經駐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的死亡證明、除戶謄本及受益人身分證明。受益人需在台灣將該等文件翻譯、公證,再送交外交部及該國駐台辦事處驗證,往返極為耗時。2. 若保險契約無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者,則可能須進行 Probate程序若境外保單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理賠金將視為遺產(Estate)。此時,繼承人必須在保單管轄地(如香港、新加坡、美國、加拿大、百慕達等)啟動遺囑認證程序。如透過Probate程序,須負擔高昂費用: 需聘請當地律師,律師費、法庭費用、執行人報酬、評估費通常佔遺產總額的 3%~8%。尚須負擔時間成本:Probate 程序大約需時 9個月至2年 才能完成資產分配。再者,Probate 是公開程序,遺產內容與分配細節將在國外法院變為公開資訊,任何人都可查閱,這對重視隱私的高資產客戶是一大打擊。總言之,境外保單並非全然不可觸碰,但它僅適合極少數族群:擁有雙重國籍、長期跨境生活,且背後有完整國際法律與稅務團隊支援的高資產人士。對於大多數生活在台灣的民眾而言,若意圖透過境外保單進行傳承或避稅,往往是「省小錢、花大錢」。建議在做出重大財務決策前,應諮詢律師與會計師,切勿僅憑非正式管道的銷售話術,將資產置於不可控的境外法律風險之中。
拋棄繼承省麻煩?理財顧問揭「台灣人最貴誤解」 做錯多繳百萬稅金
許多家裡有中風、失智、行動不便長輩的民眾為求程序簡便,常常會建議對方辦理拋棄繼承,希望能在親人逝世後盡量避免麻煩。不過,理財專家提醒,這項看似替長輩節省麻煩、避免負擔的建議,其實是在替全家丟掉1,246萬的扣除額,還可能因此多繳124萬元至249萬元的遺產稅,建議民眾三思而後行。理財顧問「R姐」廖嘉紅在臉書粉專發文表示,許多家裡有長輩中風、失智、行動不便的民眾,都會聽過「媽說她不要繼承啦,她也用不到,乾脆辦拋棄吧?」、「媽中風很嚴重,讓我們兄妹處理比較快吧?」等類似說法,認為讓長輩辦理拋棄繼承,能幫忙對方省麻煩、避免負擔,但真相完全相反。專家指出,繼承人身分消失等於「所有扣除額全部蒸發」,不僅僅是少拿遺產,而是把政府給的扣除額整袋丟掉,如果長輩同時符合配偶身分、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中風、失智等),依法可以使用的扣除額包括配偶扣除額553萬、重度以上身障扣除額693萬,兩者總計達1,246萬元,一旦「拋棄繼承」,扣除額瞬間歸零。廖嘉紅進一步說明,除了扣除額,拋棄繼承可能使全家多繳上百萬遺產稅,若以遺產稅率10%及20%計算,需多繳124~249萬元遺產稅。另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身障子女或父母皆可再加扣693萬元,然而只要一辦理拋棄,就不能反悔或撤回,法律沒有模糊空間。專家點出3個最常見、也是最貴的誤解,首先為了不要讓長輩以後再走一次遺產稅,所以叫對方拋棄,結果反而害「這一次」就多繳上百萬;第2,很多人認為長輩不會花錢、孩子處理比較快,但不等於要讓她喪失扣除額,正確做法是遺產分割協議;最後,拋棄只是程序、與稅務無關,這是台灣家庭最容易踩的稅務地雷。廖嘉紅建議,不要叫長輩拋棄,而是先讓對方「接受繼承」保留扣除額,再簽《遺產分割協議》決定怎麼分,如此一來便能保留1,246萬扣除額,少繳百萬稅金,至於財產分配則可以按需求來調整,「家人離開後,我們做的每一個決定,都會變成留給下一代的智慧,也成為我們給上一代的尊重。一次對的決定,可以少掉一筆稅、避免一場誤會、也替家人的愛,留下一個最好的出口!」
丈夫重病失去意識!妻急提領2千萬還債 少「1證明」遭課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存款,納稅義務人如不能證明該資金用途,所提領之存款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因病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提領2,000萬元,該局查核發現已全數結購外幣匯至甲君之境外銀行帳戶,經向醫院查證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雖甲君配偶乙君表示,甲君國內銀行帳戶存款係由其提領用以償還甲君境外債務,並提示甲君境外帳戶至繼承日已無餘額佐證,但乙君無法提供清償債務及資金證明,因此,該局依法將該提領款項2,00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該局提醒民眾,多數人以為只要在被繼承人生前提領現金,就不會被計入遺產,但如果是重病期間提領者,繼承人應保留相關憑證或單據供稽徵機關查核,若無法提出證明,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嫁娶看過來!爸媽送2300萬結婚紅包「竟不用繳稅」?國稅局揭原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贈與子女財物100萬元,無須課徵贈與稅;該「婚嫁時」,實務上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認定。該局舉例,小帥與小美將於115年1月結婚,若小帥的爸媽114年度無其他贈與,可於114年底前各自贈與小帥244萬元,並於115年1月小帥結婚時,再各自贈與344萬元(一般贈與244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在「跨年度」贈與安排下,小帥的爸媽贈與金額共1,17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2個年度×父母2人+婚嫁贈與100萬元×父母2人),無須繳納贈與稅;若小美的爸媽也比照辦理,小倆口結婚時來自父母雙方跨年度贈與金額2,352萬元,均免徵贈與稅。該局提醒,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若超過344萬元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資金證明(如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等)及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
遺產稅繳不出來不代表須拱手讓出家族資產 四策略可保住
失去至親的那一刻,心裡承受的已經是難以言喻的悲痛。然而,許多繼承人還沒從喪親之痛中緩過來,就被遺產稅通知單打回沉痛現實──巨額稅款、緊迫期限、現金不足,甚至面臨家族核心資產被迫出售的窘境。當繼承事件發生,繼承人立即面臨的第一個難題,就是繳納遺產稅。若未在期限內以現金繳清遺產稅,法律將有嚴重的不利後果,除了加徵滯納金之外,更可能被強制執行財產,導致資產大幅縮水。這種壓力,在實務案件中看過太多。作為專業商務與金融律師,深知資產傳承不該淪為倉促的金錢博弈,而應是一場有策略、有秩序的家族規劃。專業律師告訴你:遺產稅繳不出來,不代表必須拱手讓出家族資產。李女士的父親過世後,留下的是數棟精華地段的不動產,卻只有少量現金。面對數百萬元的遺產稅,她一度以為必須急售房產。所幸,在專業法律規劃下,律師協助她靈活運用法律賦予的「延、分、抵」策略,不僅順利繳清遺產稅,更保住了家族核心資產。遺產稅資金不足的四大解方:1. 延期繳納:首先,納稅義務人收到納稅通知書後2個月內,要繳清應納稅款,也可以在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不論遺產稅稅額多少,繼承人都可以在繳納期限屆至以前,即繳納通知書送達日起算滿兩個月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2個月。這適合短期現金流不足的情況。如果還是無法一次繳納現金,可以採用以下方法:2. 申請分期繳納:當遺產稅應納稅額為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稅捐機關申請最多分18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而分期繳納產生的分期利率會依據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息。3. 以被繼承人之存款遺產繳納遺產稅: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仍無法解決繳稅問題,繼承人可向稅捐機關申請直接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支付遺產稅。值得注意的是,若繼承人有數人,需取得繼承人過半數及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始可進行。4. 實物抵繳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實物抵繳遺產稅的適用範圍有限縮,所謂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指遺產中如果有現金、存款或其他現金等價項目,要先用這些錢繳,剩下未繳的部分才能申請實物抵繳。也就是所謂「現金優先原則」。在實務中判斷「現金繳納困難」時,以「被繼承人遺產內容」為主,並不及於繼承人固有財產。另外,若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可否申請實物抵繳?是可以的,只是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為何需要律師協助?很多人以為辦理繼承及繳納遺產事項只是送件手續,但實務上關鍵在於「時機判斷」與「文件規劃」:如何在不影響資產價值的情況下完成抵繳?如何讓繼承人間迅速達成同意比例?如何避免遺產評價落差導致稅負增加?這些,都是專業律師在資產傳承中為您把關的核心價值。當繼承人無法如期繳納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除了要繳納稅款外,還要加徵滯納金,更嚴重的會面臨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果非常嚴重。繼承來的財富有些是父母一輩辛苦累積的成果,不該因一時的資金缺口而流失,不得不謹慎對待。
爸送「5千萬房」給小孩少做一事 國稅局盯上遭補罰150萬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出資購買房地,並登記子女為房地所有權人,應留意贈與稅相關課稅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以贈與論,並就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財產價值,依法課徵贈與稅。稽徵實務上,此類以贈與論案件,納稅義務人常誤認未直接移轉財產予他人而無須課徵贈與稅,當稽徵機關依查得事證核認財產移動之行為應以贈與論時,會先行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逾期仍未申報或未提出不以贈與論之證明文件者,才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甲君於110年10月13日簽約購買市價5千萬元的房地,並登記該房地之所有權為其子所有,因該房地之購買價款均由甲君支付,核屬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其子購置房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惟甲君未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通知補報後,甲君仍未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辦理申報,因此被按該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新臺幣1,290萬元,補徵甲君應納贈與稅額107萬元〔(贈與總額1,290萬元-110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並依0.5倍裁處罰鍰。國稅局提醒,父母無償為子女購置財產者,應留意贈與稅課稅規定,如接獲稽徵機關通知申報之公文,務必於1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處罰鍰。
賣屋後1千萬資金全給兒可避稅? 專家警告:現金贈與恐遭重罰
一名男子最近出售一間房產,獲得超過1000萬元的價金,後來他計畫將這筆款項一次性贈與給兒子,並希望透過現金方式避開國稅局對贈與稅的查核。然而,地政士提醒,雖然現金贈與短期內不容易被發現,但一旦資金流向被政府查出,該對父子都可能面臨補稅與高額罰鍰的風險。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財產所有人無償轉移財產予他人且對方接受,即構成贈與行為。此外,《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若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逃稅,稅務機關可於最長7年內進行補稅。《三立新聞網》報導,這位男子受到朋友建議,認為以現金方式轉移財產較不容易被發現。友人還聲稱,自己曾以同樣方式贈與資金而未被查處。雖然男子對朋友的說法心存疑慮,但仍計畫比照辦理,並向專業人士諮詢可行性。對此,地政士指出,表面上來看,民眾現金轉贈財產不易即時暴露,但若受贈人將現金存入銀行、用於投資或其他開銷,產生的資金流動仍有可能被查到。當父子倆無法合理解釋資金來源與用途,國稅局便有機會展開補稅調查,甚至追加罰款。另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若納稅人申報遺產或贈與財產後仍有漏報或短報情形,稅捐機關可處漏稅金額兩倍以下的罰鍰。若納稅人行為涉及故意逃稅,得依本法第46條規定,除了補稅,更將被政府處以漏稅額1至3倍的罰鍰。地政士建議,民眾與其一次性以現金形式轉贈財產,不如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若為夫妻雙方共同贈與財產,年免稅總額可達488萬元,如此一來透過逐年合法申報與贈與,三年內即可完成超過千萬資金的轉移,既可達成節稅目的,也可避免未來可能面臨的稅務風險與法律責任。
兄弟獲父贈農地 出售持分竟被「連帶追稅」!地政士提醒:親兄弟明算帳
台灣的農地因享免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長輩為避免死後爭產,常採用「生前贈與」方式,但又擔心子女偷賣掉而以持分共有的方式來登記所有權。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鄭文在提醒,這樣的作法只「對了一半」,最好要再加一份「分管契約」才完善。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簡單來說,受贈人可享免贈與稅與免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但受贈的農地須於5年內持續作農業使用,若未依規定經營,國稅局將追繳應納稅賦。需特別留意的是,國稅局的列管方式為「按筆計算」,即使農地為兄弟共有,只要其中一人出售持分或沒做農用,則整筆農地都可能被視為違規,導致所有共有人連帶要補課贈與稅,因此慘受池魚之殃。為避免此類風險,財政部曾於公函(台財稅字第0920457556號)說明,若受贈人能提供「分管契約」,且契約明確界定各共有人之持分範圍,依財政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7801號函〉的解釋,則未遵守規定者僅須為自身持分部分追繳贈與稅,不會牽連其他共有人。鄭文在解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初衷是針對一整筆土地,無論共有人數多寡,只要有違規情事,就會被補繳贈與稅,破解之道就是共有人之間的分管契約,為了未雨綢繆,建議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完成分管契約,保障自身權益。也因此,兄弟受贈共有農地後,務必「親兄弟,明算帳」,將該簽立的分管契約簽好,避免一人售地,全體受罰,後患無窮。 房東開980萬賣不掉!「半年後改價1280萬」他驚呆 內行曝背後策略 總裁其實想打房? 帥過頭揭楊金龍心態:要跌5成太困難 買房遭親友「15大理由力阻」 見翻新屋況全改口 他嘆:千萬別聽親戚的
繼承爸媽留下「免遺產稅農地」 5年內出售小心被追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者,該土地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承受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需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想要出售,應注意該管制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本文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遺產總額得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至於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4月10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9年6月5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1筆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乙君於109年10月6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於110年1月7日辦妥繼承登記。該例經核算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4年4月9日(自甲君109年4月10日死亡日起算5年),所以乙君如想要出售該農地,但不會遭補徵遺產稅,必須於該管制期限屆滿後始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才可以依法免除應補徵遺產稅。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倘於5年農業使用之管制期間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遭補稅。
父母房產移轉「真買賣」需提證明 避免國稅局不承認子女有還款能力
近期有位爸爸來找律師諮詢,希望將房產轉移給子女,並詢問是否有方式可以繳交較少的稅款,但也擔心子女未來出售房產時,可能面臨高額的房地合一稅。以下將分析不同的房產移轉方式及其稅務影響,各透過「贈與」及「買賣」兩種方式說明。首先,假如爸爸直接贈與房產給子女,在稅務影響為:• 房產的贈與會被認定為財產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若超過每人每年 244萬元(2024年標準)的免稅額,超額部分依 10%~20% 稅率課稅• 另外若未來子女出售房產時,將以其成本為受贈當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如300萬),可能面臨 高額的房地合一稅(20%~45%)。在大多情況下,子女轉售房屋的房地合一稅負擔,會比爸爸自行轉售高出許多。為避免受贈人轉售房屋後面臨高額的房地合一稅負擔,贈與人在進行贈與前,應事先評估相關稅務影響。• 或許有些人可能會考慮分不同年度贈與,亦即將不動產「分割贈與」。用分割贈與方式, 就需要考慮代書費、地政規費,這些額外費用,土地增值稅也會增加,,所以分割贈與不見得比較划算。另一種做法是透過「買賣」方式將房產轉移給子女。但需注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直系親屬(如父子)間的財產買賣可能被視為「贈與」,仍須課徵贈與稅,除非能提供證明顯示確實支付了價款。如何證明是真買賣?國稅局審核時,需提供:付款流程證明:雙方的銀行存摺影本、轉帳記錄、支票或收據。資金來源證明:若資金來自他人贈與,需提供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若資金來自繼承,需提供遺產稅繳清證明及財產移轉證明。若資金來自子女個人收入,需提供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若能提供完整證明,國稅局將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辦理過戶。國稅局 vs. 銀行的審核差異許多人疑惑,銀行已核准子女的房貸,但國稅局仍不承認子女有還款能力,為何會這樣?在銀行審核部分,是依「5P原則」判斷(註1),即考量借款人信用、資金用途、還款來源、擔保品等條件。具體而言,借款人本人是否有還款能力;若借款人還款能力不足(收支比算不到),若有其他親屬願意當保證人(例如:爸爸、媽媽、兄、弟、姊、妹…等等)或提供擔保品,銀行貸款仍可核貸。而在國稅局審核部分,更嚴格,僅考慮子女自身是否有固定收入(如薪資、租金、退休金)能夠獨立還款。為何選擇買賣方式?雖然二親等買賣流程較繁瑣,但仍有幾個優勢:一為,降低房地合一稅:子女未來出售時,可減除的成本為取得房地之價額(如1000萬元),而非公告現值(如300萬元),可減少稅負。二為,土地增值稅優惠:符合條件可申請自用住宅稅率。三為,不用繳贈與稅:若付款流程與資金來源無虞,則不會被認定為贈與,毋庸繳納贈與稅。無論是贈與還是買賣,各有利弊,應根據家庭資產規劃需求及稅務考量選擇最合適的方式。建議在移轉前諮詢專業律師或稅務專家,以確保合法並最小化稅務負擔。註1:銀行的授審部在核貸時會以授信5P原則做判斷,亦即銀行會考量借款人(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及授信展望(perspective)。
「遺產稅1600萬」他月入7萬繳不出 專家教「3招」解決
華人普遍認為「立遺囑」不吉利避談死亡,卻可能造成後輩的負擔!一名網友家人去年過世,留下幾百萬現金、房屋、與土地,沒想到扣除免稅額後,遺產稅高達1600多萬元,他被嚇死上網求援,問大家該怎麼辦?許多網友看了以後紛紛羨慕他「有錢人才有的煩惱」,也有網友認為家人生前就該做好遺產規劃。對此,財務規劃專家廖嘉紅曝「3招」解決方法。網友在《Dcard》論壇PO文「被千萬遺產(稅)嚇死」,他表示家人過世遺產稅高達1600多萬,讓他相當苦惱。他寫道:「重點是根本繳不出來啊,小弟月入也才6-7萬 ,年薪也才一百初,完全不知道怎麼生出這些錢來!有上網爬過文好像太久會罰錢 ,如果一直都繳不出遺產稅,拼命給他罰錢最後遺產會充公嗎?!」網友被千萬遺產稅嚇死,上網求神人解答該怎麼辦?(圖/翻攝《Dcard》論壇)許多網友看了以後紛紛羨慕地說「能繳到千萬的遺產稅,祖產市值可是上億,像這種大戶人家,長輩居然沒規劃好繼承問題」、「真好,不像我沒這煩惱」、「真希望我也能為這種事情來困擾」、「幸福的煩惱」、「台灣人很怕提前談遺產分配,不然這一千多萬你還能直接省下來」、「沒做好遺產規劃,就會變這樣,所以啊,預留稅源很重要的!至於這狀況,最慘可以申請實物抵繳,不過可能有繳稅上限」、「找地政士或代書問過會比較清楚」。也有內行人建議他這樣做「本人地政士,你這遺產其實不算多,如果是113年過世的,反推計算遺產大概1.5億上下吧,遺產稅可以申請展延和分期,配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動產的用地類別也要注意,銀行貸款是否尚未還清,很多細項可以注意,找專業人士詢問吧,建議找地政士」、「找銀行貸款,或用不動產實物抵繳(不划算),如果當初有透過保險預留稅源的話,事情會好處理很多,還有機會少繳稅。」還有過來人分享經驗「土地申請農用,可以少繳很多(父母雙亡繼承上億路過」、「可是你未來這塊地要申請變回建地就會更吃力,以前的建地跟現在的建地會有價差」、「這是真的,去年中才辦理的,在新竹縣(非竹北),115平方公尺的農地,政府裁罰60000、政府收變更回饋金713000規費,代書服務費351511,小小的一塊地,花了1百多萬才辦理好變回建地,重點是地上的建築物還是農舍,如果要再變更房子的部分,費用另外算」、「建議先申請分期取得移轉財產同意書,再來拿到市場上變賣就可以還款了,千萬不要跟國稅局用實物抵繳會虧爛」、「我辦過兩次拋棄繼承,總共賺了三千多萬,還不用繳稅,有夠爽的啦,給你參考」。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日前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繳納現金有困難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且每期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也就是最長可達3年,納稅義務人於繳納各期稅款時,應加徵分期利息至繳納日;惟未如期繳納時,除加徵分期利息至該期限繳日期屆滿之日外,應就逾期部分加徵滯納金。專家曝「3招」解方針對天降鉅額遺產稅,卻繳不出來的民眾,財務專家廖嘉紅分享「3招」解決方法,包括: 1、夫妻差額分配: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此一來,遺產稅會降低許多。 2、實物抵繳: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可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實物抵繳,將土地以公告現值抵繳遺產稅,舒緩籌錢壓力。 3、用自己的資產國稅局,緊急出售不動獲得現金繳遺產稅:若原PO名下有不動產,可設定擔保抵押權給國稅局,則可出售繼承的不動產,變賣的現金即可繳納遺產稅。 假遺囑詐孤獨死! 地政局曝「台版地面師」破案秘辛:快做這1事 租金飆漲寫28年新高!專家:房東感覺成本增加 輝達總部花落誰家? 各地瘋搶一票狂猜 經長潑冷水:都不對
繼子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算贈與? 國稅局揭原因:要申報才能過戶
高雄許先生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規定,父再婚之配偶,雖稱為繼母但非己身所從出之血親,在民法上稱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揭示,二親等以內(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視同贈與,惟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因此,繼子許先生向繼母(出賣人)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並檢附買賣契約書、支付價款金流等相關證明文件,嗣取得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持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過戶相關事宜。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之出賣人,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父遺囑指定兒繼承億元保單 1原因竟被追繳3600萬…國稅局說話了
為了以防萬一,許多人會在生前立遺囑,將遺產做好分配。有一名爸爸將價值1億元的保單,指定兒子是受益人,但是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問題,以致於兒子不但要補繳遺產稅,還被開罰1600萬。有一名爸爸生前透過保險規劃財產,死亡後兒子主張自己是繼承人,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不過中區國稅局查核發現,爸爸生前是投保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商品,於死亡時尚未解約,而且外國保險公司沒有依照保險法核准,因此要納入遺產總額計算課稅。中區國稅局說明,一般保單經過金管會核准後,在我國販售,這類保險有指定受益人,因此最終核發的人壽保險金可不納入遺產總額,但這起案例因為非我國保單,爸爸的保單價值最後核發1億多元,須補徵遺產稅2000萬餘元,並處1600萬餘元罰緩。中區國稅局提醒,男子應檢視父親生前是否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境外保單,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中區國稅局也提到,保單變更要保人,應申報贈與稅。由於國人常利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規劃,於下一代成年後,以變更要保人方式達成財富傳承,但在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形同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大學生砸9千萬北市買房!國稅局出手揭真相 媽要補繳426萬稅金
1名大學生於111年間購買臺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92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臺北國稅局追查發現,大學生給付該不動產之資金係由母親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遂通知對方申報贈與稅,經核定大學生母親111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26萬4000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依法課徵贈與稅。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該購置之財產為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該局舉例,剛成年的大學生甲君於111年間購買臺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9,2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發現,甲君給付該不動產之資金係由甲君之母親乙君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該局遂通知乙君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嗣乙君於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地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該局核定乙君111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26萬4仟元。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之課稅要件,應即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之期限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國稅局除將補徵贈與稅額外,並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維護自身權益。
爸爸過世!阿嬤、媽媽重度身障 沒注意1事遺產稅變多
申報遺產稅要注意,爸爸過世後,兒子檢附阿嬤、媽媽的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不過最後僅得扣除693萬元,原因在於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的日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所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且非拋棄繼承權者,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就符合條件者,可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每人693萬元;但原則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為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倘未於繼承日前取得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惟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繼承日後才基於相同事由,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份證明,仍可准予依規定扣除693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間死亡,遺有配偶乙君、兒子丙君及母親丁君3人,丙君於同年7月辦理遺產稅申報,檢附乙君及丁君之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列報2人之身心障礙扣除額1386萬元(693萬元*2),查核發現,乙君未拋棄繼承,乙君及丁君之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取得日期分別為113年5月(繼承日後)及112年12月(繼承日前),而丙君無法提出乙君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身心障礙之相關證明,故無法適用扣除規定,所以本件僅得扣除丁君之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