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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度介紹15歲女生坐檯陪酒 法官不准少女同學的媽媽緩刑

兩度介紹孩子的同學坐檯陪酒,法官認為惡性重大,不准緩刑。(圖/翻攝網路,非當事人)。

兩度介紹孩子的同學坐檯陪酒,法官認為惡性重大,不准緩刑。(圖/翻攝網路,非當事人)。

南投縣邱姓女子兩度介紹孩子同學、國中剛畢業的15歲多少女(化名「小芳」)去坐檯陪酒,邱女先遭南投地院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罪》,判緩刑2年,後來法官認為邱女不該兩度介紹少女陪酒,再判刑4月,不准緩刑。

判決指出,邱女得知國中剛畢業的小芳想賺錢,委託經常搭載邱女的陳姓小黃司機,介紹小芳去陪酒,前年7月起,小芳開始在南投縣某養生館坐檯,每節賺1200元,小芳實拿780元,陳男可分一成,盧姓和吳姓媽媽桑,合拿300元。

後來小芳又被邱女介紹到桃園坐檯陪酒,前年10月被警方救援安置,小芳才說出3個多月前已在南投坐檯陪酒過。

邱女先因小芳在桃園陪酒案,被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罪》判刑3個月,緩刑2年。後來又因介紹小芳在南投陪酒案曝光,法官認為邱女在緩刑期間再犯,近日再判她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但不得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