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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犯嫌監護無助回歸社會 監委促政院改善

監察委員高涌誠及王幼玲對「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之處遇未盡周妥」、「現行監護處分制度不利復歸社會」調查結果舉行記者會。(圖/甯其遠攝)

監察委員高涌誠及王幼玲對「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之處遇未盡周妥」、「現行監護處分制度不利復歸社會」調查結果舉行記者會。(圖/甯其遠攝)

監察委員高涌誠及王幼玲今(16)日對「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之處遇未盡周妥」、「現行監護處分制度不利復歸社會」調查結果舉行記者會,指出行政院及司法院對精神障礙者監護處分機制的執行不周妥,不僅影響他們的醫療權益,也不利這些人復歸社會機會。監察院已在昨天通過兩位監委提案,力促行政院注意改善。

調查報告指出,嚴重精神病犯之鑑定期間通常僅1日,難發現真實,而且實務欠缺執行處所,凸顯相關規範密度不足,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及司法人員正確審判,應該要研議改進,以維護健康人權及司法正義;政府主管機關應針對刑事程序中出現嚴重精神症狀的被告請求停止審判的權利,予以合理調整,例如可研議修法「先治療再審判」,才能讓被告有效行使憲法賦予的防禦權、辯護權等程序保障權利,進而符合憲法賦予人民之訴訟權及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規定。

高涌誠強調,不應對精神疾病患者貼標籤,但近來發生多起如屏東超商店員挖眼案等疑似精神疾病有關的刑案,凸顯現行偵查程序開始時,並沒有對疑似罹患精神疾病之犯罪嫌疑人實施篩檢或評估等流程,使處於精神疾病急性發作期之病犯難以獲致續行醫療等處遇,惟法務部認為「先治療再偵審」不利相關事證蒐集的見解,恐有違被告訴訟權的行使。監委認為,這種作法並不妥當,「亟待策進」。

王幼玲說,監護處分兼具醫療保護及預防對社會安全危害的意旨,但屬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的規範,並考量被告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及未來行為的期待性,評估醫療效果,司法單位應審慎啟動監護處分機制,並對受處分人進行長期的調查追蹤,應為未來重入社會做準備,而不是為了與社會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