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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不玩法》劉昌崙:酒駕頂包 小心關2年

圖說-《知法不玩法》劉昌崙:酒駕頂包 小心關2年

圖說-《知法不玩法》劉昌崙:酒駕頂包 小心關2年

前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林冠勳8月酒後駕車,不慎撞倒一名女騎士,林的助理王男卻向警方表示,自己才是駕駛,但遭女騎士當場拆穿。事後,酒駕的林冠勳及「頂包」的王男,都被移送法辦。

前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林冠勳的助理王邦竣,8月22日晚間駕車撞倒一名女騎士,警方到場對他進行酒測,酒測值為0,但宣稱坐在副駕駛座的林冠勳,酒測值達0.3,女騎士也指出,撞倒她的車並非由王男駕駛,此時林冠勳才承認酒後駕車。警方訊後,將林冠勳依「肇事逃逸罪」「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至於原本頂替林冠勳承認駕車的王男,雖被依「偽造文書罪」移送,但王男此舉,可能已涉犯《刑法》頂替罪之刑責。

按《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而意圖犯前述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頂替罪」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搜索權及裁判權,屬於國家法益,行為人有使犯人、犯罪嫌疑人藏匿或隱避的意圖,而出面頂替者,即足使真正犯罪之人逍遙法外,致真實難以發現,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妨害國家搜索權、裁判權的行使,即已成立本罪。

是以,王男如欲使酒醉駕車之林冠勳得以躲避偵查機關的搜查,而以自己之姓名出面頂替林冠勳醉態駕駛的犯罪事實,使偵查機關未能立即對真正犯罪之人林冠勳施以偵查之作為,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王男會成立前揭犯罪。

附帶一提,醉態駕駛之部分,依照《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之情形者,會涉犯「公共危險罪」之刑責,依法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人酒後駕車,縱其酒精濃度檢定尚未達前述公共危險罪的標準,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如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之情形者,依法亦要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綜前所述,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件頻傳,常有肇事者為了逃避自身醉態駕駛公共危險之刑責,而找他人頂罪。然,為他人頂替犯罪會觸犯頂替罪之刑事責任,謹勸大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導致得不償失!

作者/劉昌崙(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曾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現為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並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顧問、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監事法律顧問,以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文山第二分局法律顧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