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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DR 鍾文智 金管會 最高法院 棄保潛逃
助攻炒股要犯鍾文智逃亡出境 北檢起訴鄭畯中及馮、游兩人
股市炒手、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被控炒作TDR狂撈4億元、違反證券交易法高買低賣等罪,今年3月12日遭最高法院判刑確定,經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18年徒刑。不過沒有電子監控的鍾文智在最高法院判決當天棄保潛逃出境,引發社會譁然,台北地檢署今(9月9日)偵結,以涉犯刑法藏匿人犯罪嫌,及同法第 216條、第 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起訴開車載鍾逃亡的友人鄭畯中、及馮、游兩人。北檢指出,審酌鄭畯中、游O暐 2 人並未坦承犯行,且製造多重斷點,以致執法機關難以追查,惡性重大,建請法院均從重量處有期徒刑 1 年 8 月,本案其他共犯仍在偵查中。起訴指出,鍾文智擔心炒作TDR遭最高法院重判,遂在去年10月 14 日,於高等法院刑事庭第 26 庭裁定解除電子監控後,由鄭畯中駕駛車型為銀色 NISSAN、車牌號碼為 ARG-8**5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馮O英、鍾文智等人,多次模擬鍾文智逃亡路線。最高法院今年3月12日判決駁回鍾文智之上訴,進而判決確定後,鍾文智遂於同日下午 2 時 28 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100 號,搭乘車牌號碼 TDR-2**7 號營業用小客車,前往新北市石碇區,而鄭畯中則駕駛車牌號碼 ARG-8**5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馮O英,早於同日下午 2 時 34 分許,先在新北市石碇區靜安路 1 段 288 號等待鍾文智。鍾文智於同日下午 3 時 4 分許,於新北市石碇區靜安路1 段 231 號對面,自前揭營業用小客車下車,步行前往新北市石碇區靜安路 1 段 288 號後,隨即於同日下午 3時 10 分許,在該處搭上車牌號碼 ARG-8**5 號自用小客車;該車輛於同日下午 3 時 16分許,行駛至新北市石碇區靜安路1段某處,改懸掛偽造之AMC-6**0號車牌,以躲避查緝。同日下午 3 時43 分許,上開車輛停靠於新北市平溪區台 2 丙線某處,鍾文智等3 人隨即轉搭已在該處等候、由游O暐所駕駛車型為銀色 TOYOTA、車牌號碼為 BWC-0**2號自用小客車,並沿新北市平溪區台 2 丙線,往宜蘭縣頭城鎮頭城交流道下匝道方向駕車逃逸,藉此使犯人鍾文智得以隱避,並製造追查之斷點。鍾文智疑於隔日(3 月 13 日),搭乘不明船隻逃往大陸地區後,鄭畯中、游O暐先後賣掉車牌號碼 ARG-8**5 號、BWC-0**2 號自用小客車,以達湮滅罪證,妨害執法機關調查人犯行蹤之目的。鍾文智棄保潛逃出國路線。(圖/北檢提供)
鍾文智案引爆審檢內戰 劍青檢改批法評會輕放高院審判長邱忠義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不滿承審股市炒手鍾文智強制處分庭的審判長邱忠義處分過輕,今(8月4日)發表聲明抗議,痛批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不公,且刻意包庇審判長邱忠義,請司法院依法行使職務監督權。劍青檢改指出,高院今(114)年3月爆發違法解除鍾文智電子監控,釀成重大逃亡事件,合議庭違法裁定且甩鍋最高法院、檢察官及書記官,經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上周五(8月1日)傍晚,司法院突發新聞稿,最後結論竟刻意包庇邱審判長,完全不必懲戒,更對於邱審判長事發後散播假訊息甩鍋之惡劣行徑,全部不予處理,本會嚴詞譴責並聲明如下:一、上週五司法院之新聞稿,法官評鑑委員會明確認定,邱審判長和陳法官二人之裁定程序明顯違法,且均屬「情節重大」,事證明確,但最後「量刑時」竟又決議,陳法官應移送職務法庭且建議罰俸10個月,邱審判長則「尚無懲戒之必要」,兩者差距之大,宛如雲泥,令人驚愕。為何兩人都違法且均情節重大,卻只有陳法官一人要處罰,邱審判長就都不用?二、依司法院新聞稿內容記載,法評會考量「邱審判長歷年考評良好,應係偶發而非慣行」,「經此評鑑程序,當已記取教訓…,尚無懲戒之必要」,真是好寶寶不忍苛責。至於陳法官,則雖然「其平時考評紀錄良好」,但是「其有未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之慣行…,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直接加碼「慣行」給你一腳,兩人描述令人大開眼界。對邱審判長呵護至極,連《法官法》第21條最輕的「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都捨不得下,這顯然就是刻意迴護邱審判長,不想讓他留下一絲不良紀錄。三、本會要指出,鍾文智逃亡事件爆發後,邱忠義審判長不知悔改,玩弄法律文字,違反司法院對外發言相關規範,擅自向《知新聞》表示「各法院以『略式裁定』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並非罕見且行之有年,至於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檢察官也未提出鍾文智可能棄保潛逃、偷渡出境的具體事證」等不實訊息,甩鍋給檢察官和書記官,引發全體法界嘩然,更遭台灣書記官工會發文砲轟譴責。四、當時,合議庭法官更透過媒體群組,大量轉發「當時受命法官問過最高法院、檢察官都回覆對於是否延長科控沒有意見」的假訊息,邱忠義審判長更在今(114)年3月29日接受《知新聞》採訪直接指出,「合議庭只是代替最高法院處理相關強制處分,而經手案件的最高法院完全不表示意見」,第一時間攻擊檢察官及最高法院,試圖帶風向卸責,如今皆已證實虛假。但法評會對這些惡劣行為也全都不處理,就算邱審判長已涉情節重大的違法裁定,最輕處分的「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也不給,本會對法評會的功能不彰、不公正、不公平,深感失望與痛心。祈請司法院本於司法自律,依據《法官法》第20條、第21條進行職務監督,甚至參酌同法第51條第2項逕送監察院辦理。股市炒手、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被控炒作TDR狂撈4億元,未電子監控遭最高法院重判,合計刑期超過30年。當初裁定鍾文智加保2000萬元等強制處分的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和受命法官陳勇松,遭移送評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8月1日決議邱忠義不須懲戒,僅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勇松則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
鍾文智棄保潛逃案法官評鑑出爐 建議輕放邱忠義、陳勇松罰俸10月
股市炒手、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被控炒作TDR狂撈4億元,未電子監控遭最高法院重判,合計刑期超過30年。當初裁定鍾文智加保2000萬元等強制處分的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和受命法官陳勇松,遭移送評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今(8月1日)決議邱忠義不須懲戒,僅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勇松則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法官評鑑委員會指出,邱忠義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且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陳勇松嚴重侵害當事人之權益,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並嚴重侵害檢察官之抗告權及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之公平性,情節重大;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且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另嚴重侵害檢察官之抗告權及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之公平性,情節重大。兩法官違反職務上義務、辦案程序規定,以及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第4條「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有差別待遇行為」、第5條「法官應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及第15條第1項「法官就承辦之案件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溝通」之規定,均屬情節重大。法評會考量邱忠義時任該庭審判長,事後坦承係一時失慮,當已記取教訓,其歷年考評紀錄良好,前開行為係偶發而非慣行等一切情狀,尚無懲戒必要,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勇松為受命法官,除有不當增補審理單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公務電話紀錄表之違失,尚有未依規定宣示或送達裁定正本,且屢將裁定正本未及時送達檢察官,足見其有未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之慣行,所為已損及法官之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併參酌其平時考評紀錄良好,以及行為動機、目的、手段及對公務秩序影響之程度暨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有懲戒必要,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5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
重大經濟犯罪鍾文智潛逃中 最高院駁回檢抗告:已無實益
因炒作TDR獲利超過4億元,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遭判刑30年的鐘文智,在判決確定後棄保潛逃、至今仍遭通緝,成為重大經濟犯罪的代表人物。檢方不滿法院未延長鐘文智的科技監控期間、僅加保2,000萬元,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近日裁定駁回,理由為「已無實益可言」。鐘文智涉於2010年間,透過十多個人頭戶炒作新加坡上市公司「揚子江船業」在台發行的TDR(存託憑證),非法獲利超過4億餘元。案件歷經審理,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不過,高等法院合議庭於去年底並未延長對鐘的科技設備監控,僅裁定加保2,000萬元,且該裁定未公告、未即時送達。直到今年3月,法院才以「略式裁定」公告。對此,檢方提起抗告,質疑法院處理程序瑕疵,未及時作出延控裁定導致鐘潛逃。然而,最高法院認為,鐘文智已遭判刑確定,目前為通緝中的受刑人,該案已無法發回原審重新審酌,且檢察官雖為刑訴法上的「當事人」,抗告權利無庸置疑,但現階段已無實益與實際影響,裁定駁回檢方抗告。鐘文智潛逃後,其交保金處理也引發關注。北院日前裁定,沒入其繳納的3,000萬元保證金,以及三名保人共5,000萬元的保證金,累計金額達8,000萬元。剩餘由鐘繳交的2,000萬元保證金及其利息,檢方可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沒入,待鐘文智落網歸案後,依法執行刑期。
對在野重拳收押涉綠共諜案者卻輕放 藍酸「綠共」兩手策略只為大獨裁
國民黨今天召開記者會,抨擊賴清德總統520就職周年,嘴巴上說要與在野共商國事,實際上卻玩兩手策略,持續全面追殺在野黨,就連國民黨癌症末期的黨工都不放過,毫無人性。新北市議員江怡臻指出,當年民進黨曾不斷呼籲前總統馬英九必須讓陳水扁保外就醫,現在陳水扁卻仍可以主持節目評論時政;民進黨前原民立委巴彥達魯,猥褻兩名未滿14歲的女童被判刑坐牢,卻因有黨證、和台獨團體走的近,就可以保外就醫,民進黨的黨證已經變成司法保護傘,只保護民進黨人,令人不恥。江怡臻表示,目前遭司法調查的有中央黨部李姓專委,臺北市黨部有黃呂錦茹主委等6人。新北市包含國民黨黨部書記長以及昨天的大搜索,包含土城、樹林、市黨部,還有五泰林的執行長,蘆洲的執行長共有11人。基隆市包含吳前主委等4人,台中市包含陳書記長,也包含下周有24人,已收到了市調處的約談通知。台南市黨部有莊副主委等20人,屏東縣蕭書記長等三人,宜蘭縣林主委等14人,嘉義縣黨部有賴總幹事等她說,總計遭賴清德司法追殺的國民黨黨工就有92人(含已收到約談通知24人),其中被羈押13人,目前有11人仍在押。 江怡臻指出,昨天被檢調帶回的6位新北市黨工,在今天凌晨2點全數交保,但是在民進黨執政的司法體制下,可能又會繼續抗告,繼續約談,直到羈押、起訴為止。 她說,賴清德執政後,多位重大要犯陸續棄保潛逃,包括和民進黨友好的林秉文,在2022年涉入88會館、地下洗錢高達數十億元,卻輕鬆棄保潛逃,還挑釁司法;國寶集團總裁,涉內線交易遭判20年的朱國榮,也在2023年民進黨執政下輕鬆潛逃;炒作五檔TDR股票,獲利4億元的鍾文智,今年3月被判30年後,才發現早已棄保潛逃。此外,幾天前涉嫌非法吸金22億的三聯集團實際負責人徐少東,二審遭判12年,限制出境出海後,竟然也棄保潛逃。 江怡臻指出,對比上面這些涉及不法高達數十億、法院一二審判決已有罪的重大經濟罪犯,民進黨都可以輕鬆讓他們潛逃,目前僅有偽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民間團體,就因為是國民黨籍或協助罷免民進黨立委,卻遭到違反比例原則的關押,連癌末化療的黨工都不放過,這就是民進黨雙標的司法。 國民黨副發言人康晉瑜對賴政府提出三問:賴政府就說要朝野合作,但是為何檢調抓人的範圍,並不是僅針對提出罷免的範圍,難道是想要透過搜索與羈押,獲得國民黨相關的選戰機密?其次,為何宜蘭黨部主委80萬交保,是共諜案交保金的四倍,難道清算在野黨比抓共諜重要嗎?第三、為何賴清德一邊說要朝野溝通,一邊繼續司法追殺, 520就職周年後也沒有中斷? 他因此嚴正呼籲賴清德總統,不要人前笑嘻嘻,背後卻滿腹心機,不斷用司法清算在野黨,全民絕對不會接受。
獨/司法院嚴防鍾文智第二! 令移審要通知檢方、裁定書正本送達當事人
股市炒手鍾文智今年3月12日遭最高法院重判,合計刑期超過30年,不料鍾文智已棄保潛逃,讓院檢臉上無光,外界才赫然發現高等法院竟已解除鍾文智電子監控,引發各界交相指責。對此,高等法院日前收到司法院公文,要求高院函令各法院,收到移審案件後,最好要在審判系統中註明,並通知檢察官到庭,且上訴移審的函文,最好要註明電子監控等羈押替代處分的期間。另外,司法院還在公文指出,法院當庭所做的裁定,應當庭宣示,且必須在宣示隔天公告主文,並通知當事人;如果用製作裁定書下裁定者,除非另有特別規定,都應該將裁定正本送達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如屬於不得抗告並且用當庭宣示方式的裁定,可以只將裁定記明筆錄,另外,如果法院當庭宣示裁定時,有當事人未到庭,也要用適當的方式通知裁定內容。鍾文智在2010至2011年間,以相對成交、高買低賣等手法操控TDR價格,炒作歐聖TDR獲利9269萬餘元,炒作揚子江TDR賺進1億9864萬餘元;又炒作超級、明輝、特藝等3檔TDR,分別獲利9591萬餘元、67萬餘元、1億3648萬餘元,另犯隱匿犯罪所得的2件洗錢罪。合計鍾文智7罪的定讞總刑期為30年5月,將由高等法院另訂執行刑。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上限為30年。
鍾文智判囚30年落跑惹議 高院庭長邱忠義遭拔官
炒作TDR遭判刑30年5月的鍾文智,判決定讞後棄保潛逃被通緝,去年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讓他加保後共1億元具保、未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卻未宣示裁定。高院自律委員會3月31日認為,審判長邱忠義、受命法官陳勇松未宣示裁定或指示書記官依裁定原本製作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且兩度增補審理單上裁定原本內容,卻未註記原因及時間,陳勇松還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決議邱及陳送交法官評鑑。法評會如果移送懲戒法院,最重兩人將判免職。陪席法官蔡羽玄因未經手處理相關事項,決議不付處置。司法院昨表示,這是展現司法機關究責的決心,且邱忠義違失情節,已不適合續任庭長,司法院將提請人審會免兼其庭長職務。邱忠義昨表示「保持沉默」不願回應,但依照《法官法》,未來經法評會決議,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後,法官的懲戒處分有免職、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罰款或申誡等。這起司法醜聞,導因為股市聞人鍾文智2010年間炒作新加坡商「揚子江船業公司」TDR獲利新台幣4億4132萬多元,今年3月12日最高法院依操縱證券交易罪5罪各判刑3年3月到9年10月不等刑期,洗錢罪2罪各判刑8月及10月定讞,7罪總計刑度共30年5月,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隔天,檢方發現鍾不知去向,拘提不到發布通緝,且去年10月17日以後鍾沒有接受電子腳環、手環的科技設備監控,還曾短暫獲准出國,而同意鍾「增加保證金就不用電子監控」的邱忠義等3法官,被查出根本沒有宣示裁定或製作裁定書。後來,邱私下對媒體吐苦水,卻遭全文刊出內容,引爆法官甩鍋書記官卸責的批判。檢改團體「劍青檢改」昨說,高院13日迅速發「澄清訊息」到記者群組對外傳述「當時受命法官問過最高法院、檢察官都回覆對於是否延長科控『沒有意見』」云云,試圖帶風向卸責,但此段內容與真相完全背離。不過,高院也馬上找出當天訊息資料自清,否認指控。民間司改會昨發聲明,重批合議庭違法作為,是繼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案後重創司法公信力的案件,已有圖利被告嫌疑。檢察總長邢泰釗昨表示,電子監控設備對防逃有效,最高檢要求檢察官在法院詢問時,對於有逃亡疑慮的被告,一定要表達依法監控態度。他也說,檢方會督導警方全力緝捕鍾歸案,司法防逃責無旁貸。
偷拍犯管得緊!重刑犯卻輕鬆放行 法界質疑司法「雙重標準」
士林地院日前駁回一名涉嫌偷拍的林姓男子提出的科技監控解除申請,原因是擔心他有逃亡或湮滅證據的可能。然而,對比另一名涉及龐大財務犯罪的鍾文智獲得法院鬆綁監控後順利逃逸的情況,引發外界對司法標準不一的質疑。就有法界人士對此批評,對偷拍犯嚴防死守,對重大經濟犯罪者卻輕易放行,「這公平嗎?」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現年30歲的林亦修,以「upupskirtsgogo」為名,自2021年起加入偷拍集團,專門拍攝女性裙底風光及北投湯屋裸露畫面。他將影片上傳至「創意私房」網站與Telegram頻道販售,推出「無底系列」、「湯旅01」等影片,實際販售的影片共計25部,其中19部有銷售紀錄,總獲利約80萬元,遭士林地院依妨害性隱私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另以公然猥褻罪裁處拘役30日,並沒收相關器材與影片。儘管林亦修此前已以30萬元交保,但仍被施以限制住居、禁止外出與出境的措施,並要求配戴科技監控裝置。不過,他近日向法院申請放寬監控範圍,並表示希望能外出工作賺錢,以彌補受害者的損失,也提出「配戴設備並定時回報位置」的方案。然而,法院並未接受他的提議,並詢問檢察官的意見。檢方認為,林亦修罪行嚴重且涉及多起案件,存在逃亡或串供的風險,建議維持現有監控措施。法院合議庭表示,性隱私權受到大眾高度重視,影響到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儘管對林亦修的自由有所限制,但相較於羈押已屬較為寬鬆的手段,目前也無更合適的方法可確保他順利接受審判與刑罰執行。因此,合議庭最終決定駁回林男的申請,維持在家監控的措施。然而,這邊對林亦修緊盯不放,另一邊卻鬆綁放行。曾任「連一鮑魚」公司負責人的鍾文智因炒作存託憑證(TDR)牟利4.7億元,遭法院判刑30年5月定讞。原本他也被實施科技監控,但在2024年產業10月14日高等法院撤銷監控後,未進一步裁定延長或通知檢方,導致鍾文智趁機潛逃。更離譜的是,高院並未及時發佈裁定書,直到2025年3月28日才補發裁定理由。司法院表示,高院審理庭確實未遵守程序,將召開自律會議檢討並追究責任。法界人士痛批,基層法院對於偷拍案設下層層防線,反觀高等法院面對重刑犯卻放任監控到期、不發裁定、不通知檢方,監控系統形同虛設,也不禁質疑,林男想要賺錢賠償受害者卻無法外出工作,而鍾文智牟利4.7億後卻能成功脫逃,這樣的司法公平性在哪?
高院取消鍾文智電子監控正本竟慢5個月! 人都跑了還說10天內可抗告
股市炒手、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被控炒作TDR狂撈4億元、違反證券交易法高買低賣等罪,3月12日遭最高法院重判,合計刑期超過30年。不過沒有電子監控的鍾文智棄保潛逃,引發社會譁然,台北地檢署13日發佈通緝。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在立院質詢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為何當初高院裁定鍾文智不須電子監控沒有上網?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昨(3月28日)公布裁定內容,內容卻問題重重,引起法界震撼。首先,高院昨天公布的裁定竟為略式判決,且竟無當事人,其次,本案裁定結果為去年10月14日,但直到昨天,也就是今年3月28日才做出裁定正本,而且書記官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可是鍾文智人都跑了,現在裁定才出爐,10天內可提出抗告的規定相對諷刺,相關謎團有待司法院和高等法院解答。高院對此回應表示,據了解,本件裁定為黃國昌要求司法院三天內上網,因此合議庭予以處理。至於本件合議庭考量的重點如下:實體部分,合議庭未曾參與本案審理,對案情ㄧ無所悉,只是代替最高法院處理相關強制處分(代管),而經手案件的最高法院完全不表示意見,檢察官也未提出被告可能棄保潛逃、偷渡出境之具體事證,在被告提出繼續科控有礙健康的情況下,合議庭綜合各種有利、不利事證,認加保2000萬元,輔以原保證金、限制出境出海、定時報到處分,即可達原羈押所欲達成目的,無延長科控必要,並無不當。程序部分,訴訟法就裁定格式並無明文,縱口頭諭知亦無不可,於審理單批示之略式裁定,自非法之所禁,且事實審法院就羈押及其替代處分以此略式裁定為之者,不乏其例並行之有年。合議庭當下未立即為正式書面裁定,亦無不合之處。鍾文智在2010至2011年間,以相對成交、高買低賣等手法操控TDR價格,炒作歐聖TDR獲利9269萬餘元,炒作揚子江TDR賺進1億9864萬餘元;又炒作超級、明輝、特藝等3檔TDR,分別獲利9591萬餘元、67萬餘元、1億3648萬餘元,另犯隱匿犯罪所得的2件洗錢罪。合計鍾文智7罪的定讞總刑期為30年5月,將由高等法院另訂執行刑。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上限為30年。鍾文智取消電子監控的裁定疑點重重。(圖/翻攝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遭判30年!「連一鮑魚」前董事鍾文智落跑 通緝照曝光時效達40年
「連一鮑魚」前董事長鍾文智因涉及多檔存託憑證(TDR)炒作,獲利超過4億元,遭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名判刑30年5月。由於鍾文智目前行蹤不明,台北地檢署隨即發布通緝,刑事局14日將其列入緊急查緝專刊,通緝時效長達40年,至2065年。檢方指出,鍾文智自2010年9月起,炒作新加坡上市的大陸江蘇揚子江船業控股公司在台發行的TDR,將價格推升至46元,較大盤行情高出18%以上。此外,他亦涉入明輝、特藝石油等多檔TDR炒作,非法獲利逾4億元。此案因TDR是否屬《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引發法律爭議,審理長達十年之久,至2025年才確定判決。期間國寶集團朱國榮曾在法院審理期間棄保潛逃,引發社會關注,法院因此對鍾文智裁定科技監控,監控期限至2024年10月17日。該判決於12日確定,但由於法院未延長科技監控時間,鍾文智在判決確定的隔天即行蹤不明。負責監控的科偵中心指出,目前監控案件共201件,其中111件為檢方要求,90件為法院裁定。鍾文智案監控即將到期前,科偵人員曾提醒法院注意期限,但法院決定不再延長監控,並依規定拆除電子腳鐶。12日判刑確定後,台北地檢署隨即啟動防逃機制,對鍾文智實施出境、出海管制。鍾文智原定每周一、四、六向轄區派出所報到,10日仍依規定現身,然而13日卻未到場,檢方拘提無果,立即發布通緝。依據《刑法》,鍾文智因刑度超過10年,其行刑權時效長達40年,通緝期限至2065年。刑事局14日將其列入緊急查緝專刊,全力追緝歸案。
「鮑魚聞人」鍾文智炒股撈4億遭判30年 發監前失聯北檢急通緝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因被控炒作新加坡商「揚子江船業公司」多檔TDR,最高法院12日依操縱證券交易罪、洗錢罪判刑定讞,累計刑度30年5月,並通知檢方啟動防制機制,但檢警今(13)日發現鍾文智未依規定到派出所報到,行蹤不明,北檢下午6時對鍾發布通緝,並將準備相關資料,協請刑事局發布查緝專刊。北檢表示,北檢於昨(12)日下午4時許接獲鍾文智經法院判決確定的通知後,立即啟動防逃機制,由承辦檢察官依法對鍾實施限制出境出海之境管措施。據了解,鍾文智住在北市信義區松德路上的豪宅,依規定每周一、四、六要到轄區福德街派出所報到,鍾男最近一次報到是10日上午,但警方昨晚到其住家查訪,發現鍾男尚未返家。鍾文智在今天中午之前,應到派出所報到,卻遲遲未見蹤影,警方立即通報檢方,承辦檢察官認為其有逃亡之虞,立即依《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但書規定簽發拘票,命警逕行拘提,因拘提無著,故認其有逃亡或藏匿之情形,於今日下午6時許,依法發布通緝。警方目前已著手調閱從周一至今的相關監視器畫面,追查鍾男行蹤,刑事局也將在收到北檢資料後,對鍾男發布查緝專刊。
操縱TDR狂撈4億!股市炒手鍾文智遭判刑30年5月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2010年間炒作新加坡商「揚子江船業公司」TDR獲利4億4132萬多元,最高法院依操縱證券交易罪5罪各判刑3年3月到9年10月不等刑期,洗錢罪2罪各判刑8月及10月定讞,須入獄服刑,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鍾7罪總計刑度共30年5月,檢方日後將聲請定執行刑。檢方起訴指出,鍾在2010年間因新加坡掛牌上市的「大陸江蘇揚子江船業控股有限公司」,在台發行的存託憑證(TDR),認有利可圖,自2010年9月8日起利用10多個人頭戶,炒作揚子江TDR等獲利4億多元。台灣高等法院將鍾文智判刑17年6月,沒收犯罪所得4億4132萬2161元,鍾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鍾上訴理由主要爭執原審採證,一部分已於原判決說明,另部分是對判決無影響之枝節事項,上訴無理由,駁回鍾上訴。至於鍾另操縱歐聖、超級、明輝、特藝等4檔TDR有價證券價格的部分,最高法院認為,這4罪起訴後繫屬於法院已超過8年,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因此4罪撤銷各改判決4年、4年6月、3年3月、7年4月。最高法院指出,鍾文智涉揚子江TDR部分及2件利用人頭洗錢的部分,審理時間並未超過8年,不適用《速審法》減刑,3罪駁回鍾的上訴,維持二審判決的9年10月、8月、10月刑期。鍾文智7罪總計刑期為30年5月,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期,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滿貫刑度」為30年。
TDR爭議多 律師黃帝穎:證交法應修法明訂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本身即為一概括之授權,而若認為第900號公告可以再將「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作概括之核定,無疑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黃帝穎表示,即便主管機關核定方式具有選擇自由,並不代表其必然合乎其他法律原則之檢驗,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欲處理者,乃係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4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而非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核定權之行使,主管機關於此的法律依據並不相同。黃帝穎說,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所欲處理者,應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及第157條之1之範疇,未有擴及其他證券交易法規範。黃帝穎認為,2012年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後,因為立法缺漏未將臺灣存託憑證TDR明文入法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所以臺灣存託憑證在學說與法律實務見解上仍有很大爭議,故仍應透過修法將臺灣存託憑證明列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以化解是否牴觸罪刑法定原則等重大爭論。
咬定「民進黨開槍」挨告 館長再嗆:綠營和寶和會有關係就是證據
網紅「館長」陳之漢2020年遭人開槍,所幸撿回一命,他15日晚間突然在直播中語出驚人,直指當初就是民進黨開的槍,還點名綠委余天、陳明文、鍾文智等綠委幫寶和會脫罪,遭民進黨提告。對此,館長今(16日)稍早開直播,強調「現在的證據就是民進黨與寶和會非常的有關係,這就是證據。」館長15日在直播中表示,民進黨立委陳明文幫寶和會成員辦理增見,並指控鍾文智背後金主、余天跟其他20多個立委幫忙脫罪,而民進黨目前與寶和會就像好朋友。對此,余天今日受訪時喊冤,強調2人交情不錯,還上過對方節目,「沒證據別胡說八道,館長腦袋好一點、不要被利用了,好朋友才這樣跟你建議。」對此,館長今日透過直播質疑,「既然余天大哥說跟我交情不錯,又為何會聲援被控炒作多檔存託憑證(TDR)的『連一鮑魚』前董事長、『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他直指,鍾文智就是寶和會的金主,「這不是證據什麼是證據?民進黨立委將近20人在立法院幫他開脫,就算證據都在這,我要怎麼告?」館長提到,自己直播開了2年,到現在還沒抓到幕後黑手,只有2個槍手就沒了,檢調至今也不查,甚至民進黨本來要修法讓鍾文智可以減輕刑期,直到被前立委黃國昌爆料才不敢提。館長質疑,槍手陶彥誠與寶和會成員有多次會面,申請依據竟是受鍾文智電話請託,「這不叫證據什麼叫證據?現在的證據就是民進黨與寶和會非常的有關係,這就是證據。」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涉炒TDR 二審仍被重判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遭檢方起訴指控2010年間炒作新加坡商「揚子江船業公司」TDR,短短一個月就獲利2億,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高買低賣證券等罪判刑18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17年6月,並沒收犯罪所得。可上訴。檢方起訴指控,指鍾在2010年間因新加坡掛牌上市的大陸江蘇揚子江船業控股有限公司,在台發行的存託憑證(TDR),認有利可圖,遂於2010年9月8日起,利用10多個人頭戶,炒作揚子江TDR,將價格炒高至46元,高於大盤行情18%以上,初估獲利2億元人,但揚子江TDR早已下市。
TDR修法爭議成批踢踢熱門話題 網友直言:金管會害人坐牢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效證券的認定上立法不夠明確,被法界質疑造成冤獄發生,有戕害人權等爭議,立法院財委會日前召開公聽會,邀集金管會等相關部會,以及專家學者等,但金管會仍堅持不願修法,但TDR的爭議卻意外在批踢踢等論壇引起廣泛討論,多數網友認為,「看就是金管會在造假啦,他們還不知道包庇多少行政漏洞。」TDR之所以會引起廣泛討論,最大的爭議是在1987年,台灣仍屬動員戡亂時期,為了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財政部就曾發布第900號公告,意即外國有價證券進入台灣,也要受到我國《證交法》規範,其目的就是要保障我國投資人。前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指出,「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而TDR為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發布第900號公告時,國內還沒有TDR存在,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核定的範圍內,並無核定TDR為我國《證交法》上有價證券。」文化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志誠也指出,台灣首宗TDR「福雷電子」,是在1998年上市買賣,而第900號公告是在1987年才發布,財政部的第900號公告怎麼可能知道11年後的事?更不可能預見TDR出現,因此,TDR當然非第900號公告所核定範圍。過去派駐金管會的前檢察官陳宗豪也出面表示,檢方過去之所以認定TDR的投資者有違反《證交法》,並涉及炒作行為的關鍵依據,就是金管會提供的財政部1987年第900號函,立法院公聽會當天,他得知這份公文當年的承辦人、也就是郭土木教授出面指控金管會作假,將不是用來規範TDR的公文,作為提供檢方偵辦的關鍵依據,使得無辜民眾受害,「這讓我非常錯愕。」即便專家學者都明確指出TDR頗具爭議性,有修法必要,但金管會仍態度強硬拒絕修法,結果此事卻在批踢踢引起網友諸多討論,網友表示,「金管會明顯偽造文書害人坐牢,這些人被關出來都幾歲了?」「冤獄賠償....國賠能賠多少?不一定關出來連妻小都跑了,就為了這不清不楚的法規?」「遇到金管會這種咖,被關的人真的衰爆,國家說你有罪就有罪啦。」
知錯能改,又何妨嗎?關於TDR的修法爭議宜修法解決!
最近TDR修法爭議,吵得沸沸揚揚,贊成修法者說是為了保障人權、嚴守罪刑法定、法律明確,反對修法者則反指這些修法目的,僅是為個案而已,但事實真是這樣嗎?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TDR,即台灣存託憑證,又稱「第二上市櫃股票」,是指該公司已經在國外上市,並將在我國申請第二上市,因此可用「存託憑證」掛牌,對外進行募資,明明是外國有價證券,卻在我國募資,為了保障投資大眾利益,受到證交法管制,像內線交易、操縱市場等規範本來就是應該的,但是有個先決條件是:TDR 必須是《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咦?TDR 是否受證交法規範重要嗎?當然重要!如果 TDR 被認定是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那當投資人違反證交法,除了民事賠償之外,還會面臨刑事處罰。而我國證交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的認定,採所謂的「有限列舉、概括授權」的模式,TDR 並不在我國證交法所列舉有價證券範圍內,那 TDR 是否曾經主管機關的核定呢?這個就是問題所在,現在證交法的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所以斷然表示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拒修證交法,TDR 屬於「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之;背後理由根據就是金管會在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但這種論點絕不能心服,因為從這個函釋的內容來看,並無從得知金管會曾經具體行使「核定權」,頂多只能算是證券法規的政策宣導而已;而且在該函釋發布時,也就是 1986 年,台灣根本就還沒有 TDR 的存在(我國第一檔 TDR 是在 1998 年發行的福雷電 TDR),那金管會又怎能說當年的函釋有把 TDR 納入核定範圍呢?所以證管會並無以900號函核定TDR為《證交法》有價證券之意思。當然101年後除了通過證交法修正,陸續也花了不少時間重申已經核定的意旨,背後除了維護投資者之權益,是否在於一旦否認第900號公告的範圍,等於承認行政怠惰,默認TDR長期處於無法可管空窗期。雖然其實這在我國也是不乏前例,〈懲治盜匪條例〉,民國33年4月8日制定時為限時法,施行期間一年,卻未於期滿前以命令延長,故於民國34年4月8日期滿失效。嗣後,國民政府於同年4月26日下令溯及自4月8日起展限一年。因該條例既已失效,包括授權以命令延長其施行,結果這個法律還是一拖再拖,沒有定論,最後這個問題,還不是在立法院之廢止就結束這種左右為難的問題,其原因或許在當時大法官在民國88年11月18日的第1129次不受理決議,間接肯定該條例的效力,在國家避免承認錯誤,不承認其已公權力赤裸裸地適用已失效的法律,判處人民嚴重之刑事罰,將遭致的難以承擔的國家賠償問題,1998年第一檔發行的TDR到2012年修法,14年間TDR處於主管機關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下於市場存在,金管會若承認疏失將面對冤獄及國賠的棘手問題。 國家機關同樣面對這種困境,這時反對修法者,動輒以臆測他人別有用心地修法,其實修正國家過往疏失,不是為了縱放罪犯,正是為了保障人權,而是對於法治國家的信仰,為了維護個案人民的正義,本來不是所有國家機關義務,任何人都是需要受到保障的小民,無論可能面對證交法的有錢人,還是身無分文的窮人都是一樣,畢竟正義是沒有富窮貴賤多寡之別,只要有人民權利受到不當的侵害,政府就該勇於面對!現代政府朗朗上口的轉型正義,修正前朝怠惰,難道不該在證交法體現嗎?還是轉型正義徒具空話呢?金管會或立法委員都應該以人權最優先的考量,修正錯誤不代表自己犯錯,而是國家機關對於人權保障的自我修正,朝著更高的格局前進,不是嗎?勇於修法,其實一點都不丟臉,反而一個政府是否能展現認真負責面對過往錯誤?
金管會涉嫌偽造文書 立委不該負薪救火
昨日因炒作新傳媒TDR而被判刑定讞的鄒官羽,具狀向台北檢署提告金管會涉嫌偽造文書,下午立委吳秉叡就發表「為何要為特定個案來搞東搞西,看了很心痛,大家要這麼鄉愿嗎?」我想試問吳委員,因TDR被判刑者,包含我的當事人,明明有四位被告。而且,明明沒有核定的事實,卻放任金管會事後曲解文義,這舉措可是攸關證交法刑罰的通案適用問題阿!何來特定個案?根據金管會104年和109年的公函,載明財政部76年的第900號公函「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有價證券」此段文字就是已核定TDR的範圍,然而吳委員曾經當過法官,請問站在罪刑法定跟法律明確性上,以上文字有包含「台灣存託憑證」這幾個字嗎?再者,金管會直到104年才出公函表示900號函已核定TDR,但試問從76年到104年出公函時,請問有哪個民眾或法界人士會知道TDR有經核定過並成為有價證券?甚至最高法院已有四個裁判認為TDR並非900號函核定,而應該以證交法第22條第四項所訂立的「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才是核定TDR的依據!但實際上證交法規定的核定權,法律授權應該是證交法第六條,並非為第22條,連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都莫衷一是,同時105年證期局前局長王詠心受立委質詢時,清楚的回答「證交法第165-2條規範對象是台灣存託憑證TDR」!但因為101年修法時,立法缺漏沒將規範對象寫進去法條內,導致最高法院一致性的認為165-2與TDR無涉!倘101年修法時若有寫清楚是規範台灣存託憑證TDR,現在會有修法前發生的四件冤案嗎?對於金管會一直堅持用900號函核定TDR,但當初承辦組科員,同時也是法界權威的郭土木教授去年底至高院作證稱「900號函沒有核定TDR」,不管是哪位官員或學者所表達的意見,有比當初公文承辦組的科員去法院作證講的話更有公信力跟說服力嗎? 金管會在101年的年報中寫道「完備外國公司來臺第一、第二上市(櫃)相關法制,增訂外國公司專章及相對應之處罰規定,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若TDR曾核定,金管會以上的「罪刑法定」四字,豈不自相矛盾? 另外證交法第165-2條「準用」證交法第5-8條,若在101年修法前,有核定TDR,證交法第165-2條應該是寫「適用」證交法第5-8條,而非準用! 另外台積電的ADR屬外國有價證券,所以適用於金管會自己訂定的「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若金管會也認為TDR屬外國有價證券,應該同樣也納入以上的管理規則去規範吧。最後99年修法時,兩任金管會主委陳沖跟陳裕璋都沒提到TDR有核定,在此不禁懷疑金管會堅持不願修法,並堅稱104年跟109年兩度出具公文,是不是為了掩蓋自始未核定的行政怠忽和冤獄國賠的後續問題?在法律明確性和罪刑法院原則下,希望金管會和吳委員三思!
TDR爭議受關注 教授提告金管會偽造文書
采陞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鄒官羽,被控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因檢察官及法院認為TDR屬於財政部900號公告規範的有價證券範圍,遭判刑3年2月確定。已執行完畢的鄒官羽,認為時任財政部承辦科員郭土木教授日前到高院作證,證稱TDR並非財政部900號公告的核定範圍後,認為自己被金管會所欺騙,17日委託律師楊舜麟至台北地檢署控告金管會官員涉嫌偽造文書。楊舜麟提到,隨著TDR爭議受到各界關注,許多法律專家、權威學者、人權團體,探討民國76年900號公告的背景與資料,已發現當時主管機關的900號函並沒有將TDR核定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他指出,鄒2011年因買賣新傳媒TDR賠錢,還被依《證交法》起訴判刑,主要依據就是金管會認為財政部900號公告已核定TDR的見解,但曾任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承辦科員,同時也是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已明確證稱,「900號函乃係針對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台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權」。郭土木證稱,「證管會並無以900號函核定TDR為《證交法》有價證券之意思,且TDR為『本國有價證券』,並非900號函所核定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此TDR非屬900號函之核定範圍內。」但是,金管會兩位承辦人卻在104年回函立法委員羅明才國會辦公室、109年回函台北地方法院,函文上明文登載900號函有核定TDR是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刑法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導致一連串投資人因買賣TDR被判刑入獄,已經嚴重侵害人權與冤獄的發生。楊舜麟表示,除郭土木的專家證人身分已反駁金管會說法,他也質疑900號函為民國76年所公告,我國第一檔TDR為87年發行之福雷電子TDR,公告如何含括預見11年後的金融商品,而鄒官羽並非唯一一起因TDR被判入罪的案子,若金管會倘有偽造文書疑慮,是否該檢討TDR的法律明確性,已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金管會拒TDR明文入法 法界人士驚:怎能侵害人權
台灣存託憑證(TDR)爭議不斷,目前因買賣TDR股票,已有多起案例遭證券交易法判刑定讞,甚至已有4人己入監執行完畢。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則表示,美日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台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因我國證券交易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之規範模式,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之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專屬核定權,得依實務需要核定新型金融商品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然而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日召開公聽會,立委余天表示因立法缺漏,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沒有明文規範「台灣存託憑證」,我國從87年發行第一檔台灣存託憑證、福雷電子TDR以來,從來沒將TDR納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對象,有必要修法解決TDR亂象。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強硬認定,TDR是核屬76年900號函的有價證券,已無修法必要。法界人士認為金管會是擔心否認900號公告的範圍,就是承認TDR曾經有「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因為從民國87年發行第一檔TDR,到101年修法,整整長達14年的時間,主管機關處於TDR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若此時推翻之前說法,可能還有公務員偽造文書的問題。而且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新增第165條之2規定,修法過程中,前後任之金管會主委陳冲和陳裕璋,完全未提及900號公告已經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可見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否則何須再以增訂證券交易法第一六五條之二方式加以規範。面對金管會自打嘴巴的邏輯謬誤,陳冲也曾公開說明證券交易法第6條只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其他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定即可,但卻未就有價證券定義共通性,造成爭議因此而生,而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亦不清不楚,且當時法律背景跟現在不同,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在現在是否還可以適用,也有疑義存在,因此也贊同修法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