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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前主秘陳宏達被車撞還挨罰 台北地院撤銷300元罰單

法務部前主秘陳宏達感謝北院還他公道,認為行人該有一條安全回家的路。(圖/報系資料照)

法務部前主秘陳宏達感謝北院還他公道,認為行人該有一條安全回家的路。(圖/報系資料照)

法務部前主秘、現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過馬路時,慘遭車輛撞傷,又被警方認定未走斑馬線,罰款300元,氣得他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行人應否走斑馬線,應視現場狀況而定,本案發生主因是肇事車輛未禮讓行人先行所致,因此判決撤銷罰單,但還可上訴。

陳宏達得知判決結果後,感謝北院堅守「法治國家原則」,判他勝訴,等於給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上了一堂寶貴的法治教育;他說他的懇求是讓行人有一條安全回家的路,苛政猛於虎,濫開罰單不等於交通執法。

判決指出,去年7月28日晚間8時許,陳宏達行經北市杭州南路與愛國東路交岔路口時,遭駕駛違規左轉撞傷,導致左後背、後腦勺、右手肘與頸部等處受傷;不料,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事故處理小組到場後,認定陳宏達未走斑馬線,逕行舉發,警方裁處300元罰鍰。

陳宏達不服,表示依以往判決可知,行人過馬路時可稍微偏離斑馬線,且車禍發生前,有一部計程車違規搶先左轉,害他心裡毛毛的,接著看見肇事車輛開過來,無法得知是否也要左轉,因此緊靠斑馬線,小心翼翼、迅速前進,怎知肇事車輛無視行人路權,直接朝他撞過來,因此錯不在己,請求撤罰。

北院審理時,勘驗路口監視器、肇事車主行車紀錄器,並參酌交通部函覆以及警政署的執法取締標準,認為行人是否走在斑馬線上,應視現場道路路型、車流及人流狀態、個案事實作認定。陳宏達雖然當時沒走在斑馬線上,卻已緊靠斑馬線行走,不料肇事駕駛未禮讓,還違規左轉撞到他,因此難以歸責他,判決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