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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帶15歲女生朋友到家烤肉 色父親竟載她去賓館伸狼爪

吳姓色男猥褻兒子的未成年女性朋友,上訴最高法院仍被駁回,判決有罪定讞。(圖/資料照)

吳姓色男猥褻兒子的未成年女性朋友,上訴最高法院仍被駁回,判決有罪定讞。(圖/資料照)

北市1名吳姓男子3年前見到兒子帶回家中烤肉的未成年小女生,竟大起色心,以兜風為由,騎車將當時年僅15歲的小女生載到賓館親吻、隔著衣物撫摸胸部及下體,一、二審被依強制猥褻罪判刑9月,但吳某堅決否認犯罪,主張被害少女對案發當時的衣著陳述前後不一,台灣高等法院有應調查而未調查的證據上訴最高法院,但最高院仍駁回吳某上訴,全案定讞。

前審判決指出,現年40多歲的被告吳男,2016年9月認識兒子帶回家烤肉的小女生。當時年僅15歲的被害小女生,被吳男以騎車載她兜風為由,把她帶到賓館房間內,違背小女生的意願,不顧小女生的推擋及言語明白拒絕,親吻她的臉頰、並隔著衣褲,撫摸小女生的胸部及下體,小女生趁隙發出手機簡訊向友人求救,經友人報警救出。

吳某一審時即被依強制猥褻罪判刑9月,不服上訴到高院後,因吳某犯行明確,高院即駁回他的上訴,但是,吳某認為被害小女生在歷次陳述時有明顯不符之處,而且前審對於小女生短褲的材質、厚度沒有調查,所以高院有「應調查而未調查」的情況,吳男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院根據前審卷證,包括賓館監視器畫面、被害人手機Facebook Messenger訊息對話截圖等事證,認定前審在判決的證據和認定的理由都很清楚,吳某所辯並不可採,前審並未違法,因此駁回吳某上訴,判決9月最終結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