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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貪消防署長」黃季敏邀訪法國 8下屬參團險惹貪污官司

最貪消防署長黃季敏一審遭重判18年,上訴後由二審審理中。(圖/報系資料照)

最貪消防署長黃季敏一審遭重判18年,上訴後由二審審理中。(圖/報系資料照)

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因貪污案一審被判刑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台北地院審理期間,發現黃季敏在2005年初,以查驗原廠設備名義,帶8名消防署職員至法國阿爾卡特公司免費參訪,法官為此告發8人貪污;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8人只是受黃季敏指示赴法國出差,沒貪污犯意,今將8人不起訴。 

黃季敏2005年初接受廠商招待,率8名消防署職員至法國參訪,名單包括標案承辦人、政風室及會計主管等8人,參訪期間的食宿等開銷則由投標廠商全額支付,不法利益合計約27萬元,北院據以向北檢告發。 

不過檢方調查發現,8人均是聽從黃季敏指示才出國出差,標案決策者也是黃季敏,其他人不知道標案細節,也不清楚出差行程及食宿等安排,認定8人沒有犯意。

黃季敏被控2002年9月開始至2009年間,擔任消防署長及兼任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執行長期間,在9件「救難器材採購案」中受賄2076萬元,另於「救災衛星系統與指揮車整合平台標案」圖利廠商1207萬元。檢調當年搜索黃季敏住處時,查扣17塊金磚、11塊金條,重量近20公斤,黃因此被外界謔稱為「黃金署長」、「最貪消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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