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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船長被控運毒關2966天改判「無罪」定讞 刑事補償1483萬元

東港「得利10號」運毒案船長陳火盛歷經2966天服刑,最終宣判無罪,刑事補償1483萬元。(圖/翻攝畫面)

東港「得利10號」運毒案船長陳火盛歷經2966天服刑,最終宣判無罪,刑事補償1483萬元。(圖/翻攝畫面)

屏東「得利10號」漁船2009年因涉嫌走私海洛因磚16塊,船長陳火盛遭判刑18年入獄,歷時8年多再審,最高法院認為檢方舉證不足,逆轉改判無罪定讞,陳火盛聲請刑事補償6800萬元,高雄地院裁定給付1186萬4千元,遭陳上訴,法院日前准予再補償296·6萬元,總計裁定補償1483萬元。

2009年東港「得利10號」運毒案,船長陳火盛被最高法院依運輸一級毒品罪,被判18年定讞,在冤獄平反協會不懈努力下,陳火盛歷經2966天服刑,於2020年2月獲最高法院改判無罪,陳火盛聲請刑事補償,認為入獄8年期間,造成自身及家人名譽受損,且失去與家人共處時光,要求賠償6800萬元。

高雄高分院調查,陳火盛雖有走私前科,但長年從事遠洋捕魚工作,理應知道走私案層出不窮,依證據指出運毒過程應是被刻意隱瞞,對此豪不知情,由於陳火盛與運毒主謀林金群是同鄉,當時菲律賓納卯港內就只有陳一艘船要返台,林嫌才拜託陳幫忙將藏有海洛因的DVD運回台,若沒有拆封,陳單從外觀根本看不出有異。

據調查指出,陳火盛將貨物載至東港交給船長事後便離開,法官表示若陳知道紙箱藏毒,不可能將貨物放置他人手中後便輕易離開,且陳並未收到任何利益報酬,無理由承擔運輸一級毒品會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風險,最高法院依再審程序改判無罪陳火盛定讞。

高雄高分院最終決定補償陳每天4000元,共1186萬4千元,陳不滿上訴,合議庭綜合事證,認為陳火盛在全案並無無違法或不當,准予再補償新臺幣296萬6千元,總計裁定補償148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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