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
」 遺產 繼承 遺囑 大陸 詐騙
假死騙補助1/千元就有!越籍網站賣死亡證明 移工「賜死父母」騙補助
台灣近年缺工嚴重,大量引進外籍移工填補人力缺口,2026年移工人數已突破86萬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規定,參加勞工保險的移工,在其家屬不幸離世時能申請死亡喪葬津貼,而如今卻有越南網站販售假死亡證明,更號稱能做到真假難辨,保證政府蓋章、資料齊全,且價錢僅需幾百到上千元台幣不等,也讓雇主憂心此制度恐成移工「賜死父母」騙補助的漏洞。勞保條例第62條規定,在台灣有投保的外籍移工得享有相關福利,被保險人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3個月;被保險人年滿12歲子女離世時,發給2.5個月;倘若被保險人未滿12歲的子女不幸么亡,則發給1.5個月。而根據勞動部調查,移工投保人數約為55萬人,2025年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有1萬101件,給付金額為9億5174萬元,平均一件獲得約9.4萬元,政府用意原是讓喪家能安心處理後事、暫免於經濟之憂,在危急時刻給予人性關懷和溫暖,卻被部分不肖人士察覺「商機」,發展出「亡靈生意」。「Bao Xin Viec」假死亡證明主打「使用真實人民委員會(UBND)的底本」、「確保紅印章與簽名齊全」,甚至在用途欄位直接註明「可放心拿去公證、認證,以完成財產認領與繼承手續」。(圖/翻攝Bao Xin Viec網站)記者調查,越南網站「Bao Xin Viec」乍看之下為文件代辦公司,實則是提供「代辦假死亡證明書」服務,網頁宣傳標榜「誠信、不需前往國家機關」,並主打「一條龍」服務,全越南皆可收送件的,強調能為消費者帶來「最完美、最負盛名和專業的服務體驗」。根據該網站公布的價格表與承諾,每張假證明收費大約在50萬至100萬越南盾之間(約新台幣650元至1200元),網站還列出多項保證,包含「使用真實人民委員會(UBND)的底本」、「確保紅印章與簽名齊全」,甚至在用途欄位直接註明「可放心拿去公證、認證,以完成財產認領與繼承手續」。網站更提供全天候諮詢支援,以便消費者選擇合適產品並獲取必要資訊,且在1到3天就能拿到產品,還保證「絕對隱私」,甚至還有至少6個月的「售後服務」,主打安心快速、真假難辨,讓雇主擔心恐成移工騙補助的破口。知情人士透露,參加移工保險家屬死亡後,移工申請需要經過投保單位蓋章,並檢附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如戶籍資料、出生證明,應為申請前最近6個月之文件)、護照及居留證影本,若移工提供的文件並非台灣政府核發,則必須先送到台灣駐外館處進行驗證,但跨國查核困難重重,加上移工家屬遠在海外,於台灣並無戶籍,也讓查證過程更加棘手,代辦假證件技術精進又讓此現象雪上加霜。台灣外籍移工已突破86萬人,是勞力市場中不可或缺的勞力,投勞保的勞工都能請領家屬死亡津貼,卻有人試圖鑽漏洞、騙補助。(示意圖/報系資料照)「希望勞動部不要真的成為『移工部』,多為國人想想吧。」知情人士無奈表示,移工是台灣目前的重要勞動力,他們的努力和付出有目共睹,但同樣依賴移工的國家如日本、韓國和杜拜,則未將其家屬也納入照顧範圍內,希望政府能「內外有別」,並建立嚴格完善的防範機制,才能確保勞保基金真正用在刀口上,別讓良善的體制淪為外籍黑市的提款機。勞保局回應,現行外籍被保險人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如出具外國證明文件時,依規定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確認文件真偽。勞保局表示,目前我國駐越南辦事處於驗證文書時,已運用前開措施認,如有異常情形,除依規定不予受理外,也會另通知勞工保險局進行列管,避免以假證件詐領給付。勞保局強調,為依法核實審查保險給付,除設有主動勾稽異常態樣加強查核、並與移工來源國駐台機構及我國駐外館處建置聯繫窗口,協助查詢與確認、強化投保單位協助辦理手續,避免不法代辦介入等多項查核機制外,另越南政府為因應旨揭假證件問題,已建置數位化查驗機制,可透過掃描QR Code,線上確認資料正確性。
假死騙補助2/移工年領9.5億家屬死亡津貼 勞保局收萬件藏357件疑義
外籍移工是台灣不可或缺的重要人力,台灣勞動部給予移工比照國人的待遇,參加勞工保險的移工,在其家屬不幸離世時能申請死亡喪葬津貼,卻有越南網站看準「商機」,公然販售假死亡證明,也讓雇主擔心移工福利恐淪為外籍黑市提款機。據了解,台灣外籍移工人數現已突破86萬人,當中55萬人有加入勞保,根據勞保條例規定,在台灣有投保的外籍移工得享有相關福利,被保險人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分別可請領1.5個月到3個月不等的津貼。在2018至2024年間,外籍被保險人(含外籍配偶)請領金額合計50.1億元,每年平均7.2億元,2025年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為1萬101件,給付金額共9億5174萬元,平均一件為9.4萬元,這原是讓家屬度過難關的「救命錢」,卻被發展成商機,在網路上大賣假死亡證明。「Bao Xin Viec」的畢業證書以假亂真,還能客製大學和學位,加上學校的紅頭印章,讓人難辨真假。(圖/翻攝Bao Xin Viec網站)越南網站「Bao Xin Viec」公然提供「代辦假死亡證明書」服務,每件費用在數百到上千元不等,標榜「誠信、不需前往國家機關」,強調能為消費者帶來「最完美、最負盛名和專業的服務體驗」,還保證「使用真實人民委員會(UBND)的底本」、「確保紅印章與簽名齊全」,甚至在用途欄位直接註明「可放心拿去公證、認證,以完成財產認領與繼承手續」,主打真假難辨、以假亂真。該網站服務項目更不僅於此,可說是「只有想不到、沒有辦不到」,包含各級學校的文憑、住院證明、單身證明、結婚證書,以及各種大型機具和語言證書,倘若官方查證不嚴,從生到死都能「一條龍式」的魚目混珠。越南網站看準死亡津貼「商機」,公然販售假死亡證明,也讓雇主擔心移工福利恐淪為外籍黑市提款機,希望勞保局能嚴加審核。(圖/本刊資料照)而根據勞保局統計,2025年受理上萬件外籍被保險人(含藍領、白領籍外籍配偶)喪葬津貼給付,共517件不予給付,當中357則是因證件存在疑義被退件。根據勞保局目前的行政流程,移工要申請死亡津貼,需提供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及載有死亡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等相關證明,倘若移工提供的文件非台灣政府核發,則必須送交台灣駐外館處進行驗證,由外館針對文件內容真實性和正確性進行審核。知情人士指出,移工家屬遠在海外,在台灣並無戶籍與健保紀錄,若黑市真如其所宣稱使用「真實人民委員會的底本」進行制度性造假,查核過程將困難重重,希望勞保局能嚴加審查,別讓勞保善意成為肥羊。勞保局回應,現行外籍被保險人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如出具外國證明文件時,依規定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確認文件真偽。勞保局表示,目前我國駐越南辦事處於驗證文書時,已運用前開措施認,如有異常情形,除依規定不予受理外,也會另通知勞工保險局進行列管,避免以假證件詐領給付。勞保局強調,為依法核實審查保險給付,除設有主動勾稽異常態樣加強查核、並與移工來源國駐台機構及我國駐外館處建置聯繫窗口,協助查詢與確認、強化投保單位協助辦理手續,避免不法代辦介入等多項查核機制外,另越南政府為因應旨揭假證件問題,已建置數位化查驗機制,可透過掃描QR Code,線上確認資料正確性。
父猝逝留4200萬遺產全給兒!遺囑曝光揭妻30年秘密 復仇布局震撼全家
月領約新台幣4萬元年金、留下約4200萬元台幣(約2億日圓)資產的父親突然病逝,原本以為只是一般遺產分配,沒想到一份遺囑卻讓兒子當場看傻眼。父親不僅將全部財產留給獨子,甚至連結縭數十年的妻子都被排除在繼承名單之外。隨著遺囑附言內容曝光,一段橫跨30年的婚姻恩怨與精心布局的復仇計畫也隨之浮上檯面。根據日本財經媒體報導,51歲的正臣(化名)日前送別因心臟衰竭猝逝、享壽75歲的父親正光(化名)。正光生前曾是地方知名房地產公司社長,名下擁有公司股份、不動產及現金存款等資產,總值約2億日圓,另有每月20萬日圓年金收入。由於母親林子(化名)本身也是地主家族千金,繼承大量土地與公司股份,因此正臣一直認為父母婚姻穩定、家庭富裕,從未察覺任何異狀。直到父親過世後四十九日法事結束,一家人在律師事務所公開父親生前立下的公證遺囑,才讓情況急轉直下。遺囑內容明確寫道,名下所有公司股份、不動產與存款等約2億日圓資產,全部由長子正臣繼承,妻子林子不得繼承任何財產,甚至連目前居住的房屋權利也不在繼承範圍內。這項安排讓母子倆當場震驚,完全無法理解父親為何做出如此決定。然而更令人錯愕的,是遺囑後方附帶的一段親筆說明。正光指出,妻子早在30年前就與其他男子發生婚外情,甚至涉嫌挪用公司資金供私人使用,而相關收據、照片及資金往來紀錄等證據,他多年來始終妥善保存。正光表示,當年沒有選擇立刻離婚,並非原諒對方,而是因為當時自己身為入贅女婿,若貿然翻臉,不但可能失去事業基礎,也難以與擁有龐大勢力的岳家抗衡。因此,他選擇隱忍不發,繼續扮演外界眼中的模範丈夫。遺囑指出,過去30年間,他利用公司經營、節稅規劃及資產配置等方式,逐步將妻子名下及岳家傳承而來的部分土地與資產,轉移整合至自己掌控的企業體系內。待岳家長輩相繼過世後,相關資產實際上已落入其管理範圍。正光坦言,自己留下這份遺囑的最大目的,就是避免財產在死後重新回到妻子手中,而是全數交由兒子繼承。面對這份遺囑,林子起初難以接受,但也明白一旦提起法律訴訟,過往外遇及資金流向等爭議恐全面曝光,連帶影響自己的社會地位與名聲。經過權衡後,她最終放棄進一步爭產,僅主張法律保障的最低應繼分權利,作為事件的最終落幕。隨著父親的年金停止發放、公司經營權與主要資產轉移至兒子手中,這場持續30年的婚姻角力也畫下句點。事後回想整件事,正臣仍感到不寒而慄。他表示,最讓自己震撼的不是遺產數字,而是父親在得知背叛後,竟能隱忍30年不動聲色,持續扮演順從丈夫的角色,直到生命最後一刻才透過遺囑完成布局。「想到父親這30年來究竟懷著什麼樣的心情生活,我至今仍覺得背脊發涼。」而這起案例,也再度引發外界對遺囑、繼承與家庭關係複雜糾葛的討論。
82歲老母打麻將被拒上桌 4子女自製免責聲明「生死不怨他人」爆紅
大陸湖北省一名肖姓男子近日在網路上分享自己為82歲母親製作的「牌桌健康風險免責聲明」,引發大量網友共鳴。肖男的母親年逾八旬,平時喜愛打麻將,但因年齡較高且有基礎疾病風險,過去往往被親友婉拒上桌,只能在旁觀看。為了讓母親能安心參與娛樂活動,肖男與兄弟姊妹共同簽署一份聲明,內容大意為家屬已知悉其健康狀況並願意自行承擔相關風險,藉此讓老人得以正常參與棋牌娛樂。《法治日報》報導,相關內容迅速在網路上發酵,獲得大量按讚與討論。不少人認為此舉展現家庭溫情與對長者精神需求的重視;也有網友質疑,該聲明僅由家屬自行製作與簽署,未經公證或多方確認,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仍有疑慮。針對高齡者參與棋牌娛樂活動時可能發生的健康風險與法律責任問題,有法律專業人士指出,一般休閒性質的打麻將,並不屬於《民法典》所規範的高風險文體活動,因此難以直接適用「自甘風險」原則。若參與者在遊戲過程中突發疾病或身體意外,多數情況下主要與自身健康狀況有關,與同桌牌友的正常娛樂行為之間通常不構成法律上的侵權因果關係。82歲老母打麻將被拒上桌,4子女自製免責聲明。(圖/翻攝自微博)在責任判定上,關鍵仍在於是否存在過錯行為。若在場人員未對老人進行言語刺激、強迫熬夜或明知健康狀況不佳仍強行邀約,且在突發狀況時能及時停止活動並撥打急救電話、協助基本救助,一般不會被認定需承擔侵權責任。但若存在明顯疏忽或延誤救助等情形,則可能涉及相應法律責任。若活動在棋牌室、茶館或老年活動中心等經營性場所進行,場所經營者則依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若未盡到管理或救助責任,可能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至於家屬自行製作的「免責聲明」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專家指出,此類單方文件並不能一概免除責任。若意外純屬個人健康原因,且牌友與場館均無過錯,實務上多視為風險自負;但若事故與設施缺陷、管理疏失或救助不及時有關,相關責任方仍須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免責聲明也無法對抗法律規定。專家同時提醒,若希望類似風險約定具備更完整法律效力,應由老人本人、家屬、同桌參與者及經營場所多方共同確認並簽署,同時保留身份資料與影像紀錄,以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與風險邊界。
高雄房客租屋25年拒搬家! 網揭「租客1奧步」:拖好拖滿再住5年
房價高漲、租金不斷上升,讓不少人一租就是十幾二十年,但當「租久了」開始讓部分房客產生「像自己家」的心態時,也讓租屋市場衍生出更多爭議。近日高雄一樁長達25年的租屋糾紛曝光後,立刻在網路上掀起熱議,不少房東看完直呼「這才是真正的惡夢」。有網友在網路論壇PTT轉貼新聞指出,高雄一名王姓女房客承租同一間老屋長達25年,期間都正常繳租,直到房東決定收回房屋時,雙方才正式爆發衝突。根據報導,張姓房東在2025年2月先以口頭通知,再寄出存證信函,希望房客搬離,不過對方卻拒絕配合,甚至主張自己住了20多年,應該擁有「優先承購權」,認為房東若要處理房屋,應該優先賣給她。但法院審理後發現,雙方屬於未約定租期的不定期租約,而依照現行民法與土地法規定,純住宅租客並不適用優先承購權。最終高雄地院判定女房客敗訴,必須限期返還房屋。法院審理後發現,雙方屬於未約定租期的不定期租約,而依照現行民法與土地法規定,純住宅租客並不適用優先承購權。(示意圖/東森新聞資料照)消息曝光後,立刻在PTT引發大量討論,許多網友對房客的說法感到不可思議,「租到以為是自己的,聽起來很低能」、「貸款20年租房25年,替人家繳光房貸還要付錢買下來,租房超吃虧」、「這些人真的都太神奇了,搬家不是比打官司簡單容易嗎」。不過,也有不少人從現實角度分析,直言「人家租25年大概已經中老年了,出去也不好租,所以賴、拖、擺爛很可能是他的最佳策略」、「這種租客未來一定一堆,請神容易送神難」、「他官司一直打一直上訴就可以繼續住,一定拖好拖滿,上訴上滿,拖個五年」。部分網友指出,住了25年後房客年紀可能早已邁入中老年,重新找房其實相當困難,因此「拖著不搬」某種程度上,也可能是他們認為最有利的生存策略。(示意圖/取自Pexels)留言區也出現不少「房東自保教學」,「不限期租約本來就很難趕人,所以最好一年簽一次,再花小錢公證,強制驅離比較快」、「重點是2025年初還是房市熱的時候,年中之後房市慘淡,房東價差損失極大」。每日百對怨偶分家! 台北人「不輕易離婚」 專家揭背後苦衷後悔不買了?全台預售屋解約量破400件「這縣市」創單季新高房貸催收金額飆破80億 創4年新高 「2縣市」淪重災區
官司纏身1/許允樂聯名涉侵權「我不是胖虎」 法院認定判賠40萬
網紅許允樂與歌手李玉璽戀愛近一年,於去年底宣布再婚,人生邁入新階段。不過,她四年前捲入抄襲「我不是胖虎」風波,歷經多次審理後仍未翻盤。日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更一審認定,她推出的「百威小老虎」系列確實侵害知名IP「我不是胖虎」著作權,不僅上訴遭駁回,還須連帶賠償40萬元、負擔利息,並須銷毀相關商品及負擔歷審訴訟費用。聯名設計「百威小老虎」(右)被指抄襲「我不是胖虎」(左)。(圖/翻攝自不二馬大叔微博、蝦皮)許允樂憑亮眼外型,在IG擁有高人氣,除了經營個人品牌,過去也曾與服飾品牌MO-BO推出聯名商品。不過,她於2021年間推出的「百威小老虎」系列,被指與大陸畫師不二馬大叔打造的知名IP「我不是胖虎」中的老虎圖像高度相似,引發抄襲爭議。為了否認抄襲,許允樂曾提出愛貓照片作為創作靈感來源。(圖/翻攝自許允樂IG)許允樂曾於2021年在IG發文致歉。(圖/翻攝自許允樂IG)當年爭議爆發後,許允樂曾於IG發文致歉,坦言自己「腳步走快了」,未能顧及所有細節,並表示「百威小老虎」相關商品已先行全數下架,並表示已與不二馬委任之律師聯繫,是否存有侵權一事,將以司法認定結果為準。不過法院審理時,她主要攻防並非「是否侵權」,而是質疑提告的品曄文創是否具備合法授權與提告資格。許允樂方認為,品曄文創雖被授權負責「我不是胖虎」在台灣等地區的商業事務,但公司成立時間比商品上市還晚,質疑對方根本還沒拿到「我不是胖虎」的正式授權,因此沒有資格提告;同時也懷疑整個授權流程與文件有問題。 但法院沒有接受這套說法。法官認定,「我不是胖虎」原作者不二馬大叔,早已把相關權利授權給大陸公司奇策文化,再授權到品曄文創,相關授權文件、公證資料與作者聲明都完整,品曄文創確實有權提告。 至於到底有沒有抄襲?法院則認為兩隻老虎高度相似。判決指出,兩個圖案不只都是黃白配色,連額頭紋路、眼睛位置、臉頰線條、蹲坐姿勢、身體花紋,甚至腳掌造型都雷同,整體視覺觀感幾乎一致。雖然「百威小老虎」在耳朵、鼻子、嘴巴等細節上有所調整,但法院認為屬於在既有基礎上的「微調」,並非獨立創作,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改作侵權。許允樂則解釋,圖案靈感其實來自她養的貓,還提出貓咪照片和草稿當證據。並提出相關照片與草稿作為證據。不過法院認為,草稿缺乏製作時間與修改紀錄,難以證明創作過程,且整體視覺與「我不是胖虎」相比高度相似,與貓咪原型關聯性較低。法官也指出,「我不是胖虎」在網路和市面上擁有高知名度,相關圖像早已公開,身為經營服飾聯名商品的業者,不可能沒看過。最終法院維持原判,服裝公司與許允樂須連帶賠償40萬元;服裝公司與負責人廖信鈜,也須再連帶賠償40萬元及利息。另外,相關侵權商品必須全部銷毀,也不得再使用相關圖樣。許允樂去年再婚李玉璽。(圖/翻攝自許允樂IG)
男子花43萬買新車隔天爽中45萬 抱回獎金嗨喊:像撿到一輛車
有夠好運!大陸四川一名謝姓男子今年5月花了約9.6萬元(約新台幣43.2萬元)買一輛新車,隨後將發票上傳登錄參加抽獎,沒想到近日幸運抽中特等獎,獎金高達10萬元(約新台幣45萬元)。謝男出席領獎時,對於獎金比買車的錢還多,開心直呼「像是撿到一輛新車」。根據陸媒《紅星新聞》報導,四川南充近期舉辦購物後上網登錄發票的抽獎活動,依照商品不同類別有大大小小的獎項。營山縣一名謝姓男子在5月初帶著家人,去南充市一處商場購入一輛價值9.6萬元的電動轎車,當下賣車的業務提醒他,南充市現在有舉辦登錄發票抽獎的活動,他抱著試一試的心態上傳發票,隨後就跟家人返家。驚喜的是,謝男買車隔日就收到發票中獎通知,而且還是特等獎,獎金高達10萬元(約新台幣45萬元)。近日謝男現身頒獎儀式,他還開玩笑自己像是撿到一輛新車;至於如何運用這筆意外之財,他僅表示,目前還沒有具體規劃,打算與家人商量後再決定。報導中提到,這項活動是由南充市商務局主辦,總共投入高達500萬元(約新台幣2250萬元)預算,活動自今年5月1日起持續至9月30日。主辦方透露,此活動主要聚焦於汽車、家電以及數位產品三大領域,希望藉此刺激民生消費。抽獎每半個月舉行一次,皆透過公證機關的搖獎系統進行,確保公平與透明。主辦單位進一步說明,個人消費者購買電動車等新車,單張發票金額滿5萬元(約新台幣22.5萬元)以上;或購買家電、數位產品滿1千元(新台幣4.5千元)以上,皆可實名制上傳發票參與。除了汽車類特等獎高達10萬元(約新台幣45萬元)之外,還設有其他各級獎項,中獎獎金將在審核通過後,以電子紅包形式發放至個人帳戶。
國寶蒙塵2/揭藝品市場暢遊訣竅 藏家籲訂《拍賣法》防搞臭國際名聲
已故多年的詩人楊牧因著手稿拍賣角力再度躍上公眾視野,如今遺孀與拍賣平台糾紛權責扯不清,隱身的委拍人築了防火牆作壁上觀更讓家屬氣結。專家直指台灣連藝術品拍賣鑑價師與拍賣師制度都不完善,再不訂定《拍賣法》遏止藝術品拍賣亂象,恐怕洗錢喊價只會讓國寶蒙塵。初入拍賣場的「小白」有不少訣竅要注意,像「傳為某某所作」、「某派風格」等物品介紹,就暗指拍賣平台「也不認為那是真跡」。圖非指涉特定拍賣場域與單位。(示意圖/報系資料照)在21世紀政經發展成熟的台灣社會,藝術品已成了富豪甚至中產階級點綴生活的標的,但因著不健全的法律與華人特殊民族性,洗錢、逃稅等問題橫生。台師大藝術史研究所教授曾肅良就直言,台灣老把藝術品拍賣行為視為民事糾紛,且「又沒有人員傷亡」官府實在懶得管,拍賣平台不像國外《拍賣法》一樣完全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甚至刑責,只要寫了免責聲明,包含賣到贗品、來源不明都「不關我的事情」,現在法律不完備之際正好拍賣從業者「能撈多少是多少」,這和西方蘇富比等拍賣平台主打的誠信原則有別,「其實都搞臭台灣的全球名聲」他講了大白話。曾肅良提醒,藝術品可是比股票市場更高深莫測,畢竟不像上市櫃公司被規定每季揭露財報,藝術根本沒有固定標準,有公定價值的就那幾幅古畫或知名的已故藝術家,但太有名的反倒成為仿作標的,在市場上要防贗品滿天飛,新問世的作品則必須從低價慢慢喊,這時就純粹是行銷、宣傳在上下其手,就算假的物品跑去市立美術館「過水」一遍價格就翻兩番,買票進場的觀眾全都變成了跑龍套的「抬轎仔」。研究著作權多年的律師賴忠明(圖)直指,收藏家不妨拿自家收藏去拍賣平台探探口風,若鑑定後不被受理拍賣,恐怕是贗品的機率就不低。(圖/翻攝自全律會官網)曾肅良舉例,有心人士只要與拍賣行掛勾,隨手對畫廊作品「點菜」,指名「幫我炒到(新台幣)1,000萬我分你50萬」,拍賣行從展覽紀錄、拍賣紀錄都能幫你「做出來」,再找個沒收入的人頭「掛名」當賣家分期繳付,不只錢洗白了連交易所得稅都省了,而那幅畫呢?「從頭到尾都掛在那」他預告接下來就是從1,000萬繼續往上炒了。中華保護智財權協會會長、律師吳尚昆則提醒藝術品市場「小白」們幾點留意:首先多數拍賣行對作品真偽僅作「意見表達」而非「保證」,爭議期間也短得要命,像圖錄上若「傳為某某所作」、「某派風格」可不是稱讚,而是「我不保證為真跡」喔;第二,如同楊牧手稿事件,藝術品來源確實可能涉及贓物、盜掘文物、戰時掠奪品等,另也常見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買到有爭議的標的真的很麻煩,不妨要求拍賣公司提供完整的來源履歷,也要對來源不明、價格異常便宜的作品保持警覺。 台師大藝術史研究所教授曾肅良(圖)呼籲,完善的《拍賣法》遲早要建立,台灣的藝術品拍賣市場才能比肩國際。(圖/方萬民攝)第三則要注意拍賣的「落槌價」只是表面價格,再加上佣金、營業稅、運輸保險、進口關稅等,一件「落槌價」新台幣100萬的作品拿不出130萬恐怕只能「違約交割」徒呼負負。第四則是著作權與物權可是分離的,買到藝術品的「物」不等於買到「著作權」,例如手稿買方只有「那張紙」實體所有權,但著作權原則上仍屬於藝術家或繼承人,買方若要印製成商品、放上網路販售圖像、做成 NFT(區塊鍊數位憑證),都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最後要再次審視「所有權履歷」、「展覽履歷」、「學術著錄」三條軸線,這可是判斷作品「身分」的證據鏈,縱使不能說缺了履歷必定是假貨,但有完整履歷的作品在真偽、價值、未來流通性上都有更厚實的保障。著作權法律師賴忠明則提醒已持有收藏物的藏家,不妨以「賣家」身分到拍賣行逛逛,若被「拒絕上拍」心理就要有底恐怕不是真跡了,這時可以透過訴訟找故宮等第三公證人進一步鑑定真偽,若不幸「中箭」被確認為贗品,儘管難以證明拍賣行、賣方合謀,因此幾乎不可能上綱成刑事問責,但多數原始拍賣單位還是會愛惜羽毛負責賠償,頂多再向原始委拍者代位求償,沒那麼絕望。受訪行家都呼籲,儘管《拍賣法》要訂立難以一蹴可幾,但不妨先導入《消費者保護法》給賣家「七天解除權」的冷靜期保障,至少讓買家別在拍賣場氣氛感染下衝動加價而後悔莫及,再一步步健全台灣拍賣市場與法源,充實華人文化底蘊。
租賃專法修正草案牛步挨批 內政部:租期限制與漲幅天花板還在喬
內政部今(17)日表示,「租賃專法」修法事涉民眾居住與健全租屋市場等層面,因此多次舉行座談會聆聽各界意見,持續彙整民意評估修法方向,並非「卡關」不處理租賃修法事宜。不少居住民團共同舉行記者會,呼籲行政院應儘快提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圖/翻攝自立委牛煦庭辦公室群組)今天OURs都市改革組織等多個居住正義團體偕同立委李柏毅、牛煦庭、邱慧洳聯袂召開記者會指出,保障租賃住宅市場穩定、全名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租賃專法」修法老卡在內政部不提草案,立法院無從審議一晃眼半年了,呼籲內政部趕快提報行政院會通過完整修法版本送立法院審議,以利「租霸下車機制」、「2+2租期保障」、「強化租屋登錄」等健全租屋市場方案儘速上路。租屋市場不時傳出房東與房客間糾紛,「租賃專法」修法能解?各界關注。圖非指涉特定租屋處。(示意圖/周志龍攝)租賃住宅房東服務總會理事長陳柏勳就指出,現行制度對不良房客處理機制根本不足,房東想收回房子大多得跑法院,活脫脫影響了房東出租意願,呼籲建立「租霸下車」條款,針對欠租達二個月或重大違規、違法行為之承租人,在符合法定要件下,房東可透過公證契約直接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則分析,最低租期2年並搭配一次優先續租權的「2+2」租期制度搭配租霸下車條款雙管齊下,有機會為房東與房客之間找到平衡。OURs都市改革組織研究員廖庭輝也直言租屋市場價格不透明是亂象根源,租屋實價登錄早就該推行,也呼籲對過往未申報者「登錄租稅大赦」,攜手官民從現在起整頓租屋市場。內政部則對此說明,租賃住宅市場攸關房東、房客及租賃住宅服務產業等多方權益,針對記者會喊話內容,內政部已掌握並納入研議中,只是目前社會對於部分修法設計仍有不同意見,像是「租期保障」及「限制租金漲幅」等議題其實還在角力,因此須審慎評估其政策影響。內政部重申,目前正著手加速提出租賃專法修正,希望在蒐集意見後務求制度設計能兼顧公平性與可行性,並促進租屋市場健全發展。
遭洪誠陽指控詐騙 張淳淳發7點聲明反擊「協調要付4500萬」
55歲前「憲憲家族」成員洪誠陽,出面指控女星張淳淳涉嫌詐騙,指稱自己於民國96年間在對方邀約下投資房地產,投入金額高達數千萬元,最終幾乎血本無歸。對此,張淳淳今(20日)中午透過臉書發表7點聲明反駁,強調雙方糾紛早已進入調解程序,並指出投資案早在民國103年即完成結算,金額為新台幣220萬元(含本金及投資收益),雙方當時亦已簽署結案協議書,並約定保密條款。55歲前「憲憲家族」成員洪誠陽,出面指控女星張淳淳涉嫌詐騙。(圖/洪誠陽提供)張淳淳表示,結案後仍持續聽聞洪誠陽在外散布不利言論,為此她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調解。她進一步指出,首次調解庭洪誠陽未出席,第二次到場後卻開口要求新台幣4500萬元,才願意解決爭議,否則將召開記者會對外爆料,相關金額與洪誠陽對外說法存在極大落差。針對洪誠陽提出的524萬元匯款資料,張淳淳也駁斥,相關金額並非她應負擔的債務或責任。她最後強調,在上述事實明確的情況下,洪誠陽仍對外指稱其「詐騙」,已嚴重侵害名譽,後續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她坦言,此事對自身造成極大壓力與身心影響,為求平息紛爭、恢復生活平靜,已於民國105年支付500萬元給洪誠陽,但強調該筆款項「純屬止紛息爭及求取安寧」,並非承認任何額外債務。張淳淳正式聲明:針對洪誠陽先生近日對本人所為之相關指控,特此說明如下:一、本案係洪誠陽主動邀請本人協助其進行房地產投資,並由其提供新台幣50萬元資金,該筆資金已經法院公證(97年度北院民公君字第000041號),雙方均於公證文件上簽名確認。二、投資結果已結算為新台幣220萬元(包含本金及投資收益)。本人已開立支票完成給付,惟洪誠陽自行表示其將支票放置於書中而未及時兌現,導致該票據逾期成為銀行不予兌現之票據。基於誠信原則,本人於得知後已立即重新補開支票供其提領,已完全履行給付義務。三、雙方已於民國103年正式簽署結案協議書,並由雙方親自簽名及蓋手印確認,同時簽署保密條款,約定:(一)雙方所有合作關係正式終止(二)未來互不再追究任何相關爭議(三)不得對外散布任何足以毀損對方名譽之言論該協議已具體終結雙方所有爭議。四、然於結案協議簽署後,仍持續聽聞洪誠陽對外散布本人「詐騙」等不實言論,已嚴重影響本人名譽。為求依法釐清事實,本人於民國104年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調解(案號:104年度司北調字第248號),調解情形如下:(一)第一次調解時間:民國104年3月27日 下午3時50分結果:洪誠陽未到場(二)第二次調解時間:民國104年5月11日 上午10時50分結果:洪誠陽到場,並於調解過程中提出,須由本人支付新台幣45,000,000元方願意解決爭議,否則拒絕協商,並表示將召開記者會另於該次調解中,亦涉及其對外(包含社群平台如臉書)所提及之金額與實際向本人要求之金額顯有落差,顯示其主張並不一致。五、本人曾歷經重大疾病,身心承受極大壓力。在持續聽聞外界相關不實言論後,導致身體免疫力顯著下降。基於健康考量、希望平靜生活,並念及雙方過去情誼,本人於民國105年再次支付新台幣500萬元予洪誠陽,純屬止紛息爭及求取安寧,並非承認任何額外債務。六、洪誠陽另提出民國97年5月9日陽信銀行匯款新台幣5,240,000元予第三人之資料,並主張本人應負責該筆款項。惟該匯款:(一)並非本人所為(二)亦非雙方合作或結算範圍內之款項(三)與本案法律關係無關(四)對方迄今未提出任何合理說明或證據證明其關聯性七、在上述事實明確存在之情況下,洪誠陽仍對外指稱本人「詐騙」,已嚴重侵害本人名譽,相關法律責任本人將依法追究。本人尊重司法程序,並相信事實與證據終將還原真相,社會自有公評
母親離世後結婚?妹子辦繼承驚見媽「被再婚」 身分證照片也遭調包
大陸1名孫姓女子近日投訴媒體,稱母親2008年病逝,自己未參加葬禮,之後跟著小姨生活,直到2018年辦理遺產繼承時,發現母親名下竟有2009年結婚登記紀錄,且身份證照片被更換。親屬稱此舉為辦理其就學手續,事件仍待查明。對此,政府單位已成立聯合調查組,將對相關問題展開全面調查,並依法依規處理。《荔枝新聞》報導,當事人表示,父母在自己9歲時離婚,她隨著母親生活,後來媽媽因病住院,期間她被小姨帶走,直到母親於2008年12月病逝,她僅從親屬口中得知死訊,未能參加葬禮,之後長期跟著小姨生活。孫女提供的一份協議書顯示,其父親曾與小姨簽訂收養相關協議。2018年間,年滿19歲的孫女申請繼承母親遺產,竟在辦理公證手續時被告知,母親存在其他婚姻登記紀錄,無法證明其為唯一合法繼承人,繼承程序因此受阻。數月前,孫女前往母親戶籍所在地查詢檔案,發現1筆2009年12月的結婚登記資料,時間在母親去世1年後。當事人指出,登記照片中的女性疑為大舅媽,且母親身份證照片亦被替換。對此,親屬稱當年此舉是為解決其就學手續問題;孫女則認為,自己一直隨小姨生活,對相關說法難以接受。媒體聯繫孫女的舅舅趙先生,對方表示正趕往與孫女士會面,暫不便對外說明。河南省魯山縣聯合調查組3日凌晨發布通報,針對網友反映「母親去世後身份異常及遺產繼承受阻」一事,當地高度重視,已成立由紀委、監委、公安、民政等部門參與的聯合調查組,將對相關問題展開全面調查,並依法依規處理。
波斯菊異語1/大肚花海上億農地有蹊蹺 佃農「三七五」金鐘罩折騰地主喊救命
多數人以為只存在歷史課本的「三七五減租」竟成了買賣土地「卡關」元兇,一場涉及新台幣上億元的土地處分案居然出現「死後簽署」幽靈契約。台中大肚追分火車站旁台1線,秋收稻穀後農田開滿了波斯菊,背後卻有洶湧暗盤角力生波,「和諧純真」的波斯菊花語也只能無奈走味。放眼約2,000坪的台中大肚農地在縱貫公路台1線與海線鐵路之間,距離高鐵站車程更只要15分鐘,地主開了價找到「下家」想換錢走人,卻苦於上頭「三七五租約」魔咒而動彈不得、多年移轉未果。(圖/黃耀徵攝)最高行政法院2025年底裁定駁回一樁「耕地三七五減租」上訴案,原來是高齡80的苦主許嬸婆挨了悶棍,她持有了位在大肚區台1線縱貫公路與海線鐵路所夾的都市計畫區內農地,方正的現場不只追分火車站走路就到,開個車15分鐘抵達高鐵台中站開發潛力無窮,但她早嫁到花蓮去了無暇他顧,多年前來自農地附近烏日的農具機盤商江老闆,打算以每坪新台幣11萬、總價破2億吃下這2,000坪左右農地,心想再怎麼不濟沒開發也能大規模機械化農作,而老太太只希望安享晚年,賣掉領錢走人就好,看似彼此合意買賣,背後卻橫空殺出了「程咬金」,導致卡了關至今還無從解套。一名佃農老李攪入了這場買賣局,原來1990年老李看上當時荒在那的農地「情勒」地主鄰居許家已故阿祖「生活過不去、行行好讓我種水稻」,結果許家口頭答應但沒打契約,老李也就這樣一再耕種30多年,等到近年許家阿祖壽終正寢後「分家」,許嬸婆分到農地但忙著在花蓮「帶孫」,加上農地農用連「田賦」都不必繳,許嬸婆壓根兒沒把持有土地這事放心上。苦主許小姐(左起)與其夫陳先生泣訴買賣土地一連串離奇遭遇,直斥官府與佃農聯合侵害了土地所有權。(圖/黃耀徵攝)江老闆看上土地後輾轉找到了許嬸婆,他們連袂到地政事務所看了地籍謄本,驚覺上頭竟被註記與老李有「三七五租約」,這宛如土地「緊箍咒」,只要佃農咬緊不讓「連買賣都不行」。但不對啊,許家何時與老李簽了佃農約?許嬸婆回顧,許家阿祖是1984年被前地主欠債抵押輾轉拿到了土地,但當時權狀可是乾乾淨淨沒任何「三七五」註記,後頭也不曾到地政單位變更。但過戶時到地政事務所一看,發現居然備查了1949年一張詭異租賃契約,上頭的筆跡明顯與紙張年代不符,稅票開立年份竟還是1965年,已是滿腹疑問。而後在1990年代「地籍電子化」時期,電磁紀錄竟被謄寫了「三七五租約」註記,回頭想追紙本租約竟有多年被「遺失」,「難道主管機關沒插股嗎」?連串詭異讓許嬸婆不寒而慄。許嬸婆強調,許家阿祖1984年法拍取得土地後,從不曾經法院公證任何契約,反而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可是有函令,只要是法拍取得的土地,後頭任何出租等合約行為,都必須經報經執行法院准許,退步言之在「法拍」後的耕作約定根本無效,且無論是此前此後,耕作者紙本資料從未有「三七五」註記,她直斥從佃農身分到優先承購權恐怕都是假造。佃農老李(圖)反批自己合法取得耕作權已獲得公所、行政法院雙雙認證,直斥地主不尊重司法判決。(圖/黃耀徵攝)CTWANT採訪當下老李也出現了,他直罵許嬸婆「瘋子」衝突一觸即發,還好兩方熱心民眾拉了個安全距離。老李直指,這2,000多坪土地可是從小種到老,多數繳交公糧在農會可都有紀錄,自己的佃農身分也被公所和行政法院認證,他嗆聲「棺材不是裝老人」自己可還有力氣種,若要告自己「偽造承購權」就「請地檢署來抓我啊」,自己會一路種下去,捍衛承租權不放棄。大肚區公所農業課則直斥「插股」傳言為無稽,並回應「三七五租約」其實根本是私人合約關係,只是政策上為了保護佃農而另立有利解釋的行政法規。農業課官員直指,當初許嬸婆是打民事訴訟告老李輸了個窮途末路,無奈之下才轉向來打行政訴訟是很「硬要」,行政法院當然就不推翻民事判決結果,也直接以「裁定」駁回,未就實質內容進一步審查。
男學員因試吃月餅慘被虐死! 北院裁押藝識流創辦人、3大護法
30歲的林姓男子於藝識流心理療育學院修行,疑似積欠會費遭到會員虐待,最終瘦成皮包骨慘死。先前檢警偵辦此案時,已經收押了創辦人王禹婕與其3大護法王劭丞、吳宗儒、林丞毅,其中吳宗儒也是知名的網紅牙醫,過去曾上過節目。台北地檢署於今(1月29日)偵結此案,依照傷害致死罪起訴4人。40歲的王禹婕為藝識流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其胞弟王劭丞和吳宗儒為營運長,林丞毅與本案死者林男則是藝識流最低階的療癒顧問,在王禹婕的帶領下,上述4人被任命為4大護法,4人的飲食和如廁頻率皆需要受到王禹婕的指示。在修行期間,王禹婕以林男積欠諮詢費、共修營隊、數期會員年費等原因,先是要求林男書立還款協議並至台北地院公證,當林男不服從王禹婕的指令時,王禹婕就會以「脈輪淨化」、「消業力」為由,親自或是指示其餘的3大護法徒手或持棍棒毆打林男,並製造各種財務困境,讓林男無法離開藝識流這個組織。2025年9月26日,王禹婕和3大護法因不滿林男以藝識流名義預約中秋月餅試吃,竟自當天下午到同年9月29日中午期間,由王禹婕親自指示3大護法持棍棒或徒手毆打林男的頭、四肢、背部、腰部、臀部,最終林男於9月29日下午3時55分陷入昏迷狀態。王禹婕等4人見狀,竟錄影並稱林男的狀態是在突破自我課題,並未將其送醫搶救,最終在9月29日晚間11時31分許看林男已無生命跡象,報警將其送醫搶救,不料林男最終仍於9月30日凌晨因橫紋肌溶解症等併發症而死。台北地檢署今日偵結此案,依照傷害致死罪起訴王禹婕等4人,在經過台北地院召開移審庭以後,於稍早裁定王禹婕、王劭丞、吳宗儒續押禁見3個月,林承毅則僅需羈押不須禁見。
因試吃月餅慘死!藝識流3大護法輪流毆打 創辦人等4人遭起訴
30歲的林姓男子於藝識流心理療育學院修行,疑似積欠會費遭到會員虐待,最終瘦成皮包骨慘死。先前檢警偵辦此案時,已經收押了創辦人王禹婕與其3大護法王劭丞、吳宗儒、林丞毅,其中吳宗儒也是知名的網紅牙醫,過去曾上過節目。台北地檢署於今(1月29日)偵結此案,依照傷害致死罪起訴4人。王禹婕為藝識流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其胞弟王劭丞和吳宗儒為營運長,林丞毅與本案死者林男則是藝識流最低階的療癒顧問,在王禹婕的帶領下,上述4人被任命為4大護法,4人的飲食和如廁頻率皆需要受到王禹婕的指示。在修行期間,王禹婕以林男積欠諮詢費、共修營隊、數期會員年費等原因,先是要求林男書立還款協議並至台北地院公證,當林男不服從王禹婕的指令時,王禹婕就會以「脈輪淨化」、「消業力」為由,親自或是指示其餘的3大護法徒手或持棍棒毆打林男,並製造各種財務困境,讓林男無法離開藝識流這個組織。2025年9月26日,王禹婕和3大護法因不滿林男以藝識流名義預約中秋月餅試吃,竟自當天下午到同年9月29日中午期間,由王禹婕親自指示3大護法持棍棒或徒手毆打林男的頭、四肢、背部、腰部、臀部,最終林男於9月29日下午3時55分陷入昏迷狀態。王禹婕等4人見狀,竟錄影並稱林男的狀態是在突破自我課題,並未將其送醫搶救,最終在9月29日晚間11時31分許看林男已無生命跡象,報警將其送醫搶救,不料林男最終仍於9月30日凌晨因橫紋肌溶解症等併發症而死。台北地檢署今日偵結此案,依照傷害致死罪起訴王禹婕等4人,由於4人目前皆處於在押狀態,因此預計將會於今日照開移審庭,由法院來判斷4人是否需要繼續羈押。
遺囑寫「全部給某人」也沒用? 一文掌握遺產分配3撇步
藝人曹西平猝逝衍生的「遺產繼承」問題引人熱議。很多人第一次意識到:原來「我想把財產留給誰」和「法律最後會把財產給誰」可能是兩回事。突發狀況一來,規劃不全的結果反而是讓你最想照顧的對象吃了虧。踏取國際開發協理藍德義帶你把繼承規則拆開看:先搞懂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差別,再掌握3個繼承妙方與1個常見地雷,讓「想留給的人」不會在你不在時,變成只能在一旁乾瞪眼的存在。首先,「立遺囑並非毫無用途」,若想傳承的對象不是你的法定繼承人(例如乾兒女、男女朋友、朋友等),如未預立遺囑,該對象可是一毛都分不到。只是並非你想怎麼分配就能怎麼分配,遺囑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才能自由處分。什麼是應繼分和特留分呢?可以將應繼分當作是「預設分配值」,而特留分則是「最低」保障。因此可以理解為應繼分理當大於特留分。應繼分是當你沒有做任何遺囑、生前處分安排時,法律依繼承順位與配偶規則算出「每個繼承人本來應該分到的比例」。特留分是法律為了保護特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避免遺產有所「偏愛」,在你有特別修改遺產分配而導致特留分不足時,其他繼承人可主張自己的特留分。(但依法不會自動按照特留分分配,特留分需要主動主張)。因此藍德義給予大家3個繼承妙方、1個地雷:如果真的像新聞描述那樣「走得突然」,想照顧的人又可能不在法定繼承圈,怎麼做才不會讓對方權益直接蒸發?一、「拋開守舊觀念,口說無憑,預立遺囑有憑有據」:遺囑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其中又以口授遺囑最易引起爭議。因此藍德義建議,如有立遺囑需求,請務必按照法規訂定遺囑,並且前往公證。而選擇「自書遺囑」需要全文「親筆」完成,電腦、手機、通訊軟體、影印文件通通無效。二、「提早做遺產規劃還能合法節稅」:掌握關鍵三要素「提早、分批、留證據」,常見的作法是「分年贈與」:把握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透過多年、分批移轉,讓未來留在遺產裡的資產變少。三、「活用壽險保單,聰明節稅」:請先留意,並非所有的保單都不計入遺產課稅範圍。而壽險保單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但仍須留意個案稅務與契約設計,可請專家協助審核個別細項內容。一個常見地雷請注意:如果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或法定繼承人,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在有遺產規劃念頭時,宜及早進行。其中有個案例常被忽略,那就是「變更壽險保單的受益人」。壽險保單具有保單價值,因此修改要保人或受益人是屬於贈與行為,需要辦理贈與稅申報,是而亦符合2年內贈與需併入遺產課稅的範疇。專家建議提前透過3種方式,讓繼承一事不再措手不及。(圖/踏取國際開發提供)藍德義補充一個概念:將財產放在不同的口袋,並且將其設置互不相干的護城河,在於資產分配上最常見的就屬不動產與保險的配置,這管道較容易被一般大眾觸及,也比較容易被常人理解,所以簡單粗暴,但就變動調整的彈性上相當僵硬,且礙於法規較易忽略各項稅務及隱藏成本,其實國際間早有較彈性且妥善的方式,更有信託及境內外公司的配置方式,都可以提前諮詢專業協助完善配置。如果你也在想「我最想照顧的人,法律會不會不承認?」建議你先盤點資產與家族成員、再完成一份有效遺囑並且前赴公證、搭配分年贈與等合法安排、並把保單與受益人設計交給專業檢核。別對身後事避而不談,延遲處理,把規劃做在前面,才是把愛留得住、也留得穩。*轉載不得修改內文及必須標明出處來源於《踏取國際開發》
曹西平曾放話「錢不讓姓曹的碰」想將遺產全給乾兒子! 律師嘆:沒那麼簡單
資深藝人曹西平(四哥)淡出演藝圈,轉將重心投入經營副業,然而昨天(29日)深夜卻傳出他陳屍三重住處,被34歲吳姓乾兒子Jeremy發現時,已無生命跡象,最終享壽66歲。據悉,曹西平與兄弟、親人關係不睦,他生前曾在節目上表態不會把財產留給曹家人,強調已立遺囑,要把遺產全留給乾兒子,但律師張正勳認為,雖然乾兒子很可能拿到遺囑分配的大部分,兄弟姊妹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強制領走一些錢。張正勳在臉書粉專發文表示,曹西平生前曾說出「我的錢,絕不讓姓曹的人碰」、「我已經立好遺囑,全部留給照顧我的乾兒子」,雖然聽起來相當豪爽,但依據《民法》繼承制度,實際執行時並沒有那麼簡單。「乾兒子,在法律上是誰?」張正勳指出,在現行法律裡,乾兒子不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沒有收養關係、血緣、婚姻,而法律只認血、婚及收養關係,其他的都只能都叫「感情」。至於誰有繼承權?張正勳說,曹西平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配偶不存在,依《民法》繼承順序,兄弟姊妹將直接上位,即便生前感情不睦、多年不往來,或是當事人心裡覺得「他們不配」,法律還是會承認「他們有份」。關於遺囑的作用,張正勳提及,遺囑其實有用,但不是一般人所想像的「全拿走」,這是由於《民法》設有「特留分」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可以討厭某個人、不聯絡也不愛,但不能一毛錢都不留給那個人;以兄弟姊妹為例,他們至少可以拿到「應繼分的3分之1」,所以到時候乾兒子很可能拿到遺囑分配的大部分,而兄弟姊妹可以依法主張「特留分」,強制切一塊走。張正勳指出,近來高齡、未婚、無子女者越來越多,兄弟姊妹間早已分居各地,通常真正照顧人的往往不是「法定親屬」,因此也開始有人主張應該調整、廢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張正勳也認為,法律如果只保護「身分」,卻無視「實際照顧關係」,最後保護的往往是冷漠的身分關係,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意志。 另外,根據《三立新聞網》報導,新北市經紀人公會理事長、金門地政士事務所所長蕭琪琳提到,依台灣現行法令,法定繼承人會有所謂的「特留分」,這是指如果有2位以上繼承人,縱使立好遺囑,指定某位繼承人接收全部財產,其他繼承人仍可主張並取得自己原本繼承持份的2分之1。蕭琪琳舉例,曾有一名育有3子的老婦,想將遺產指定留給最孝順的小兒子,也確認立好遺囑了,但蕭琪琳告訴她,另外2個兒子必須先簽署未來拋棄繼承同意書,再找法院認證的公證人進行公證,未來才不會有相關糾紛,否則那2個兒子還是能依現行法令拿到部分遺產。蕭琪琳坦言,台灣法律早年是參考歐陸法系,如今他國大多早已完成修法,台灣卻仍保留「特留分」制度,讓人民財產繼承意志失去自主權。
「神醫」栽了1/喊外交特權「不可受盤查」 警逮假神醫化身國際法官行騙
北市警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12月15日凌晨巡經忠孝東路五段一間超商時,發現一名正在操作ATM的男子,警方上前盤查,未料對方竟緊張到結巴,不斷強調自己是「國際法官」擁有「外交特權」、「不可受查詢」,最終警方確認其手上提款卡是別人的;該男就是曾假冒神醫、販售「手雷射」氣功療法與「綠色奇蹟珍久液」的廖慶裕,被依偽藥罪與詐欺取財罪判刑2年半,另因違反藥事法判刑4年9月,並遭通緝。據了解,58歲的廖慶裕15日凌晨於其信義租屋處附近超商領錢時,恰好遇上巡簽員警,警方見狀例行詢問廖男身分資料,未料廖男見警方上前竟明顯結巴,開始自稱是「聯合國國際法官」。有趣的是,整個過程中廖男始終無法講出「外交豁免權」等專業名詞,僅不斷強調自己的職業是「國際法官」,受聯合國授權,在台租下辦公室使用,明日準備前往公證,因此才會拿著「會計」的提款卡領錢「做準備」,而因為其執業之特殊性,警方「無法查詢其相關身分」。眼見廖男遲遲不肯報出自己的身分資料,不斷強調,「你就不能看我的東西」、「我們的工作受到外交保護」、「內含世界各國機密」,但警方完全不吃廖男的這套說詞,堅持要向廖男核對身分。廖男眼見逃不過,竟主動向警方表示,願意帶警方前往僅約5分鐘路程的「聯合國招待所」,這樣警方就能知道他「所言一切絕對真實」。廖慶裕甚至還帶警察回到「招待所」,拿出「聯合國國際法官」印章,試圖證明身分。(圖/翻攝畫面)只是當警方隨著廖男進到所謂「聯合國招待所」內時,卻只見整個一樓的區域物品雜亂,明顯剛搬進來沒多久,與一般招待所的樣態「相差甚遠」。廖男眼見拗不過警方,甚至主動把手機交給警方查閱,不斷強調「這是因為我主動給你,不然你是不能看我東西的」,更直接從房間拿出一個刻有「聯合國國際法院官印」的簡易木頭章,試圖以此證明身分,卻讓警方的疑惑不但沒被打消,反而越來越多。廖慶裕堅稱自己是聯合國國際法官,但其更為人所知的身份是「路加堂」院長,對外號稱是神醫,獨創「手雷射」可治百病。(圖/報系資料照)廖男強調,他身為「國際法官」受到「聯合國國際法院」授權,更是「國際法院院長」,同時還是「國際醫生」,「平常你要尊敬我,但今天是我主動給你看」等語。廖男甚至直接打電話給陳姓會計,再次試圖佐證自己的清白,電話對面的會計也表示,自己是廖男會計無誤,且是「長期並自願」將提款卡交給廖男使用,警方察覺異狀,最終掌握廖男全名,當場發現其早在2014年時就曾因行騙與違反藥事法開設「路加堂」而遭到判刑,讓廖男當場啞口無言,並進一步發現其早在2021年時,就因違反藥事法遭判刑4年9月,因未入監也未報到而被發布通緝。據了解,廖男被捕後,還試圖以自創的「手雷射」療法向警方治療,不斷強調「真的有用」、「全部病都能治」,疑似試圖打真情牌,卻仍被不為所動的警方依法移送地檢署。
租賃三法恐讓租霸肆無忌憚 租賃業氣噗噗「配合政府每年漲租!」
近期政府推動租賃三法,引發租賃業者與房東們的反彈,台北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林政緯今(23)日嚴正表示,此次修法應重於租霸惡意違約,以及公證法與強制執行兩大問題,至於限制租期、租金漲幅等,政府理應再三思,「不宜過度干預市場自由機制。」 內政部「租賃專法修法四大方向」包括「租期保障最短3年」、「限制租金漲幅」、「禁止房東阻擋遷戶籍及申請租金補貼」、「免費法扶處理租屋糾紛」。其中,租約綁3年可1年1續,未繳租約不受其保障,租金漲幅部分,不得超過當月房租指數年增率。 「此事我們自然樂觀其成,因為過往多數租服業者續約是不調漲租金的,配合政策連年調漲,反而更加有利。」不過,林政緯建議,政府與其限制租金漲幅,還不如加速社宅興建速度及租金補貼等政策,以「市場友善」手段達到居住正義目的。 林政緯指出,此次租賃三法的條文其實有很多問題,如租金預期調漲、包租業第10年無法續約等,綁約3年、1年1調,對房東或包租業而言,為避免3年後續約無法一次調漲,乾脆連年攀漲,漲到規定極限,反而不利於租金穩定發展。 林政緯表示,修法保障居住正義公會樂見其成,但政府宜應了解政策將引發的後果,如租約強制保障3年部分,對包租代管業者來說,一旦遇到惡意欠租房客、破壞房屋,甚至擾鄰的不良房客,不僅損害房東權益,還會波及鄰居安寧,導致社區管理成本攀升。 他即問,如果房客經常延遲繳租,2~3天、又或者1~2個月,為何還得讓該房客繼續占用租屋資源,而不是將租屋資源給予更加優質的租客?又或者房客經常擾鄰,如三更半夜唱歌、敲敲打打等,引發鄰居不滿檢舉,甚至衝突,業者又為何不能主張解約? 林政緯認為,強制保障租約3年還另設罰則其實沒有道理,房客提早解除契約,就是依法支付違約金,而無論包租代管業者或房東提早解除契約,應當也是依合約支付違約金辦理,而不是另設罰則,違反公平交易原則。 台北租服公會副理事長陳宏昌也補充,政府此次修法傾向單方面加重出租人義務,卻未平衡房東、房客雙方權益與義務,強烈建議應正視「租霸」問題。 他說明,多數包租業者、房東遇到「惡意欠租、霸佔房屋」的租霸,往往必須透過高額的時間成本、金錢成本訴訟,無法即時取回房屋,承受長期官司的精神折磨與莫大損失。 陳宏昌進一步指出,其實租霸問題在台灣沉痾已久,相關修法朝野、民間亦早有共識,解決之道其實不難,將修法核心著重於《公證法》並簡化訴訟流程,擴大租約公證之強制執行效力,讓惡意違約的租客可快速退場,不僅讓房東可迅速回收房子,也釋出房源給有需要的優良房客。 最後,林政緯建議,「政府推動政策落實居住正義,公會一定全力配合,但務必三思而後行,否則將導致租市混亂,許多包租業者也將難以為繼。」
買境外保單避稅恐「省小錢、花大錢」 僅適合這類極少數族群
近年來,許多民眾在理財顧問、社群平台或非正式通路的引導下,購買了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亦未在台合法銷售的「境外保單」。這類商品常被包裝以「高預定利率」、「美元資產配置」或「隱形資產」為賣點,甚至出現「資金存放海外,政府查不到」等誤導性話術。對此,金管會近年已多次公開提醒:境外保單因非我國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商品,不受我國保險監理制度保障。作為法律從業人員職業律師,必須嚴正指出:購買未經核准的境外保單,存在高度資訊不對稱,難以完整確認商品真實內容、費用結構、解約條件與實際風險,一旦發生爭議,往往也難以透過我國既有的申訴與救濟機制有效處理,投保人將面臨「法律保護真空」的困境。以下將從銷售境外保單合法性、契約風險、稅務風險及跨境繼承程序四個層面,進一步做法律分析。一、 法律定性:銷售端違法,購買端則自負風險1. 銷售端:在台銷售境外保單之行為,依照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因此,透過地下管道(如保險經紀人私下招攬、舉辦說明會、透過網路平台仲介)銷售境外保單,均屬違法行為。該銷售人員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2. 購買端:行為不違法,但可能淪為法律救濟無門我國法律目前並未處罰購買境外保單之消費者。若是屬於客戶自行飛往國外或透過網路簽署保單,該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然而,不違法不代表有保障。這類保單自始不受台灣主管機關(金管會)監管,亦不適用台灣保險法或相關法令有關理賠與爭議處理規範。二、 投保後之契約及稅務法律風險若客戶已持有或打算購買在台被招攬的境外保單者,需審視以下法律風險:1. 法律管轄與救濟風險境外保單的發行主體為未依我國保險法設立經營之外國保險公司,因此無法適用台灣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機制。一旦發生拒賠或理賠爭議,金管會無權介入,消費者(投保人)無法在台進行申訴程序。 更嚴重的是,境外保單契約之準據法(Governing Law)與管轄法院(Jurisdiction)通常約定在公司設立地(如香港、新加坡、美國、加拿大、百慕達等)。這意味著,若客戶發生理賠爭議時,必須依據外國法律,至外國法院,委請當地律師進行仲裁或訴訟。跨國仲裁、訴訟的高昂律師費與差旅費,往往可能超過保險金額本身。2. 缺乏保險安定基金保障只要是購買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財產及人身保險業在我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皆受到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若上開合法設立之保險公司倒閉,安定基金會依法予以墊付予投保人。 然而,境外保單完全不適用此機制。若該外國保險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如2008年金融海嘯時的AIG危機),我國主管機關無法提供任何援助,投保人恐面臨血本無歸之風險。3. 稅務補稅風險許多人購買境外保單是為了節稅,但在我國法規底下,這往往是錯誤的期待:遺產稅: 依據財政部95年發布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函釋,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所給付之壽險理賠金,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關於「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換言之,境外保單的死亡給付,必須全數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所得稅(最低稅負制):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與財政部解釋函令,即使是壽險性質保單,若非屬於金管會核准者,其理賠金可能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的免稅規定。因此,該境外保單的理賠金,可能被稅捐機關認定為其他所得,依法應課稅。而境外保單之收益(如解約金、理賠金、分紅給付)屬於「海外所得」。若一申報戶全年度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750萬元(2024年最新標準),即須申報並繳納20%的所得基本稅額(AMT)。CRS 全球資產透明化:錢放海外政府查不到已是過時觀念。在CRS(共同申報準則)架構下,我國依照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已與日本、澳洲、英國等多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且與美國簽有FATCA協定。跨境金融帳戶資訊已趨漸透明化。國稅局可透過資訊交換掌握海外保單價值,若刻意不申報,除補稅外還可能面臨罰鍰。4. 保險服務中斷與匯率風險保險服務可能中斷: 境外保單業務員因在台從事非法銷售,流動率可能極高,保險服務鏈可能隨時中斷。一旦無人服務,投保人(或受益人)需具備自行處理保費催繳、契約變更及繁瑣的理賠文件認證程序(如死亡證明需經外館驗證)。甚者,該等境外保單大多為英文條款,投保人(或受益人)亦須具備處理跨境文件的能力。商品本質風險: 境外保單標榜的高利率,本質上是投資型保單或結構型商品,並非保證獲利。且匯率風險由保保人自負,若台幣升值,匯損可能侵蝕所有獲利。三、 投保人死亡後的繼承難題:Probate(遺囑認證)程序當被保險人身故,繼承人在處理境外保單理賠時,恐會面臨跨國法律程序障礙,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的Probate(遺囑認證)制度。1. 若保險契約有指定受益人:原則上可繞過 Probate,但程序仍繁瑣若境外保單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理賠金原則上可 Avoid Probate(繞過遺囑認證) 直接給付予受益人。但實際執行上,境外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受益人提供經駐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的死亡證明、除戶謄本及受益人身分證明。受益人需在台灣將該等文件翻譯、公證,再送交外交部及該國駐台辦事處驗證,往返極為耗時。2. 若保險契約無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者,則可能須進行 Probate程序若境外保單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理賠金將視為遺產(Estate)。此時,繼承人必須在保單管轄地(如香港、新加坡、美國、加拿大、百慕達等)啟動遺囑認證程序。如透過Probate程序,須負擔高昂費用: 需聘請當地律師,律師費、法庭費用、執行人報酬、評估費通常佔遺產總額的 3%~8%。尚須負擔時間成本:Probate 程序大約需時 9個月至2年 才能完成資產分配。再者,Probate 是公開程序,遺產內容與分配細節將在國外法院變為公開資訊,任何人都可查閱,這對重視隱私的高資產客戶是一大打擊。總言之,境外保單並非全然不可觸碰,但它僅適合極少數族群:擁有雙重國籍、長期跨境生活,且背後有完整國際法律與稅務團隊支援的高資產人士。對於大多數生活在台灣的民眾而言,若意圖透過境外保單進行傳承或避稅,往往是「省小錢、花大錢」。建議在做出重大財務決策前,應諮詢律師與會計師,切勿僅憑非正式管道的銷售話術,將資產置於不可控的境外法律風險之中。
合資買房沒做這4件事 賠了房產更壞了關係
房價逐年升高,「獨資」買房困難重重,因此許多人會選擇與親友合資買房,但容易因為「不想打壞關係」而不做正式的紀錄。殊不知最能摧毀關係的,反而是這些模糊地帶。踏取國際開發協理藍德義根據實務上常見的三種買房合資情形分析:情侶、手足、夫妻。並且給予「四個合資買房錦囊」,了解不同情況可能延伸的問題,再從頭規劃保障雙方權益。情侶買房問題最常發生在分手後,如:男方出錢,房子登記女方名下,分手時女方認定「贈與」,男方堅持是借名登記;或是登記在男方名下,但實際上女方也付了一半頭期款。倘若分手時一方拒絕承認,最後也只得鬧上法院。打官司除了舉證困難、纏訟耗時傷神,且情侶關係缺乏法律地位,如果沒有保留沒有持分記錄、契約、金流證明,最後都可能什麼都拿不回來。此外,很多人年輕時以為「親戚麥計較」,跟兄弟姐妹合資買房最安心,但實際上手足糾紛往往最難解。例如:婚後配偶容易有加入使用權的爭議;或是有人想轉賣、出租、有人不想搬;有人突然有變故而拒繳貸款;個別債務問題也恐牽連整間房產導致被查封或假扣押。甚至其中一方偷偷拿房子增貸,另一方連帶風險一起背。家人買房最大的盲點是:大家以為不會計較,但真正涉及幾百萬後,比任何關係都計較。專家建議合資買房登記時,可優先留意這四件事,保護資產權益。(圖/踏取國際開發提供)至於夫妻買房看似穩定,實則佈滿地雷。很多夫妻認為「我們是一家人」就不用講清楚。所以不在意持分、不保留金流紀錄、不談清楚權利義務。但「離婚不是一人一半」,台灣法律是「剩餘財產分配制度」,法院通常要求舉證出資比例、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婚前買還是婚後買、婚後是否共同償還貸款等,而這些都需要有證明文件佐證。不管你們是哪一種類型的合資買房,只要是單獨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藍德義都建議可以參考下面四種實用方式來保障、加固自己的權益:「一、訂定契約」:白紙黑字簽訂出資協議書,明確註明出資比例並約定持分比例,除了大筆的頭期與貸款費用外,且明定出售分潤條款,可進一步辦理公證。「二、保留紀錄」:保留所有的匯款及轉帳紀錄,別忘了整修裝潢費用、房屋產險、管理費、房屋稅、地價稅等細節的費用證明單據等,避免因單純現金支付而缺少金流證據。「三、預告登記」:保障沒有房屋登記的那一方,防止所有權人未經同意處分房產(如贈與、出售、增貸)等,但無法防止房屋被法院判決徵收或強制執行。「四、信託」:尤其是當金額高、關係較多且複雜(如多名手足買房)時,可考慮信託方式,處分需經過所有人同意,任何人不能擅動房產。需支付信託簽約費用、每年的管理費(約為信託財產總價值的0.2~0.5%,假設合資購買2,000萬的房,則每年約需支付4-10萬元。)如修改契約內容,則需額外的契約修改費。最好的方式永遠是:在關係最好的時候,先想好「如果變不好,要怎麼處理」。寫清楚不是不信任,而是保護關係。預告登記、持分約定、信託,看起來麻煩,但能讓你們以後少掉十倍的痛苦。感情會變、收入會變、家庭會變,但法律不會為誰改寫。真正能保護一段關係的,不是承諾,而是清楚的權利義務。*轉載不得修改內文及必須標明出處來源於《踏取國際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