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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渣女分手前想「撒嬌賣萌」拐男友公證財產贈與 律師提醒「千萬別去」

王祖均律師表示,口頭與契約贈與雖然得以隨時撤銷,但如果經過公證後就不一樣了。(示意圖/pixabay)

王祖均律師表示,口頭與契約贈與雖然得以隨時撤銷,但如果經過公證後就不一樣了。(示意圖/pixabay)

臉書社團「爆廢公社」6日出現一篇文章,內容中表示一名女網友希望與男友分手,但希望在分手前能透過一些契約、法律公正手段取得男友擺攤的獲利,以及他後續財產的證明。離奇且大破三觀的內容自然引起不少網友的謾罵,但有專業律師表示「千萬別去」。

這篇文章中,該名女網友表示,自己平時會跟男友出門擺攤,他希望能在分手後,繼續獲得男友擺攤所賺取的利益,甚至還希望自己能夠獲得一半。同時他也抓著男友曾說過「所有財產都會給他,給他保證」這劇情話,所以他想著要透過錄音、文字契約,甚至讓男友跟他去法院進行契約公證,來保證自己在跟男友分手後,還是可以取得男友的營利與財產。該名女網友甚至將主意動到男友的父母上,想知道如果男友沒有履約的話,詢問是否可以跟他的父母求償。

如此離經叛道又打破三觀的文章,自然引來不少網友的謾罵,就有網友留言表示「根本就只是想要錢」、「不會自己賺嗎?」、「低能兒無誤」、「多交幾個就可以當世界首富了」、「現在還想蹭錢?還撒嬌用騙的,臉皮夠厚」、「我真想看看本人 看看臉皮有多厚 妝化多濃」。

由於牽扯到法律知識方面,《CTWANT》獨家訪問到律師王祖均,王律師開頭時就表示「希望這男生不要傻到真的跑去做公證」。王律師解釋,依照該名女網友內容來看,擺攤、網拍賣衣服的部分,如果男女雙方沒有簽署書面合夥協議,女生要在分手後證明她的出資額、出資種類(現金、勞力、還是其它利益),接著透過司法訴訟,才有機會繼續請求該項業務(也就是男友賣衣服)後續利益分配。

第二個財產的部分,王律師表示,依照民法408條規定,贈與人在移轉贈與物前,得隨時撤銷贈與。也就是說,即便是曾經口頭、書面承諾要贈與某物,在實際贈與之前,男生都有撤銷贈與的權利。即便是女生已經有文書契約或是錄音,男生在正式送出去前都可以隨時撤銷,且無須負擔法律責任。

王律師表示,最麻煩的是第三點公證的部分,如果男女雙方真的簽下契約,並且前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的地方進行公證,「這是不得撤銷的」。如果男方不願意履行公證內容,女方是可以提告要求男生執行。如果公證的契約內含有強制執行的條款,則女生可不經法院判決,直接以契約聲請強制執行。但王律師也強調,由於契約內容比較特殊,公證人在執行公證前,會再三確認雙方的真意。

至於將贈予的行為延伸到男方父母的部分,王律師表示,在男生尚未20歲之前,契約必須經過父母的同意或承認。而即便父母同意,或男生年滿20歲後才定下契約,由於契約內容並非屬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所以男方父母不付連帶履約責任。另外王律師也提醒,如男生每年贈與價值超過法定贈與的免稅額,事後還要支付贈與稅給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