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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兼職球評「被判違法」:損害政府名譽 石明謹提6點反擊:不後悔

懲戒法院認定違法,判石明謹降一級改敘,罰款20萬元。(圖/翻攝自臉書/石明謹)

懲戒法院認定違法,判石明謹降一級改敘,罰款20萬元。(圖/翻攝自臉書/石明謹)

萬華分局交通分隊員警石明謹曾多次在電視講評足球比賽,去年被檢舉兼職次數多,依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送辦。懲戒法院認定違法,判石明謹降一級改敘,罰款20萬元。對此,石明謹發出6點聲明,強調不會對過去所做的事感到後悔。

懲戒法院指出,石明謹自1997年7月1日起擔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為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未經服務機關許可,自2011年起至2018年間,擔任電視足球賽事評論員,共出席190次,受領車馬費283萬3850元。

除此之外,自2019年1月10日起,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每次出席單場會議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約1100元,迄至今年5月18日止已出席5次,共領取5400元,違反公務員除依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業務之規定。

石明謹提6點聲明。(圖/翻攝自臉書/石明謹)
石明謹提6點聲明。(圖/翻攝自臉書/石明謹)

懲戒法院認定,石明謹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前段、第14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上述違法行為,雖屬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因此判石明謹降一級改敘,罰款20萬元。

針對判決結果,石明謹回應,懲戒法院只看了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書面報告,沒有開庭,沒有當面聽取他的說明,也沒有傳喚任何證人,因此會依法提出上訴。他認為,自己8年轉播190次,平均一年大概約23次,扣掉世界盃或奧運期間較為密集的轉播,一年其實就10幾至20次,且他並沒有領固定薪資,是一場比賽後才領車馬費,但卻被認定是「經常性」、「持續性」的職務。

石明謹表示,在中華足協擔任無給職的紀律委員,而且還不是足協的常設組織,2年半總共開會5次,領了5400元;他嘆,「這樣也算違法兼職,我應該也算是史無前例的可憐血汗兼職了。」

針對懲戒法院提到,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對此石明謹指出,這點他不認同,因為他對自己有足夠的自信,不管是對於他處理案件的當事人,或是整個政府的信譽,相信「石明謹」3個字拿出來,都不會污辱到公務員,也不會損害政府信譽。

他自認,過去20年所做的事情,對於公務員形象是正面提升,所以被懲戒,自己不會對過去所做的事感到後悔。至於判決結果是否會影響心情,石明謹說,「請大家放心,不會的,先不說判決確定之前,都是無罪的,說真的就算判決確定,這也不是什麼罪,我會繼續做我該做的事,在台灣能搞體育的,不會這麼容易被干擾。」

他也提及,「將近10年好像拿了200多萬,其實都花光了,我花在足球上面的錢,比我得到的要多很多,我不是在邀功,而是對我自己的評價,至少我覺得我沒有愧對台灣的足壇朋友,拿得並不心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