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條
」 虐童 泰國 民航局 兒少 台南
機車沒停好恐吃罰單?網傳立側柱、超線罰1200元 警揭判罰標準
機車在台灣是重要的代步工具,在任何縣市都可以看到機車族穿梭,密度極高,同時也衍生出停車位不足等問題。近日網上流傳機車立側柱、後照鏡或手把超出格線就會被檢舉開罰1200元的消息,引發不少騎士恐慌。對此,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指出,此說法不完全是錯,但警方開罰關鍵在於是否「妨礙通行」,不是壓線就會受罰。日前臉書社團有網友發文表示,機車停在停車格但立側柱,使機車傾斜角度太大,後照鏡或手把超過格線,以及輪胎離路邊超過30公分,巡邏警察可取締與民眾檢舉,恐挨罰新台幣600元至1200元罰鍰。此消息曝光後,引發民眾熱烈討論,但又不確定此說法是否正確。對此,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調查指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並未規定機車停車應立中柱或側柱,但高雄市交通大隊曾說明,機車立側柱在停車格內,只要車體傾斜不要太誇張,且妨礙其他人通行權利,基本上不會取締,但仍建議民眾立中柱。至於機車後照鏡或手把超出格線會收罰單,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表示,開罰前提是機車手把或後照鏡嚴重超出格線,已經妨礙通行,才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除此之外,針對輪胎離路邊超過30公分就會遭檢舉一說,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112條規定,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停車時不得逾30公分。但是否開罰仍須回到是否影響通行,並非因單一距離就裁罰。機車停車問題是否會被其他民眾檢舉,立法院2024年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後,併排臨停、騎樓停車、消防栓前停車、橋樑/隧道/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處臨停與停車、騎車講電話、手持吸菸等8行為在新台幣1200元以下交通輕微違規罰鍰,不開放民眾檢舉。
罵泰王代價驚人!他在推特發10則貼文換重刑 男子兩案累計50年潛逃中
泰國曼谷刑事法院2月10日就一宗涉及王室言論的案件作出裁決。曾任改革派政治組織「進步運動」幹部的普魯提功沙拉庫(Pruttikorn Sarakul),因在社群平台發布被認定侮辱及誹謗王室的內容,被依《刑法》第112條及《電腦犯罪法》判處30年有期徒刑,而目前他已潛逃未出庭。加計先前案件刑期後,累計將面臨50年有期徒刑。涉發布王室相關言論遭重判,法院在被告缺席情況下完成宣判程序。根據《Bangkok Post》、《Thaiger》與《民意報》報導,檢方指出,普魯提功於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間,在推特發布10則被認定涉及侮辱、誹謗王室的訊息。檢察官主張,相關貼文內容可能誤導公眾並煽動對王室機構的敵意,且被告明知行為違反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法院審酌證據後,認定其違反《刑法》第112條王室誹謗罪及《電腦犯罪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由於涉及10項指控,法院依每項3年徒刑計算,共判處30年,並裁定與先前判決連續執行。此案並非普魯提功首次遭判刑。2025年12月18日,他因在臉書發布10則涉及批評泰國王室的貼文,已被刑事法院判處20年有期徒刑。兩案刑期併計後,總刑期達50年。曼谷刑事法院宣判王室誹謗案,被告缺席審理並遭發布逮捕令。值得注意的是,普魯提功在案件審理期間潛逃未再出庭。儘管被告缺席,法院仍依法進行審理並宣判,同時對其發出逮捕令,並對其保釋保證人處以罰款。案件程序因此在被告未到庭情況下完成。本案由刑事訴訟辦公室第四分部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網路犯罪調查單位蒐證後成案。另外,被告律師阿農南帕(Arnon Nampa)當日自監獄押解出庭,阿農目前因另涉多起第112條案件服刑中。泰國《刑法》第112條規定,對國王、王后、王儲或攝政王進行誹謗、侮辱或威脅者,可處3年至15年徒刑。現任泰王為瓦吉拉隆功(Maha Vajiralongkorn)。被告律師阿農南帕自監獄押解出庭參與聽判,目前因另涉第112條案件服刑中。此外,報導亦提及,泰國最高法院去年12月曾對社運人士蒙空提拉霍(Mongkol Thirakhot)作出最終判決,因其於2021年發布27則臉書貼文,被認定違反第112條及《電腦犯罪法》,判處46年徒刑,案件於清萊府法院宣判,而本案也再度引發外界對泰國王室誹謗法適用範圍與刑度的討論。泰國前進步運動幹部普魯提功因涉及王室相關言論遭判刑30年,目前潛逃未出庭,累計刑期達50年。(圖翻攝自X,@nONsToP_aStUr)
買境外保單避稅恐「省小錢、花大錢」 僅適合這類極少數族群
近年來,許多民眾在理財顧問、社群平台或非正式通路的引導下,購買了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亦未在台合法銷售的「境外保單」。這類商品常被包裝以「高預定利率」、「美元資產配置」或「隱形資產」為賣點,甚至出現「資金存放海外,政府查不到」等誤導性話術。對此,金管會近年已多次公開提醒:境外保單因非我國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商品,不受我國保險監理制度保障。作為法律從業人員職業律師,必須嚴正指出:購買未經核准的境外保單,存在高度資訊不對稱,難以完整確認商品真實內容、費用結構、解約條件與實際風險,一旦發生爭議,往往也難以透過我國既有的申訴與救濟機制有效處理,投保人將面臨「法律保護真空」的困境。以下將從銷售境外保單合法性、契約風險、稅務風險及跨境繼承程序四個層面,進一步做法律分析。一、 法律定性:銷售端違法,購買端則自負風險1. 銷售端:在台銷售境外保單之行為,依照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因此,透過地下管道(如保險經紀人私下招攬、舉辦說明會、透過網路平台仲介)銷售境外保單,均屬違法行為。該銷售人員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2. 購買端:行為不違法,但可能淪為法律救濟無門我國法律目前並未處罰購買境外保單之消費者。若是屬於客戶自行飛往國外或透過網路簽署保單,該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然而,不違法不代表有保障。這類保單自始不受台灣主管機關(金管會)監管,亦不適用台灣保險法或相關法令有關理賠與爭議處理規範。二、 投保後之契約及稅務法律風險若客戶已持有或打算購買在台被招攬的境外保單者,需審視以下法律風險:1. 法律管轄與救濟風險境外保單的發行主體為未依我國保險法設立經營之外國保險公司,因此無法適用台灣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機制。一旦發生拒賠或理賠爭議,金管會無權介入,消費者(投保人)無法在台進行申訴程序。 更嚴重的是,境外保單契約之準據法(Governing Law)與管轄法院(Jurisdiction)通常約定在公司設立地(如香港、新加坡、美國、加拿大、百慕達等)。這意味著,若客戶發生理賠爭議時,必須依據外國法律,至外國法院,委請當地律師進行仲裁或訴訟。跨國仲裁、訴訟的高昂律師費與差旅費,往往可能超過保險金額本身。2. 缺乏保險安定基金保障只要是購買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財產及人身保險業在我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皆受到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若上開合法設立之保險公司倒閉,安定基金會依法予以墊付予投保人。 然而,境外保單完全不適用此機制。若該外國保險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如2008年金融海嘯時的AIG危機),我國主管機關無法提供任何援助,投保人恐面臨血本無歸之風險。3. 稅務補稅風險許多人購買境外保單是為了節稅,但在我國法規底下,這往往是錯誤的期待:遺產稅: 依據財政部95年發布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函釋,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所給付之壽險理賠金,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關於「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換言之,境外保單的死亡給付,必須全數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所得稅(最低稅負制):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與財政部解釋函令,即使是壽險性質保單,若非屬於金管會核准者,其理賠金可能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的免稅規定。因此,該境外保單的理賠金,可能被稅捐機關認定為其他所得,依法應課稅。而境外保單之收益(如解約金、理賠金、分紅給付)屬於「海外所得」。若一申報戶全年度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750萬元(2024年最新標準),即須申報並繳納20%的所得基本稅額(AMT)。CRS 全球資產透明化:錢放海外政府查不到已是過時觀念。在CRS(共同申報準則)架構下,我國依照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已與日本、澳洲、英國等多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且與美國簽有FATCA協定。跨境金融帳戶資訊已趨漸透明化。國稅局可透過資訊交換掌握海外保單價值,若刻意不申報,除補稅外還可能面臨罰鍰。4. 保險服務中斷與匯率風險保險服務可能中斷: 境外保單業務員因在台從事非法銷售,流動率可能極高,保險服務鏈可能隨時中斷。一旦無人服務,投保人(或受益人)需具備自行處理保費催繳、契約變更及繁瑣的理賠文件認證程序(如死亡證明需經外館驗證)。甚者,該等境外保單大多為英文條款,投保人(或受益人)亦須具備處理跨境文件的能力。商品本質風險: 境外保單標榜的高利率,本質上是投資型保單或結構型商品,並非保證獲利。且匯率風險由保保人自負,若台幣升值,匯損可能侵蝕所有獲利。三、 投保人死亡後的繼承難題:Probate(遺囑認證)程序當被保險人身故,繼承人在處理境外保單理賠時,恐會面臨跨國法律程序障礙,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的Probate(遺囑認證)制度。1. 若保險契約有指定受益人:原則上可繞過 Probate,但程序仍繁瑣若境外保單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理賠金原則上可 Avoid Probate(繞過遺囑認證) 直接給付予受益人。但實際執行上,境外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受益人提供經駐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的死亡證明、除戶謄本及受益人身分證明。受益人需在台灣將該等文件翻譯、公證,再送交外交部及該國駐台辦事處驗證,往返極為耗時。2. 若保險契約無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者,則可能須進行 Probate程序若境外保單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理賠金將視為遺產(Estate)。此時,繼承人必須在保單管轄地(如香港、新加坡、美國、加拿大、百慕達等)啟動遺囑認證程序。如透過Probate程序,須負擔高昂費用: 需聘請當地律師,律師費、法庭費用、執行人報酬、評估費通常佔遺產總額的 3%~8%。尚須負擔時間成本:Probate 程序大約需時 9個月至2年 才能完成資產分配。再者,Probate 是公開程序,遺產內容與分配細節將在國外法院變為公開資訊,任何人都可查閱,這對重視隱私的高資產客戶是一大打擊。總言之,境外保單並非全然不可觸碰,但它僅適合極少數族群:擁有雙重國籍、長期跨境生活,且背後有完整國際法律與稅務團隊支援的高資產人士。對於大多數生活在台灣的民眾而言,若意圖透過境外保單進行傳承或避稅,往往是「省小錢、花大錢」。建議在做出重大財務決策前,應諮詢律師與會計師,切勿僅憑非正式管道的銷售話術,將資產置於不可控的境外法律風險之中。
華航航班「發動機故障」轉降高雄被質疑捨近求遠 民航局開罰60萬
中華航空4月13日CI753航班由台北飛往新加坡途中,因發動機故障,機長決定轉降高雄小港機場,事件引發關注。民航局調查後認為,航班未降落於航路中備降或最近的合適機場,依《民用航空法》對華航處以60萬元罰鍰。據了解,當日上午約8時,CI753航班自台北起飛,原訂中午12時35分抵達新加坡。起飛後,機組接獲機務訊號異常,航班最終於下午1時42分轉降高雄,華航隨後調派另一架航機前往接替旅客。此次事件中,機長在單引擎情況下選擇高雄作為降落點,引發「捨近求遠」的討論。知情人士指出,選擇轉降機場需考量多項因素,包括天氣、航程及航路安全。民航局日前也完成調查表示,經比對氣象與通話紀錄,機師在空中關車及轉降過程並未違反操作規定,但航班未能降落於航路中備降或最近合適機場,顯示華航監控作業存在缺失。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2項第5款規定,對華航處以新台幣60萬元罰鍰,並要求立即改善。華航回應表示,已檢討並修訂內部航務作業手冊,完善異常通報機制,強化人員執行程序。公司強調,飛行安全為最高原則,尊重主管機關裁決,並感謝各界指正與建議。
基隆爸和老婆鬧離婚 怪兒子害失和竟「用枕頭悶死5歲童」遭起訴
今年5月,基隆市發生一起親父因為與妻子鬧離婚,竟趁親兒子午睡時,用枕頭將5歲的孩子活活悶死的案件。案發後凶嫌迅速落網,經檢察官複訊後羈押禁見迄今。基檢地檢署8日全案偵查終結,認定凶嫌簡男涉犯殺人罪,依《國民法官法》向基隆地院提起公訴,全案連同在押被告11日移審。檢警調查指出,簡男6年前與妻子結婚後未久,就有了個今年5歲的兒子。簡男案發前在基隆市政府環保局擔任機動隊司機。不過夫妻兩人近來失和分居,也在商談離婚事宜。今年4月因為兩人發生嚴重口角衝突,鬧到警方到場,便在警方協助下,向基隆地方法院申請一般保護令。在這段期間,兩人協議分居,孩子原則與簡妻同住,但簡男也得以在張女同意下,與簡童會面並短暫赴張男家共同生活。孰料,簡男5月13日晚間從中山區張女家中接了簡童赴仁愛區住處,14日孩子在床上睡午覺時,一人獨坐,認為妻子張女一直堅持要與他離婚,但他不願,酒後愈想愈氣,認為孩子也是夫妻感情失和的元凶,憤而拿起枕頭將親生兒子簡童活活悶死。直到14日晚間9時張女發現,孩子還沒有到家,情急之下就趕赴仁愛區簡男住處查看,赫然發現孩子已經滿臉血漬躺倒在床上,失去了生命跡象。便通報消防局緊急送醫急救,但已經回天乏術。檢察官認為,簡男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嫌,依《國民法官法》、《刑事訴訟法》提起公訴。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基隆分會獲報本件後即時派員協助家屬處理法律事宜,提供關懷服務,傾聽家屬心聲,亦陪伴被害人家屬完成相驗,後續將持續提供被害人家屬協助。
泰前總理戴克辛「冒犯王室」案獲判無罪 家族政壇壓力未解
泰國刑事法院今(22日)駁回前總理戴克辛(Thaksin Shinawatra)涉嫌違反「冒犯王室法」(刑法第112條)的案件,理由是檢方舉證不足。泰國法院駁回戴克辛「冒犯王室」案,認定證據不足。根據《法新社》(AFP)、《路透》(Reuters)與泰媒《SiamRath》報導,現年76歲的戴克辛步出曼谷刑事法院時面帶笑容,僅對媒體簡短說出「無罪」,隨即離開現場。判決宣布後,約150名支持者聚集在法院外,高舉紅衫象徵「紅衫軍」與他信創立的「為泰黨」,並爆發熱烈歡呼。泰國法院駁回戴克辛「冒犯王室」案,認定證據不足。另據《法新社》引述66歲攤販卡蒙(Kamol Orahanta)的說法指出:「法院做了正確的決定,但我認為我們還不能鬆懈,因為仍有人會想辦法推翻他。」戴克辛的律師維尼亞(Winyat Chatmontree)則向媒體表示,法院認為檢方所提證據不足,因此撤銷所有指控。戴克辛長女、現任總理貝東塔下週將面臨憲法法院判決。戴克辛出身商界,曾建立泰國最大的電信公司「泰國電信」(Shin Corp.),2001年當選總理,以民粹政策深受基層支持,但因與王室及軍方矛盾加深,2006年遭軍事政變推翻並流亡海外。雖然他信多年未在泰國正式執政,但透過所創立的政黨與家族成員持續影響政局。他的妹妹盈拉(Yingluck Shinawatra)於2011年出任泰國首位女總理,2014年同樣因政變下台。戴克辛長女、現任總理貝東塔下週將面臨憲法法院判決。2023年,戴克辛長女貝東塔(Paetongtarn Shinawatra)帶領「為泰黨」重返執政並出任總理,使「戴克辛王朝」再度成為泰國政治核心。外界認為,此次判決確實替他信解除牢獄威脅,但戴克辛家族的政治壓力依然沉重。貝東塔先前與柬埔寨前總理洪森(Hun Sen)的一段通話外流,引發是否涉及不當干政的爭議,目前已被憲法法院暫時停職,下週將迎來關鍵判決,若被認定違反政治倫理,恐遭撤職。軍方、保守派與司法體系持續透過法律手段牽制,使戴克辛家族政治前景仍充滿不確定性。泰國法院駁回戴克辛「冒犯王室」案,認定證據不足。(圖/翻攝自X,@ThaiPBSWorld)
白委修法刪「勾串共犯或證人」羈押事由 劍青檢改:台灣恐成「詐騙王國」
民眾黨立委日前提案修法,將刪除羈押事由的「勾串共犯或證人」要件,被質疑為前主席柯文哲修法「解套」。對此,檢改團體「劍青檢改」21日發表5點聲明,批評修法大開法治倒車,無異鼓勵妨害司法,包庇集團犯罪,強調若修法成功,每年至少有幾千個詐騙犯嫌不用羈押,更難以溯源,這將讓台灣成為「詐騙王國」。籲請國民黨與民進黨兩大黨,不要支持民眾黨提案修法。劍青檢改聲明指出:一、當今詐騙集團愈演愈烈、販毒網絡綿密、黑道盤口猖獗,查緝須靠共犯和證人,向上溯源更靠指證,妨害司法公正更是底層設計,所以世界先進法治國家,都將「勾串共犯或騷擾證人」列入羈押的典型事由,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美國聯邦刑事訴訟法典18 U.S. Code § 3142皆有明文。即使中國,其刑事訴訟法亦明列此項羈押事由。舉世皆然,獨台灣罪犯有何特殊值得呵護之處,竟能獲民眾黨如此厚愛?此種修法,阻止警方對詐團溯源,鼓勵毒販套招脫罪,縱容黑道恐嚇證人噤聲,各類刑案一體適用,連台積電2奈米洩密工程師也不用押了,也不用再繼續追查共犯了,都放出去好好串供,此修法根本是帶頭破壞治安,自毀長城。二、民眾黨提案的理由是說,因為「串證羈押事由已遭嚴重濫用,檢察官常刻意保留不傳訊特定共犯或證人,再以有重要共犯或證人未到案為由聲請法院將被告羈押,藉此押人取供,爰刪除之」,此段理由離譜至極,說因為「遭濫用」,就要全部刪掉,難道,倒洗澡水要連嬰兒也一起倒掉,頭上長癬乾脆整顆頭都剁掉,果真要為一人修法,而毀全台灣治安?三、提案理由說「遭濫用」也是亂扯,說檢察官「常刻意」保留不傳喚誰,簡直胡說八道!鄉野傳聞也當真。檢察官偵辦專案一次動員眾多,莫不祈求一次解決,盡可能全部到案,以免後來逃亡串證,夜長夢多,誰會故意保留不傳,讓自己案件辦砸。提案理由既沒實據,又沒數據,論據憑想像,這樣符合「理性務實科學」嗎?四、去(113)年地檢署「偵查」總收案達67萬件(不含他案逾100萬件),聲押11,330件,佔比僅1.69%,法院再篩選駁回2,406件,層層過濾極度嚴苛,羈押是每一位司法官都深感沉重而視為畏途的工作。在去年裁准羈押的8,924件中,詐騙就高達4,883件,占比達54.7%,絕大多數都是為了追查共犯集團向上溯源,不得不做的羈押。一旦惡法通過,每年至少有幾千個詐騙犯嫌不用羈押,更難以溯源,這是何等的詐騙王國。修法後果如此嚴重,提案人有提出「全面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嗎?五、妨害司法公正是各政黨近年來大力倡議的,本應積極推動,絕非大開倒車,主動替犯罪集團掃清障礙。劍青檢改深切呼籲,台灣社會有許多良民須要保護,在現行刑事訴訟法運作下,被告的人權早已遠超過被害人的人權,民眾黨此次提案完全悖離法理,更會加速黑化台灣,禍延子孫,提案理由也是毫無實據、毫無理據、毫無數據的胡謅瞎扯,看到黑影就亂開槍,請國民黨與民進黨兩大黨,都珍愛台灣善良百姓,不要支持這次將禍害台灣,助長詐騙盛行的提案。
小5童請假遭辱「那隻豬怎麼沒來」 10同學作證教師判罰4000元
高雄市某國小李姓女教師於2023年擔任五年級班導期間,因朱姓學生請病假未到校,竟當著全班的面指著其座位說:「那隻豬怎麼還沒來?」朱童母親得知後,翌日前往學校向學生查證,現場有10名同學皆證實聽見該言論。其中一名學生主動表示:「老師就指著他的位置說,那隻ㄓㄨ怎麼沒有來。」其餘9名學生也表示認同。橋頭地方法院近日審結此案,認定李姓教師於課堂中侮辱學生,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4000元,可上訴。據判決書描述,李女前後說法反覆。她最初於社會局調查時辯稱說的是「那朱呢」,表達對學童缺席的關心。警詢時改稱說的是「朱某某沒有聽到課怎麼辦呢」,聲稱念的是全名。審理期間再次改口,稱當時在點名,「朱」字較大聲,名字較小聲,可能因教室吵鬧導致學生聽錯。法院指出,李女在案發當日10時曾與朱童母親見面,談及健保卡遺失事宜,清楚知道朱童當天請病假,10時30分進班上課後仍發表上述言論。法院認為,李女既已知情學童缺席原因,實無必要向班上確認出席狀況。橋頭地院法官指出,李女前後供述不一致,顯有修飾迴避意圖。法院認定,將人比喻為「豬」的言論常隱含愚鈍、懶惰、不潔等負面特質,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判決書特別強調,朱童案發時僅11歲,正值人格發展關鍵階段,此階段兒童極易受他人言語影響而改變自我評價。李女以師長身分,在全班面前發表侮辱性言論,不僅造成學童痛苦,更可能引發同儕模仿,對名譽與人格造成長遠影響。法院最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認定李女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判決可上訴。
基隆男拿「枕頭悶死5歲兒」 法院深夜裁定羈押
基隆市仁愛區14日發生一名45歲簡姓父親和張姓妻子因婚姻出現裂痕,正在談離婚,他酒後失控拿枕頭活活悶死5歲兒子,妻子遲遲等不到兒子回家,前往丈夫住處查看,全案才曝光。檢方今天下午完成相驗,將擇日解剖遺體釐清死因,並依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刑法》殺人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簡男,昨(15)日深夜11時許裁定羈押。據了解,簡男與張女結婚6年,育有一名5歲大的兒子,夫妻倆因生活觀念落差太大,導致爭吵不斷,正分居在談離婚,而5歲兒子平時都由張女及外婆照顧,偶爾才由簡男接回住處。簡男表示,妻子堅持離婚,但他不願意,昨天酒後越想越氣,認為孩子也是導致夫妻感情失和的元凶,憤而拿枕頭悶死兒子。檢方認為簡男涉有重嫌,依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刑法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基隆地院表示,簡男在法院訊問時,坦承檢方聲押書中所指之犯罪事實,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等規定,涉及成年人對兒童故意殺人等重大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法院認為,本案起因於夫妻間的家庭糾紛,簡男因不滿妻子及其娘家,因此情緒失控殺害親生子女,屬於典型的家庭暴力命案,不僅危及配偶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也可能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造成重大衝擊。綜合以上情節,若僅以限制住居等較輕手段,恐無法確保偵查順利進行,為了保全追訴程序,裁定對簡男羈押。
防治兒少虐待!公民團體發起「兒少保護6訴求」 保護司回應了
近日,公民團體發起「終結兒虐.陪你長大」護兒集會活動,對此,衛福部保護司表示,感謝公民團體對於兒少保護議題的高度重視與關注,為強化防治兒少虐待,刻正透過三級預防工作,加強推廣社會大眾對於兒少虐待防治觀念、及時提供家庭支持,並降低兒少再受虐風險。防治兒少虐待 三級預防工作 1、初級預防:為加強社會大眾對兒少保護的觀念及求助意識,於社區推動初級預防工作,將「暴力零容忍」防治意識向下扎根。2、次級預防:透過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布建社福中心及家庭支持服務方案資源,並推動「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8類學齡前照顧風險較高之嬰幼兒主動關懷,業結合公衛醫療資源預防兒少虐待,運用幼兒專責醫師、高風險孕產婦(兒)關懷計畫等服務,提供家長相關親職衛教與諮詢。3、三級預防:針對已發生不當對待事件之受虐兒少及其家庭,強化家庭處遇工作,並運用跨網絡合作模式,強化兒少安全並改善家庭功能。推動兒少保護體系升級 設專責單位正積極評估至於有關本次公民團體集會活動的訴求,第一項「設立兒少保護部,強化兒童保護的跨機關合作」。對此,保護司說明,目前已設有「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協調跨部會資源,共同致力於提升兒少福祉。另為落實對兒童照顧安全與品質提升,行政院於114年5月8日審查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以確保受托兒童及家長權益。針對「設立兒少專責單位」一事,目前正加速評估規劃後向各界報告,透過提升行政效能和網絡合作,強化對兒少的保障。守護兒虐傷勢處理與身心復原 兒少保護醫療體系全台佈建第二項「增設有給職兒少保護專責醫師」。保護司表示,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下,已成立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補助醫院建立兒少保護跨專業醫療團隊,針對嚴重複雜傷勢兒虐案件,提供全面性身心復原服務。此外,也透過辦理兒虐風險辨識教育訓練、跨院協力傷勢諮詢等服務,實踐兒少保護醫療三層級服務,至114年本部依健保分區於全臺布建12家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106家兒少保護醫療小組醫院。設立專責社工、提升辨識能力 持續精進兒虐通報與處遇系統第三項「設立兒虐專責公務員(社工)並加強兒虐辨識訓練」。保護司說明,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規定略以,地方主管機關應整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及保護服務或轉介相關資源。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開規定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依被害人年齡進行專業分工,針對未滿18歲兒少遭受不當對待事件,由兒少保護專責社工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專章規定,受理通報、提出調查報告、必要時進行保護安置、提供家庭處遇服務等。此外,亦訂有「保護性社工訓練實施計畫」,針對新進兒少保護社工人員應接受19小時兒虐辨識等相關訓練課程,在職兒少保護社工人員應接受每年20小時在職訓練,以確保其服務品質。推動預防性訪視機制 強化幼童照顧安全第四「建置訪視助理員制度,進行預防性訪視」。保護司回應,針對幼童預防性訪視,目的係為確保幼童的照顧與安全,藉由提供家庭支持服務達到該目的。現有的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計畫、育兒指導服務方案、幼兒專責醫師制度、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等服務,皆具有預防性功能,尚能及早介入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現行法已加重處罰 後續將持續研商第五項「增訂《刑法》第271-1虐殺兒童罪,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保護司指出,有關兒少虐待案件加重量刑,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業已明定「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規定;另法務部於113年7月增修《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七歲之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至於是否增訂《刑法》虐殺兒童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涉及刑事司法量刑政策,將配合法務部凝聚共識研商處理。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 各地政府依法得啟動即時安置措施第六項訴求「授權在未定案前,即隔離受虐兒童與疑似加害人」。保護司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略以,兒少倘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目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倘受理兒虐案件通報,自應依法啟動調查,並評估兒少人身安全,提供妥適安全維護之措施,以維兒少權益。【延伸閱讀】新北兒虐案兒盟認缺失 提出改善方案服務不中斷台灣兒虐每年逾萬名 醫界籲重視兒少保護https://www.healthnews.com.tw/readnews.php?id=65125
剴剴案保母姊妹分判無期、18年!家屬憾「不能判死」 律師:感謝國民法官處最高刑度
2023年,台北市1歲男童「剴剴」遭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聯手虐死,事件震撼全台。台北地方法院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後,今(13)日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罪,判保母劉彩萱無期徒刑,保母妹劉若琳則被判處18年徒刑,可上訴。對此,剴剴家屬仍遺憾「判得太輕」,表示無奈法規不能判死。剴剴外婆的委任律師林孝帥則表示,感謝國民法官法庭對於2人處了最高刑度。回顧事件,劉姓保母姊妹被訴在2023年對1歲的男童剴剴動輒打罵、裸體罰站、將其身體塞入水桶 ,每天只以爬滿蟑螂的紙杯裝廚餘、燒焦物餵食1次,導致剴剴被照顧不到3個月就體無完膚,送醫前死亡。根據檢方起訴書,劉彩萱姐妹涉犯刑法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罪,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4款、第2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施以凌虐而妨害自由,因而致人於死罪嫌。和兒少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嫌。本案由台北地院選出6位國民法官、4位備位國民法官,其中1人具有博士學位,連續13個工作日與3位職業法官林鈺珍、吳玟儒及洪甯雅共同審理此案,最終決議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可上訴。此外,這次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開庭天數,也創下該制度施行以來最高紀錄。剴剴家屬指出,得知判決結果後心情激動,但覺得妹妹劉若琳派得太輕,「她們涉案程度應該是差不多的,只是檢方沒有掌握到那麼多證據」。並覺得依2人的犯行「應該要判死刑」,但無奈受限於法規無法判死。此外,剴剴外婆的委任律師林孝帥在受訪時表示:「判決結果雖沒辦法回應全體國民對判死刑的期待,但我們很感謝國民法官法庭對於被告2人,處以我們希望求處的最高刑度。尤其是劉彩萱的部分能求處無期徒刑,至少能夠回應我們對她長期監禁,讓她不會出來再犯、再凌虐幼童的期待。至於求償部分,後續會跟剴剴的外婆討論。」剴剴案一審宣判前,民眾群聚北院外高喊「兒虐0容忍」、「重刑不假釋」。(圖/報系資料照)
終結兒虐!民眾聚集凱道聲援「剴剴案」提六大訴求 衛福部回應了
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將在5月13號一審宣判,全台各地關心兒少議題的家長與公民,10日集結於凱達格蘭大道,舉行「終結兒虐,陪你長大」集會遊行。衛福部對此回應表示,強化防治兒少虐待該部責無旁貸,刻正透過三級預防工作推動,且對此次公民團體集會活動的六大訴求,該部亦納入研議。訴求一:設立兒少保護部,強化兒童保護的跨機關合作:兒童及少年福利、保護與權益的維護,需各部會協力合作,形成一個有力且緊密的支持系統,做為兒少保護工作後盾。衛福部亦已建立跨司署合作機制,定期檢視兒虐防治政策,並持續整合兒童醫療照護網與社會安全網等系統,完善配套與銜接措施,並設有「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協調跨部會資源,共同致力於提升兒少福祉。另為落實對兒童照顧安全與品質提升,行政院於114年5月8日審查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以確保受托兒童及家長權益。政府一向秉持專業,傾聽社會各界聲音,持續推動相關政策,讓每一位兒童與少年能夠安全健康的發展與成長。針對各界關注的「設立兒少專責單位」,社會的期待與關切,因兒少業務跨本部相關司署職掌,目前正加速評估規劃後向各界報告,透過提升行政效能和網絡合作,強化對兒少的保障。訴求二:增設有給職兒少保護專責醫師:為強化兒少保護支持服務,衛福部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下成立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補助醫院建立兒少保護跨專業醫療團隊,針對嚴重複雜傷勢兒虐案件提供全面性身心復原服務,並為帶動轄內兒保醫療小組醫院、基層醫療院所等醫事人員對兒虐議題的重視,透過辦理兒虐風險辨識教育訓練、跨院協力傷勢諮詢等服務,實踐兒少保護醫療三層級服務,至114年衛福部依健保分區於全臺布建12家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106家兒少保護醫療小組醫院。訴求三:設立兒虐專責公務員(社工)並加強兒虐辨識訓練: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規定略以,地方主管機關應整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及保護服務或轉介相關資源。爰現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開規定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依被害人年齡進行專業分工,針對未滿18歲兒少遭受不當對待事件,由兒少保護專責社工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專章規定,受理通報、提出調查報告、必要時進行保護安置、提供家庭處遇服務等。另有關加強兒虐辨識訓練,衛福部亦訂有「保護性社工訓練實施計畫」,針對新進兒少保護社工人員應接受19小時兒虐辨識等相關訓練課程,在職兒少保護社工人員應接受每年20小時在職訓練,以確保其服務品質。訴求四:建置「訪視助理員」制度,進行預防性訪視:針對幼童預防性訪視,目的係為確保幼童的照顧與安全,衛福部藉由提供家庭支持服務達到該目的,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中,現有的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計畫、育兒指導服務方案、幼兒專責醫師制度、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等服務,皆具有預防性功能,尚能及早介入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訴求五:增訂《刑法》第271-1虐殺兒童罪,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有關兒少虐待案件加重量刑,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業已明定「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規定;另法務部於113年7月增修《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七歲之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至於是否增訂《刑法》虐殺兒童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涉及刑事司法量刑政策,本部將配合法務部凝聚共識研商處理。訴求六:授權在「未定案」前即隔離受虐兒童與疑似加害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略以,兒少倘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針對兒少安全維護議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倘受理兒虐案件通報,自應依法啟動調查,並評估兒少人身安全,提供妥適安全維護之措施,以維兒少權益。衛福部推動強化防治兒少虐待的三級預防工作,包括:1、初級預防:為加強社會大眾對兒少保護的觀念及求助意識,於社區推動初級預防工作,將「暴力零容忍」防治意識向下扎根,加強推廣社會大眾對於兒少虐待防治觀念。2、次級預防:透過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布建社福中心及家庭支持服務方案資源,並推動「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8類學齡前照顧風險較高之嬰幼兒主動關懷,業結合公衛醫療資源預防兒少虐待,運用幼兒專責醫師、高風險孕產婦(兒)關懷計畫等服務,提供家長相關親職衛教與諮詢,及時提供家庭支持。3、三級預防:針對已發生不當對待事件之受虐兒少及其家庭,強化家庭處遇工作,並運用跨網絡合作模式,強化兒少安全並改善家庭功能,降低兒少再受虐風險。
惡狼1天8度潛入小學廁所偷拍4童 他認了!法官竟判無罪
施姓男子一天內8度潛入台南市某國小廁所,偷拍4名學童如廁時的私密部位影像,經警方逮獲坦承犯行後,被台南地檢署依兒少性剝削罪嫌起訴。不料,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卻以施男與被害兒少之間並無性互動,也沒有藉權勢脅迫,不構成性剝削罪要件,僅觸犯《刑法》妨害祕密罪,但因被害兒少沒有提告,判處施男無罪。南檢表示,將研議上訴。判決指出,施男2023年7月31日上午騎機車前往台南市某國小,站在校園附近,只要看到有學童上廁所,即伺機持手機前往攝錄對方裸露下半身上廁所的影像。當天從上午8點至下午1點,施男共偷拍1名女童及其他3名身分不詳的兒童或少年脫褲子上廁所時,露出臀部、下體等私密部位影像得逞;直到女童發現遭人偷拍告知老師,校方報警循線將他逮獲。偵訊時,施男坦承不諱,檢方依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提起公訴。不過,台南地院卻認為,施男所拍的影像,並非女童或其他3名不詳兒童或少年,與施男互動時的性活動過程,也不是在性活動中受到性剝削,並不符合性剝削罪構成要件,僅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法院強調,鑑於此罪為告訴乃論,但因被害兒少都沒有提出告訴,加上檢方也沒有提出施男有其他涉犯性剝削罪的事證,因此應該判處無罪。◎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機車撞上路邊停車惹爭議! 車主PO文抱怨反遭網友反擊:違停害人
高雄市楠梓區德中路4日下午發生一起交通意外,1名18歲的蔡姓機車騎士在行駛過彎道時未注意到停放在路邊的自小客車,結果撞上車輛造成全身多處擦挫傷,幸好經過送醫後並無大礙,事故發生後,遭撞的車主林姓男子將車禍照片上傳至社交平台並發文抱怨,意外引發網路上的一場輿論風暴,網友指控其違停,造成事故的爭議迅速升級。根據警方的調查,事發時間約為下午1時5分,蔡姓騎士騎乘機車沿德中路北向南行駛,由於未注意彎道情況,結果撞上林姓男子停放在路邊的自小客車,幸好事故中蔡姓騎士的傷勢不重,經送醫後未造成大礙,雙方酒測結果均無酒精反應,對於事故責任歸屬,警方表示將進一步調查,並交由交通大隊分析研判。然而,事後林姓車主將車禍照片和事故過程發文至網上,並表示自己只是下車吃麵,並未預見會發生意外,林車主在發文中提到:「車停路邊被撞,騎車的弟弟騎慢一點」,卻未料到這一番話引來了大量網友的批評。許多網友直言:「離譜的是你吧,違停害人還不自知」,甚至有網友表示:「違停被撞還敢檢討,臉皮和鈑金一樣厚」。隨著網友的質疑和攻擊,林姓車主最終撤下文章。針對這起爭議,警方表示,雖然該路段沒有劃設紅黃線,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定,彎道處是禁止停車的,這一點可能因為地面未設置明確的紅黃線而造成了民眾的誤解,警方表示,將會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進一步確認是否存在違停的問題,並進一步釐清事故的具體責任。警方呼籲,駕駛人在道路上應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因為違規停車或其他原因引發不必要的事故,保護自己與他人的安全。
新竹某幼兒園驚傳虐童案! 負責人遭收押、園長30萬交保
新竹市某幼兒園傳出虐童案件,日前地檢署前往該幼兒園進行搜索,並拘提幼兒園張姓負責人與賴姓園長2人。案經訊問後,法官認定2人涉嫌違反成年人故意傷害及強制未成年人等罪,向法院聲押,新竹地院法官裁定張姓負責人羈押禁見、賴姓園長以3萬元交保。據悉,新竹市某幼兒園內驚傳暴力虐待兒童案,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對幼兒園進行搜索後,傳訊相關證人到案,並拘提該幼兒園張姓負責人與賴姓園長2人,另扣2手機、1台筆電與監視器記憶卡等證物。該案經檢察官訊問以後,認張、賴2人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以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傷害及強制未成年人等罪嫌重大,且認為其有串證、滅證之虞。該案於3月13日晚間向新竹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同日經新竹地院法官裁定張姓被告羈押禁見、賴行被告則是以3萬元交保。
竹北虐童健身教練爆「國小就欺負弱小」 被趕出跆拳道館:不能收
新竹竹北一名媽媽將兒女請2名葉姓健身教練幫忙照顧,豈料2人竟聯手施虐,導致男童全身大片瘀青,就連睪丸也被「虐到發黑」。知情人士透露,其中一名葉姓教練小學時因品行偏差,因此被趕出道館,沒想到成年後竟持續欺負弱小。新竹地檢署指出,竹北某健身中心教練涉嫌於今年9月至10月間,不當虐待同事託付照顧幼兒,案經本署婦幼專組陳芊伃檢察官指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偵辦,檢察官依法核發拘票命警拘提葉男等2人、傳訊證人3名到案,另扣得手機2支等證物。新竹地檢署表示,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葉男2人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與第30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傷害未成年人及剝奪行動自由等罪嫌重大,認有串證、湮滅證據之虞,於8日晚間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案經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於9日下午3時許,裁定准許羈押禁見。據了解,涉嫌虐童的2名葉姓男子是小姊弟媽媽的健身工作室友人,不僅對小姊弟又捏又打,甚至用繩索綑綁。此外,還有一名鍾姓教練也涉案,3人將小姊弟載往山區,將人吊掛到樹上,甚至放狗,導致小姊弟嚇到精神崩潰。根據《三立新聞網》報導,知情人士爆料,其中一名葉姓教練小學時就在跆拳道館上課,不僅會欺負弱小學弟妹,還會挑釁教練,被教練認為品行嚴重偏差,因此趕出道館,還提醒同業不能收該名學生,沒想到葉男成年後仍持續欺負弱小。《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竹北虐童案再逮1人!健身教練「綑綁吊掛樹上放狗」 小姊弟精神崩潰
新竹一名媽媽將兒女請2名葉姓健身教練幫忙照顧,豈料2人竟聯手施虐,導致男童全身大片瘀青,就連睪丸也被「虐到發黑」。目前2名葉姓男子已被羈押禁見,警方抽絲剝繭調查,再查出還有一名鍾姓教練涉案。新竹地檢署指出,竹北某健身中心教練涉嫌於今年9月至10月間,不當虐待同事託付照顧幼兒,案經本署婦幼專組陳芊伃檢察官指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偵辦,檢察官依法核發拘票命警拘提葉男等2人、傳訊證人3名到案,另扣得手機2支等證物。新竹地檢署表示,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葉男2人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與第30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傷害未成年人及剝奪行動自由等罪嫌重大,認有串證、湮滅證據之虞,於8日晚間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案經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於9日下午3時許,裁定准許羈押禁見。據了解,涉嫌虐童的2名葉姓男子是小姊弟媽媽的健身工作室友人,不僅對小姊弟又捏又打,甚至用繩索綑綁。如今又查出,還有一名鍾姓教練也涉案,3人將小姊弟載往山區,將人吊掛到樹上,甚至放狗,導致小姊弟嚇到精神崩潰。《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男童睪丸被虐到發黑!健身教練遭起底「擁4家健身房」IG炫富照曝
新竹縣日前爆出一起虐童事件,一名單親媽媽將6歲女兒及3歲兒子,請託2名同姓的葉姓健身教練幫忙看顧,怎料2人竟聯手對小姐弟暴力毆打,導致男童全身大片瘀青,就連睪丸也被「虐到發黑」,模樣令人心疼。消息曝光後,其中一名葉姓教練也遭起底,他不僅經營健身房、飲料店,甚至還曾捲入非法資金案,高調炫富照曝光。據了解,新竹一名3歲男童於本月6日因昏迷、出血不止被送醫急救,醫師診治時驚見男童身上大小傷痕遍布、睪丸發黑,懷疑男童可能遭到虐待,隨即向相關單位通報,警方獲報後循線逮捕涉案的2名葉姓健身教練,訊後將2人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經檢方複訊後,將2名葉姓教練依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傷害未成年人、《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行動自由等罪嫌,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官審理裁定獲准羈押禁見。虐童事件曝光後,其中一名葉姓教練的IG也被網友肉搜出,他所經營的健身工作室接連開了4家分店,據點包括新竹竹北、桃園中壢、台北士林,不僅如此他還在竹北遠百附近開設了一家高蛋白手搖店,看起來事業經營得有聲有色。不過該名葉姓教練除了殘忍虐童外,事實上他半年前才因涉及非法吸金案躍上新聞版面,而他在社群版面上也頻頻曬出,豪車、名錶、金項鍊、大把千鈔等炫富照,沒想到豪奢光環的背後竟是充滿不法和暴力,惡行惡狀令人不齒。
新竹2健身教練把兒童「當玩具玩」全身傷 今羈押禁見
新竹縣一名媽媽將年幼的兒女請兩名職業為健身教練的男性友人協助照顧,未料媽媽晚間替兒子洗澡時,竟發現身上有多處傷痕,送醫驗傷後竟由醫院通報,警方接獲報案後調查發現兩名男子「竟把孩子當玩具玩」,新竹地檢署將兩人拘提到案,認兩人罪嫌重大聲押,9日下午3時半新竹地院裁定兩人羈押禁見。竹北兩名健身教練受友人之託幫忙照顧年幼的兒女,未料兩人竟未能將孩子悉心陪伴,把幼童「照顧」到四肢及身軀多處新舊擦挫傷,甚至雙腳還出現瘀青。媽媽晚間替兒子洗澡時,發現身上多處明顯有傷,趕緊將孩童送往醫院,經醫院深夜通報警方。新竹地檢署於7日接獲兒虐案件早介通報機制,獲悉某健身中心教練,涉嫌於今年9月至10月間不當虐待同事託付照顧幼兒案。檢察官依法核發拘票命警拘提葉姓被告2人、傳訊證人3名到案,另扣得手機2支等證物。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葉姓被告2人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與第30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傷害 未成年人及剝奪行動自由等罪嫌重大,認有串證、湮滅證據之虞,8日晚間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9日下午3時許,裁定准許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