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司法判決缺乏信心 鄭運鵬:不認為台灣有條件廢死
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前立委鄭運鵬表示,對於台灣司法體系所判決的死刑沒什麼信心,強調不認為台灣現在有什麼條件廢死。倡議廢死聯盟及反對廢死代表於憲法法庭展開長達5小時之言詞辯論。外界對於法務部之立場相當關注,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有關死刑釋憲案,法務部的立場明確,認為死刑的規定是合憲,而過去大法官曾針對此問題進行釋憲,結果亦認為死刑規定合憲,目前的情況並未有大改變。面對「死刑存廢」議題,鄭運鵬表示,首先需先釐清,台灣從來沒有廢除死刑,只有從「法院沒有個案裁量權的唯一死刑,逐步修改成有裁量權的死刑或無期徒刑」,現在的司法實務狀況並不是廢除死刑,而是新一代的法官越來越不判死刑,這是世界性的司法趨勢。「因為國人比較認識的其他進步的民主國家,如日本、美國等都有死刑,所以國人很難接受歐洲來的那一套廢死觀念,不過,大法官們許多都是留學歐洲,我認為這是他們的盲點」,鄭運鵬不認為,台灣在這個階段需要太在意歐洲國家要台灣做什麼。鄭運鵬進一步提出,不認為台灣現在有什麼條件廢死,加上對於台灣的司法體系所判決的死刑沒什麼信心。鄭表示,過去台灣冤案不少,每一兩年都會消化一件死刑冤案,不少打了一二十年的死刑案件被無罪定讞或翻案成功,國家還要用各位的稅金去做冤獄賠償。(日本美國當然也有,而且類似的戲劇作品很多)另外,鄭運鵬補充對於死刑存廢的建議,他指出,大法官和司法院可以每隔個五年做一次大規模的研討,即使研討是擺明以廢死作為主題也沒有關係,也要去營造可以被信任的審判和獄政制度,每五年去觀察社會條件的改變,如果廢死是個司法院的烏托邦,就請司法院要動手去建築,不要只想動口就好,每個國家討論死刑存廢,其實都是沒幾個人有耐心去搞懂的。
動畫片《魔籽公主》揭敘利亞戰火殘酷 6歲小女孩逃離家園靠魔法渡難關
動畫片《魔籽公主》描寫六歲的敘利亞小女孩「杜妮亞」在內戰爆發後必須逃離家園的故事,片中以童趣、奇幻的筆觸勾勒無情戰火下的純真希望,該片 2022 年在素有動畫界「坎城影展」美名的法國「安錫動畫影展」中首映後廣獲好評,台灣也將成為亞洲第一個正式院線上映的國家。《魔籽公主》為雙導演瑪麗亞扎里夫(Marya Zarif)和安德烈卡迪(André Kadi)共同執導的第一部電影,其中同時擔任編劇的瑪麗亞的成長背景成為了這部電影劇情發展的重要基礎。瑪麗亞和劇中的杜妮亞一樣來自敘利亞,但曾舉家移居至沙烏地阿拉伯,又再搬回敘利亞,如此居所不定的童年生活也因而啟發她創作出這部《魔籽公主》。瑪麗亞表示過往看過太多敘利亞難民悲慘的影像,但她希望透過這部電影將她們內心的勇氣、韌性與樂天所描繪出來,並向所有戰火下被迫離開家園的孩子們致意。《魔籽公主》杜妮亞一家人因敘利亞內戰被迫離開家園阿勒坡。(圖/佳映提供)瑪麗亞曾受到《真善美》與《睡美人》等經典名作啟發而展開電影職涯,她在《魔籽公主》中也融入了相當程度的歌舞元素,在這部主題嚴肅的電影間穿插許多令人振奮、愉悅的橋段,讓過往沉重的戰爭議題電影中充滿了光明的希望。《魔籽公主》在敘利亞首都大馬士革放映時,一位 22 歲的年輕觀眾告訴她:「你不知道我們有多絕望,但現在看完這部電影後,我想在街上跳舞。」至於中文片名《魔籽公主》中的「魔籽」又為何物呢?其實這是電影中杜妮亞遇到困難時所會使用,帶有魔力的一種種子。導演瑪麗亞解釋之所以會選擇這個名為「黑種草籽(baraka seed)」的原因,是想找一種能夠象徵從根源吸取能量來度過難關的東西,因而從辛香領域中發現了黑種草籽。它在阿拉伯文化中擁有治癒的神奇療效,且顏色就看杜妮亞的頭髮一樣黝黑,是一種非常迷你但是香味撲鼻的香料。《魔籽公主》杜妮亞即使在難民營也不放棄希望。(圖/佳映提供)《魔籽公主》描寫六歲的杜妮亞是個活潑開朗的敘利亞女孩,深愛著位於阿勒坡古城的家園。那裡有醞釀千年的文化,也有繽紛齊放的香氣。遺憾的是,她最心愛的母親英年早逝,富正義感的父親也無端陷冤獄,戰爭的爆發又迫使杜妮亞和阿公阿嬤逃離家鄉,踏上尋找新家的驚奇旅程。儘管眼前充滿挑戰,杜妮亞相信手中的魔法黑種草籽和神話中的阿勒坡公主會守護他們。再洶湧的大海,會如搖籃安穩;再緊閉的邊界,會隨舞蹈敞開。《魔籽公主》將於2024年1月5日在台上映。
司法內戰2/冤獄補償20年賠7.6億 蘇炳坤入獄900天:我的人生廢掉了
「我的人生廢掉了!」「再多的錢,也彌補不了我失去的青春」,首位獲總統特赦、又經再審獲判無罪確定的冤獄苦主蘇炳坤,曾遭重判15年徒刑、被司法關押近900天,一度成為「搶劫而故意殺人未遂」重刑犯,好不容易洗刷清白卻已垂垂老矣,從當初36歲事業有成的家具店老闆,變成72歲打工的老人家,雖然政府給他445萬5000元補償金,可是被冤案纏身32年的他,美好的人生早已遠離。政府1959年制定《冤獄賠償法》,希望人民遭司法誤判、自由被拘束時,能獲得適當賠償平復冤屈。法條規定,原則上冤獄每天賠償3000到5000元。2010年初,大法官第670號釋憲案出爐,宣告《冤獄賠償法》違憲,認為當事人就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應補償。司法院和立法院根據釋憲意旨,2011年聯手修法通過《刑事補償法》,2023年12月5日再進一步修法,規定不論當事人責任輕重,冤獄每日最少補償3000元,而且連外國人也能請求。空軍上兵江國慶遭刑求逼供槍決冤死,江母王彩蓮(右)手捧兒子遺照頻頻拭淚。(圖/報系資料照)可是修法就能真正平復冤獄被害人及家屬的苦痛嗎?1986年3月間,新竹市金瑞珍銀樓發生搶案,銀樓老闆遭砍傷並遭搶走金飾。疑犯郭中雄被捕後,在警方刑求下誣指前僱主、傢俱店老闆蘇炳坤是共犯。蘇歷經警方刑求仍不屈喊冤,經時任檢察官林恩山起訴後,一審判決無罪,上訴後,高等法院改依「搶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判刑15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司法認定蘇是搶劫重刑犯。諷刺的是,新竹檢警幾乎都知道蘇炳坤是冤枉的,檢方特別指示警方不要逮捕執行,10年後,蘇炳坤才因到長庚醫院看病,遭桃園警方逮捕入獄,2000年底獲前總統陳水扁特赦,但蘇堅持司法應還他清白,歷經4次非常上訴、4次聲請再審都遭駁回,終於在2018年8月8日獲高院再審庭判決無罪,宣判時審判長周盈文對蘇表示:「你的委屈苦難會換來進一步的司法改革,我們會從你案件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落實人權保障。」更悲慘的冤獄,則是發生在1996年9月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社的謝姓女童,在營區廁所內遭姦殺,事後上兵江國慶遭刑求逼供,最終槍決冤死,全案沉冤15年才得以平反,江家也獲賠史上最高的1億318萬餘元賠償金,但至今仍查無真兇,江國慶也沒有機會活著喊冤,江國慶的父親2010年因病離世,來不及看兒子洗刷冤屈。白髮蒼蒼、年逾古稀的江國慶母親領取了1億多元補償,又有甚麼用。司法院和監察院統計,近20年來冤獄賠償件數1976件,金額高達7.6億元,其中2002年至2010年間,全國冤獄案件1073件,賠償金額4億959萬餘元,2012年至2020年8月底止,刑事補償事件案件數903件,補償金額3億5292萬餘元。
內蒙古男子冤獄21年 再審結果出爐:無罪!
大陸內蒙古自治區1名53歲男子周永剛(化名),35年前因遭指控姦殺2女,蒙冤被判死刑緩期執行,入監服刑21年4個月零4天,至2009年12月出獄,服刑期間曾寫血書,委託獄友帶出去交給檢察院,卻被告知「遺失」了。2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周永剛強姦、故意殺人案,審理結果為撤銷原裁定,宣判其無罪。綜合陸媒報導,內蒙古男子周永剛蒙冤被判死刑緩期執行35年後,如今再審終於沉冤得雪,獲判無罪,但他已年過半百,他無奈表示,「案發時我是18歲小伙,我今年已經53歲,整個青春都耗在監獄裡了」。這遲來的正義也引發民眾對於司法背後黑暗面的憤慨。周永剛說,1988年,當年18歲的他與同村的妻子結婚,同年7月,妻子的2個年約17、18歲的堂妹到草場挖草藥被人姦殺,周永剛作為第一個發現屍體的證人,還勸阻親屬不要靠近、要保護案發現場,以免證據被破壞,卻反而遭到懷疑。當時警方更向其岳父表示,「你女婿的嫌疑排除不了!」周永剛在1個多月後被警方逮捕,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服刑21年4個月零4天,至2009年12月出獄。然而周永剛在偵查階段先是否認犯案,後又認罪,對此他表示,是遭到刑求、屈打成招。他也說,在監獄服刑期間曾用掃帚枝扎破手指,寫下血書委託獄友帶出去交給檢察院,「後來法院說遺失了」,也在1991至1992年間,與其父母向檢察單位要求重新申請鑑定,而後警方卻在法庭上稱,「提取的死者分泌物證據因為搬家丟失」,令人不解。蒙冤服刑的這些年,慶幸的是妻子始終相信他,獨自撫養女兒不離不棄,父親為了替兒子申訴四處奔波,累積的車票票根就有百餘張,無奈他出獄時,父親已離世10年。周永剛案遲來的正義也引發大批網友不滿,憤憤表示,「誰來賠他的青春?」、「所以真正的兇手還在逍遙法外?」、「證據為什麽會丟失?是故意丟失還是意外丟失?丟失就一句話完事了,害別人多坐多少年的牢,不判個瀆職罪,最起碼也要有行政處罰才對!」。
美史上最久冤獄! 男遭誤判謀殺「坐牢48年」無罪釋放
美國奧克拉荷馬州(State ofOklahoma)一名現年71歲的男子因為48年前的一場謀殺罪誤判,讓他大半輩子都在獄中度過。最近,法官終於還給他一份清白,該案也成為美國史上被無罪釋放但監禁最久的囚犯,他將獲得州政府共17.5萬美元(約新台幣547萬)的賠償;不過他目前卻正受肝癌所苦,基金會也為他募款,支持他的生活費及化療費用。根據外媒報導,居住在美國奧克拉荷馬州的男子格林(Glynn Simmons)於1974年時捲入了一起謀殺案,遭判入獄48年1個月又18天。不過根據國家無罪登記數據顯示,這促使他成為被無罪釋放,但服刑時間長的囚犯,隔年與同案被告唐(Don Roberts)定案入獄時格林才年僅22歲。由於美國最高法院對死刑的裁決,刑罰後來被減為無期徒刑,但是格林喊冤,案發當下他人在家鄉路易斯安那州(State of Louisiana)。據悉,唐已在2008年被釋放,不過格林仍持續被羈押。今年7月,地方檢察官維基(Vicki Behenna)透露,當時檢察官隱瞞了該案辯方的證據,其中就包括一份警方報告,其中有目擊者似乎已經指認其他嫌疑人,因此法官艾米(Amy Palumbo)就下令對格林重新審判,最終因為證據不足證明格林與該謀殺案有關,因此撤銷對他的判決,也結束了他在獄中48年的生活。格林這場冤案中將獲得高達17.5萬美金的賠償,而格林的辯護律師喬(Joe Norwood)表示,這筆錢或許要在數年之後才能領到。雖然格林已重獲自由,但是他仍須靠GoFoundMe基金會為他募款的數千美元過生活,及作為對抗肝癌的化療費用,同時可能會對奧克拉荷馬州和參與逮捕、定罪的相關單位提起聯邦訴訟。
爸爸隱藏多年秘密都不說 30歲涉詐竟讓法官和檢察官開恩
30歲的阿美(化名)家住南部,從小天真活潑、樂天知命,近來上網被猖獗的詐騙集團盯上,對方每天對她噓寒問暖,阿美誤以為雙方是朋友,常常吐露心事,詐團成員得知阿美家裡缺錢,要她提供帳戶,害阿美被檢警逮捕,並提起公訴,但阿美否認犯罪,始終相信對方真心想幫她,檢察官認為阿美天真得離譜,法院將她送請鑑定,才知道阿美心智年齡只有小學生程度,獲判無罪確定。一位台南法官近日與律師團體討論冤案問題,提到在餐廳上班的30歲阿美,提供帳戶讓詐騙集團洗錢,但無論檢察官怎麼問她,阿美都否認犯罪,始終相信詐騙集團跟她要帳戶是為了幫助她,解決家裡困境,案子後來起訴,法院審理時,阿美還是回答自己沒錯。阿美開庭時表示,自己高職期間就半工半讀,也很開心能到簡餐店打工,畢業後就到餐廳工作,她相信要她提供帳戶的網友是為她好,想讓她赚點錢改善家裡環境,不可能是詐騙集團。她的相關陳述讓法官和檢察官覺得她單純得離譜,雖然覺得她的情形特別可疑,但法院詐欺案件這麼多,幾乎每個詐欺被告都說自己是無辜的,由於阿美請不起律師,於是請阿美的爸爸到法院當輔佐人。阿美的爸爸出庭後,才揭開30歲阿美的天真無邪之謎,爸爸說阿美從小反應就慢,但沒讓她去上特教班,她也快樂平安的長大,直到這次被詐團盯上才出事。法官因此讓阿美進行心智鑑定,發現阿美心智只有小學3年級到6年級程度,學習能力有限,再調閱她高職成績單等資料,確認30歲的阿美心中「住個小學生」,很容易相信別人、也不懂得拒絕,因此判決無罪,檢察官知道阿美的情形後,也沒上訴,案子就確定了。台南法官和律師們經驗分享時強調,被告到法院出庭都很緊張,經常講話不清楚、敘事也不完整,法院案子太多,法官不容易察覺被告是否有身心方面問題,還好阿美爸爸出庭提到阿美的狀況,才避免冤獄發生,也讓司法人員了解,辦案要小心謹慎,避免讓冤案發生。
提升受害人權益保障 外籍、無國籍者可依法請求冤獄補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為提升受害人權益保障,刪除第36條限制條約,讓外國人和無國籍者都能受合理及平等對待,可依法請求合理補償;另外,第7條「可歸責於請求人時酌減補償金額」規定,若依一般社會通念的標準過於抽象,因此刪減,採用一般補償金額規定。依據現行「刑事補償法」規定,只有母國簽署聯合國兩公約的外國人在台受冤獄,才得以聲請刑事補償,司法院指出,先前規定是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所定,但基於人權立國、實踐人道主義,應賦予外國人依法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且該條文也違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因此提案修正,後經討論予以刪除。另外,針對第13條規定,受不當拘禁被告一律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之「確定日」起算請求權時效,但部分人可能受限於出國、入獄等因素影響,或不知自己已獲平冤,條文有失公允,委員會初審則修正,新增從「知悉日」起算聲請刑補。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2項規定,羈押、徒刑、拘役等不當拘留被告若獲判無罪或不起訴,可聲請刑補,以3000至5000元不等折算一日補償,至於罰金及易科罰金執行補償,應依已繳罰金「加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返還,但考量罰金及易科罰金屬刑罰,與沒收、追徵、追繳規定應予以區別,因此將加倍改為「1.5至2倍」。至於該法第7條規定,可歸責於請求人時,按照個案情節,得依社會一般通念,另依其於標準決定補償金額,由於一般社會通念的標準過於抽象,造成決定標準不一而常受抨擊,因此委員會也將該條文刪除。對於刑補請求權人除現有一次性支付外,委員會初審也增訂分期支付請求權,使補償支付更為彈性。
遭警汙衊無辜坐牢28年「出獄時55歲」 費城市政府賠償無辜男子2.88億元
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費城男子奧格羅德(Walter Ogrod),在他27歲的時候涉入一起4歲女童的殺人案,他甚至還遭警方陷害,被迫接受死刑的判決。而歷經了一連串的上訴與翻案後,奧格羅德終於在入獄28年後無罪釋放,而此時的他已經是一名55歲的半百老人。而費城市政府也因為這起冤案,以91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2.88億元)的價格與奧格羅德和解。除此之外,當年涉嫌汙衊奧格羅德的員警,全數都要接受調查。根據《CBS NEWS》報導指出,整起事件發生於1988年,當時費城一名4歲女童遭到殺害,引發全美關注,費城警方當時也蒙受巨大的破案壓力。後來整起案件一直到1992年時,才由警探戴弗林(Martin Devlin)掌握到關鍵線索,在逮捕當時27歲的奧格羅德後就宣布破案。而在法院審理期間,奧格羅德對戴弗林提供給法院的「認罪自白」,表示這是戴弗林透過壓迫、干擾睡眠等手段,用高壓的方式強迫自己認罪而來的。但即便如此辯駁,當時陪審團仍然不採納奧格羅德的說法,最終法院判決奧格羅德死刑。入獄之後,奧格羅德不斷的申訴,並且透過一些義工的協助,採用各種法律手段來延後死刑的執行日期,更要求司法單位重啟本案的調查。之後透過DNA鑑定的方式,比對出案發現場所遺留的DNA,與奧格羅德有天壤之別。奧格羅德才在2020年6月無罪釋放。而此時距離他入獄已經過了28年。出獄之後,奧格羅德就在律師的協助下,對費城市政府提出冤獄賠償的訴訟,在歷經三年的訴訟後,費城市政府同意支付910萬美元的和解金給奧格羅德。除此之外,目前也有消息指出,當初那些迫使奧格羅德認罪的警探們,尤其是已經退休的戴弗林,即將因為此事件面臨刑事調查。
檢調紋身2/借鏡正衣冠 趙正宇歷經司法惡整更重潔身
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在立法院的研究室中,放了一片落地的穿衣鏡,桌上也擺放了一面鏡子,無論在立院質詢、選區會勘甚至參與公益活動,他都一律穿著整套黑色西裝,最多是換上黑色的競選背心。趙正宇指出,他擺放鏡子為了整儀容,更重要的是個人的民意代表形象,對於檢調人員曾宣稱他涉及貪污,最終即使處分不起訴,但仍被他視為人生最大挫折。「我永遠記得(2020年)7月31號,不會忘記一早六點鐘調查官到我家按門鈴。」趙正宇回憶,當時辦案人員到住處搜索,他詢問對方是為什麼案子調查他?辦案人員告訴他是陽明山一筆土地變更案,「我說陽明山跟我有什麼關係?我的選區只有拉拉山」,結果還被辦案人員說他「嗆聲」,讓他相當傻眼。總統府秘書長林佳龍2020年在交通部長任內在時,偕同桃園市長鄭文燦及立委趙正宇視察桃園綠線捷運GC01標高架段工程。(圖/報系資料照)那次檢調大動作搜索立委辦公室與住處,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經過長時間調查,媒體大篇幅報導立委遭搜索、羈押,趙正宇的名字都出現在「立委SOGO案」的新聞裡。他對此表示相當無奈,因為他至終自終都與「SOGO案」無關,甚至連當初被搜索的「陽明山土地案」也查出與他無關,處分不起訴。趙正宇苦笑說,雖然獲不起訴,但對他的傷害已經造成,「我的家人、我的家族、我的親朋好友、我的選民會怎麼看我?」他說,自己從做公務人員開始算起已從政30年,不但不偷不取、也不吃喝嫖賭,結果竟然被查辦貪污,查不出他有涉案,還一再延押他,最後硬是用違反《稅捐稽徵法》起訴他,讓他非常不服氣,因此在今年8月16日前往監察院陳情檢方濫權,並宣告決心參選立委連任。 「我曾經相信只要清廉自持,就不會因為『貪污』而跟司法扯上關係。」趙正宇說,在所謂的「SOGO案」發生以前,他也曾對檢察官有所期待,相信檢察官是「英雄」,剛正不阿的檢察官們會依據法律與證據,阻止一切沒有道理的懲罰。經歷過這次事件,他才了解,關心人民是否無辜含冤的檢察官其實是少數,想要「懲罰不能證明有犯罪的被告」才是多數。趙正宇指出,不論是基於「素樸正義感」、或者個人前程的算計,想要將人定罪的檢察官,總是會想到新的辦法和理由去繞過無罪推定。「不論是在案件外利用輿論妖魔化我,或者在本案另尋罪名起訴我,都是這種心態的具體展現。」趙正宇搖頭說。立委趙正宇8月16日赴監察院陳情檢察官濫權違法情事後,宣布爭取連任,正式投入桃園市第6選區立委選舉。(圖/黃耀徵攝)「所以對於檢方查無貪污證據而另尋罪名起訴我這件事,讓我深切的理解到,執法者會因為各種法律以外的考量去剝奪被告的權利。」趙正宇說,他歷經這次的官司,體認到一件相當不合理的事,只需要一通提到他的電話,就能認定他涉有重嫌,便可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等到查明他沒有涉案,為了掩飾自己錯誤羈押而可能導致的冤獄賠償、內部懲處及群眾輿論壓力的指責,才又另尋罪名將他起訴。他說,在這個案件裡面受傷最深的是他,卻只能看著承辦檢察官得到群眾讚揚然後平步青雲,卻從來沒有人試圖補償他所受到的傷害,「真正犯錯的人沒有受到懲罰,才是對司法制度最大的嘲諷。」趙正宇說,作為一個立法委員,當他親身以被告的視野去觀察我們的司法制度後,發現過往對於檢察官存有過於樂觀的想像,低估了刑事案件對於人民生活的影響。他誓言,未來如果連任,會以自己親身的經歷投身司法改革,不要再讓任何民眾經歷跟他一樣的痛苦。
男子冤獄16年剛獲千萬賠償金 卻「這件事」慘遭警察開槍射殺
美國53歲黑人男子倫納德庫爾(Leonard Cure)於33歲時被判處無期徒刑,他被關16年後,被認定是「冤獄」,重獲新生,並在今年8月賠償他81.7萬美元(約台幣2665萬元)冤獄補償金,誰知在16日他因為路邊攔停糾紛,被警察棍毆、電擊,當場開槍,送醫前已不治身亡。根據《紐約時報》報導,庫爾一生命運多揣,年輕時因被警方指控涉及搶劫遭判無期徒刑,被關16年後,終於在3年半前,被認定是「冤獄」,因為他擁有先前被忽視的可靠不在場證據,並且沒有物證或證人證明他在現場。出獄後,他找到一份穩定的保全工作,積極準備考大學,並到當地高中進行演說分享自己是如何重拾生活。他也在民權團體的幫助下經過3年多纏訟,當年抓錯人的部門在今年8月賠償他81.7萬美元(約新台幣2665萬元),他用這筆錢買了間房子。沒想到,16日晚間,庫爾開車要去探視他的高齡老母時,因涉及行車超速被警方攔停。根據喬治亞州警方說法,庫爾原本很配合警方臨檢,但是當警方告訴他被「逮捕」了,庫爾卻忽然失控,聲稱絕不回到牢裡,並且攻擊警方。根據行車紀錄器畫面,庫爾撲向臨檢的員警,雖然員警第一時間就使用電擊槍,卻沒能阻擋庫爾的攻勢,庫爾對員警勒喉、摳眼,甚至有撕咬的動作。警方表示,當時曾先使用警棍、電擊槍都無法讓庫爾冷靜,迫於無奈之下,警方只好開槍,開槍後立刻叫來救護車,但是當救護車趕來時,庫爾已無生命跡象。喬治亞州警方強調,對此事件感到遺憾,但是處理過程完全合法,槍殺庫爾的警官身份尚未確定,目前尚不清楚「種族」是否是警方開槍的考慮因素,而當初協助庫爾脫離冤獄的民權團體表示,他們要求喬治亞警方提供當事警察的隨身密錄器影片,以查明真相。根據警方行車紀錄器顯示,庫爾忽然抓狂襲警。(圖/翻社自CBS)
相親當晚發生關係被判性侵 男子「蹲3年冤獄」再審獲平反
大陸河北省唐山市一名男子,相親當晚就與女子發生關係,之後因被牽線的婚姻介紹所(以下簡稱婚介所)人員上門,索取人民幣2萬元(約新台幣8.8萬元)賠償金不成,就遭對方告上法院,被依強姦罪判刑3年,而他為了自證清白多次申訴,如今再審終於在昨(10)日獲判無罪。根據陸媒《華商報》報導,男子退伍後回家鄉工作,2018年2月22日透過婚介所牽線認識一名女子,雙方晚餐後於車上發生關係,接著他被婚介所老闆開口索要人民幣數萬元,拒絕後因女子態度匹變,3人不歡而散。到了隔天,男子見到婚介所老闆帶著一男一女,前來討要人民幣2萬元(約新台幣8.8萬元)的賠償金。男子認為,當時他與女子自願發生關係,到頭來被找上門,根本就是敲詐勒索,因此不願付錢,結果就遭婚介所老闆報警指控強姦。由於風波越鬧越大,男子態度服軟,家人在與婚介所老闆協商後被拿走多筆款項。怎料,以為鬧劇將要結束的男子,3月1日便被刑事拘留,並在12天後被捕,儘管多次出庭否認罪刑,強調從未強迫、暴力對待女子,仍在同年被依強姦罪判3年有期徒刑定讞,入監服刑,他雖選擇上訴,但遭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維持原判。男子2021年2月28日刑滿出獄後說,他在服刑期間堅稱無罪,因此沒被減刑,唯有要求家人為他申訴,所幸家人2020年下半年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獲得受理,法官經審認為,最初的強姦罪證據不夠充分、事實認定不清,交由中級人民法院另組合議庭再審此案。直到今年9月下旬,男子及其家人收到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通知他們10月10日到案開庭再審,如今等來的是多年前的冤案被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男子因此獲判無罪。男子表示,此案讓他數度丟了工作,出獄後靠打零工過活,近年才在家鄉開了一間餐廳,順著疫情趨緩生意逐漸好轉。他也透露,接下來打算依法申請國賠,重啟新的人生。
屏東船長被控運毒關2966天改判「無罪」定讞 刑事補償1483萬元
屏東「得利10號」漁船2009年因涉嫌走私海洛因磚16塊,船長陳火盛遭判刑18年入獄,歷時8年多再審,最高法院認為檢方舉證不足,逆轉改判無罪定讞,陳火盛聲請刑事補償6800萬元,高雄地院裁定給付1186萬4千元,遭陳上訴,法院日前准予再補償296·6萬元,總計裁定補償1483萬元。2009年東港「得利10號」運毒案,船長陳火盛被最高法院依運輸一級毒品罪,被判18年定讞,在冤獄平反協會不懈努力下,陳火盛歷經2966天服刑,於2020年2月獲最高法院改判無罪,陳火盛聲請刑事補償,認為入獄8年期間,造成自身及家人名譽受損,且失去與家人共處時光,要求賠償6800萬元。高雄高分院調查,陳火盛雖有走私前科,但長年從事遠洋捕魚工作,理應知道走私案層出不窮,依證據指出運毒過程應是被刻意隱瞞,對此豪不知情,由於陳火盛與運毒主謀林金群是同鄉,當時菲律賓納卯港內就只有陳一艘船要返台,林嫌才拜託陳幫忙將藏有海洛因的DVD運回台,若沒有拆封,陳單從外觀根本看不出有異。據調查指出,陳火盛將貨物載至東港交給船長事後便離開,法官表示若陳知道紙箱藏毒,不可能將貨物放置他人手中後便輕易離開,且陳並未收到任何利益報酬,無理由承擔運輸一級毒品會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風險,最高法院依再審程序改判無罪陳火盛定讞。高雄高分院最終決定補償陳每天4000元,共1186萬4千元,陳不滿上訴,合議庭綜合事證,認為陳火盛在全案並無無違法或不當,准予再補償新臺幣296萬6千元,總計裁定補償1483萬元。
河南男捲滅門血案「被控殺鄰居全家」 坐牢29年改判無罪…國家賠償787萬
從古至今冤案頻傳,就算最後證明清白,浪費的時間也回不來。中國河南一名男子過去被指控殺人,坐牢超過29年,直到去年期滿釋放,不久被改判無罪,法院為了補償,賠償787.2萬人民幣(約3451萬新台幣),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掀起一番議論。據《封面新聞》報導,現年68歲的譚修義30年前捲入一樁滅門慘案,被指控是殺害鄰居一家的兇手,因而判處死刑緩刑,自1993年7月21日遭警方刑事拘留,直到2022年10月20日期滿釋放。意外的是,出獄後2個月,他被河南法院改判無罪,坐牢長達10683天,成為中國已知被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譚修義出獄2個月後獲判無罪。(圖/翻攝自微博)《財新網》了解到,最高檢察院對譚修義案在2022年3月16日提出抗訴,當時距離河南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死刑緩刑已經19年,只剩218天就期滿釋放。最高檢察院抗訴後,經最高法院指令,河南省高院在2022年12月16日做出再審判決,認定譚修義無罪,撤銷原判決,也成為首位被錯誤羈押超過10000天的人。在9月19日舉行的「第8屆中律評杯十大無罪辯護案例」頒獎活動,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年4月已向譚修義送達國家賠償決定,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437萬3797.9元人民幣,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49萬9000元人民幣。消息傳出後,大批網友紛紛感嘆:「29年,人出來了,人生已經宣判無期了」、「一生毀了」、「遲到的正義是正義嗎!?」、「太冤枉了,賠多少都不多」。
林金貴遭控槍殺小黃司機 坐2519天冤獄「補償1259萬元」
高雄一名男子林金貴16年前捲入槍殺計程車司機案件,坐了2519天冤獄,而今年1月獲判無罪,高雄高分院近日裁定,補償1259萬元。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警方在辦案過程中違反程序,以暗示方式誤導證人,還以提供餐廳、住宿甚至酒店公費招待等交換條件,買通林金貴獄友作偽證。法官表示,林金貴獲判無罪時,在監獄待了2519天,年紀已經45歲,難回歸正常生活,他在療養院被診斷出有持續性憂鬱症和中度身心障礙,林金貴的精神疾患與受之羈押、刑罰執行所產生之精神與心理壓力,非無關聯。法官認為,按每日5000元補償請求人為適當,是合計請求人請求羈押及刑罰執行2519日之補償,共應支付請求人1259萬5000元(計算式:5000元×2519日=1259萬5000元)。據了解,林金貴遭控槍殺計程車司機,但他始終不認罪,他表示,自己根本沒有開槍殺人。不過,他還是被判無期徒刑。林金貴姐姐在家中找出他的大頭貼照,證明當時他是短髮,而監視器畫面中的嫌犯是長髮,2個月的時間頭髮不可能長到肩膀。最高法院於1月表示,本案檢察官始終未能提出客觀跡證以證明被告確有出現於案發現場,至檢察官所提出不利被告之相關供述證據,經原審調查審理結果,發現其蒐證程序有諸多嚴重程序瑕疵或內容不實情事,仍無從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本案既欠缺積極證據,又有堅強之不在場證明,自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以免造成冤獄。
纏訟16年…林金貴被控槍殺小黃司機無罪確定 冤獄補償金曝
高雄男子林金貴16年前被控槍殺計程車司機,他始終表示不是他做的,法院還是判他無期徒刑,2015年再審改判無罪,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又變無期徒刑,更二審變無罪,最高法院在今年1月11日駁回上訴,確定林金貴無罪。而林金貴被關了2519天,近日冤獄補償金額也曝光。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表示,林金貴遭判有罪後還是四處陳情,2014年協會立案幫助他,據監視器畫面顯示,嫌犯是長髮,而林金貴姐姐在家中找出案發2個月前的大頭貼照,是林去照相館拍攝的,照片中他是短髮,2個月頭髮不可能長到肩膀,所以判定非同一人。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檢察官始終未能提出客觀跡證以證明被告確有出現於案發現場,至檢察官所提出不利被告之相關供述證據,經原審調查審理結果,發現其蒐證程序有諸多嚴重程序瑕疵或內容不實情事,仍無從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本案既欠缺積極證據,又有堅強之不在場證明,自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以免造成冤獄。據《中時新聞網》報導,依《刑事補償法》規定,因為林金貴被關超過3000天,法院會依照狀況,每天補償3000到5000元,而林金貴最少可拿900多萬冤獄刑事補償金,最高1500多萬元。判決書指出,法官表示,林男獲判無罪時已超過45歲,在監獄待了2519日,難回歸正常社會生活,而他在2019年在療養院被診斷出有持續性憂鬱症和中度身心障礙,林男的精神疾病患與羈押、刑罰執行所產生的精神與心理壓力,非無關聯。法官認為,應以按每日5000元補償請求人為適當,是合計請求人請求羈押及刑罰執行2519日之補償,共應支付請求人1259萬5000元(算式:5000元×2519日=1259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