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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設計公司同意擅用著作 鼎泰豐遭判2萬元賠償

寶來文創負責人徐華文控訴鼎泰豐剽竊著作權。(圖/報系資料照片)

寶來文創負責人徐華文控訴鼎泰豐剽竊著作權。(圖/報系資料照片)

知名餐廳鼎泰豐過去曾和寶來文創開發公司合作,由寶來製作Q版卡通人物供鼎泰豐使用,合作結束後,寶來的顏姓女設計師到鼎泰豐任職,卻未經寶來授權,將「鼎仔」「飛鳥」印在明信片上販售,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認定鼎泰豐侵害著作權,判賠2萬元定讞。

寶來公司指出,「鼎仔」等卡通人物是顏女在2009年至2011年任職寶來期間所製作,雙方簽有合約,明定設計師任職期間設計的物品,著作權屬於寶來所有,但鼎泰豐卻擅用相關卡通人物製成物品販售,侵害他及公司的權利。

寶來負責人徐華文說,鼎泰豐侵害行為是出於故意,惡性重大,應增加賠償額,賠償他165萬元,且對方事後的發言,讓他屢遭外界嘲笑、身心受創,應在《中國時報》等媒體登報還給他公道。

鼎泰豐公司及負責人楊紀華表示,寶來文創提告的明信片侵權爭議,在2016年6月29日前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不得請求,且該著作經濟價值極低,占整張明信片版面不到10分之1,故損害賠償額應以銷售毛利總額10分之1,共2037元為適當。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指出,鼎泰豐公司自己承認在2017年11月13日才下架明信片,寶來在同年6月29日提起本件請求,並沒有罹於時效可言,且法院也已認定鼎泰豐公司及顏姓設計師過失侵害寶來文創的「鼎仔」「飛鳥」圖樣的著作財產權。

合議庭認為,雖然鼎泰豐販售這批涉侵權的明信片所得利益只有2037元,但該著作已是完整的美術著作應受保護,考量損害情況後,判決鼎泰豐與負責人須連帶賠償2萬元,至於登報導歉部分沒有必要性,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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