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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狠父垂死11月大女嬰 遭判18年有期徒刑

(圖/報系資料照)

(圖/報系資料照)

桃園林姓男子前年因經濟問題心情不佳,竟把11個月大的女兒當出氣筒,手腳並用重擊女兒頭、胸,導致女嬰顱內骨折、出血致死,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考量女嬰母親及林的岳母等家人求情,希望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囚18年定讞。

2019年4月23日上午7點,25歲的林男與家人爭吵,一時難以排解不滿情緒,又看到女嬰哭鬧不休,他徒手用力搥擊她的頭部及胸腹部多次,致女嬰受有頭胸腹部多處外傷併顱骨骨折,導致顱內出血及心臟、肝臟挫裂傷,繼而因多器官損傷及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林男雖辯稱沒有殺人意圖,但對象是年僅11個月大、沒有反擊能力的女嬰,認定有殺人不確定之故意,將林男判刑18年。

台灣高等法院審結認定,被害人在本案發生時僅11個月大,甚為稚幼,林男因自身情緒不佳,不思以理性方式排解,竟不顧後果,殺害無辜且毫無抵抗能力之被害人,手段實甚殘忍,且已剝奪被害人生命法益,造成之危害甚鉅,所為應予嚴厲非難。

合議庭考量,女嬰的生母表示,林男平常也有疼愛小孩的一面,希望給予他1次改過並重新融入家庭之機會,再加上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表示林的其餘2名子女已在安置中,對本案並無特別意見表示等量刑意見,將林判刑18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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