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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教練新法明年1/1上路 會員「暫停會籍、終止契約」有理各新增1項

今年12月3日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接獲30位民眾陳情,指控位在台北小巨蛋的某健身中心,疫情後恢復營運卻擅自縮減營業時間、免費課程,不准會員使用烤箱、蒸氣室及洗浴設備。(圖/報系資料照)

今年12月3日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接獲30位民眾陳情,指控位在台北小巨蛋的某健身中心,疫情後恢復營運卻擅自縮減營業時間、免費課程,不准會員使用烤箱、蒸氣室及洗浴設備。(圖/報系資料照)

明年(2022)1月1日起,健身教練服務新法及修正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正式上路,契約起訖期、健身設備、堂數、場所容留人數、師生比例、教練姓名等都需載明於契約上,避免「假分期真貸款」業者搓合消費者和資融公司貸款交易,也明訂消費者可在業者歇業倒閉未提供服務時,檢具資料停止向第三人清償貸款餘額。

教育部訂定的《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今年11月1日公告,將自111年(2022)1月1日生效施行。

新法上路重點,強化各種終止契約事由,當健身業者營業場所搬遷,或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20%以上、提供的運動器材設備或指導員少於契約約定20%以上等可歸責業者的事由,消費者可行使終止契約權利。

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未提供服務堂數,計算後餘額退還予消費者,消費者並得請求違約金。當健身業者以商品為贈品於終止契約時,業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商品價格。所贈送的會籍期限也應一併納入計算。

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一級,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社區健身中心的會員即可申請暫停會籍,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此外,還要求業者應就預收費用50%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逐堂、按月收款者或預收費用累計金額在5千元以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