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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後健身甩油 政院提醒簽契約參考「五要原則」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在與健身中心或教練簽訂契約時,要注意「五要原則」。(圖/翻攝自動趣健身俱樂部臉書)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在與健身中心或教練簽訂契約時,要注意「五要原則」。(圖/翻攝自動趣健身俱樂部臉書)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6)日表示,農曆年節長達9天,許多民眾規劃在年節或年後到健身中心運動,提醒消費者在與健身中心或教練簽訂契約時,可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參考「服務資訊要明確」、「推介貸款要說明」、「因應疫情要衡平」、「終止契約要合理」及「履約保障要提供」等「五要原則」,以維護自身權益。

消保處指出,依該處統計,去年有關教練課程等健身服務的消費申訴近4000件,呼籲消費者在與健身中心或教練簽訂契約時,應注意服務資訊要明確、推介貸款要說明、因應疫情要衡平、終止契約要合理及履約保障要提供等「五要原則」,避免發生糾紛。

健身中心與教練業者的契約服務資訊要明確,應分別清楚記載下列資訊:健身中心的使用起訖時間、會員與場所容留人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總金額與繳費方式、健身設備與數量與維修的設備等服務項目;教練則需清楚揭露各專項服務的堂數及期限、教練與學員的比例、指定教練姓名、總金額與繳費方式等重要資訊。

消保處提醒,當健身業者撮合消費者與資融公司等第三人進行消費貸款繳費時,業者應善盡告知相關事項,如貸款核准7日內,得隨時不附理由,以書面通知健身業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借貸契約。

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消保處指出,此時消費者可向業者請假,申請暫停服務;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課程費用,契約期限順延。

消保處表示,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雖可隨時終止契約,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但若因可歸責消費者的事由,消費者需負擔手續費(不超過未到期費用的20%)給業者。另外,業者應就預收費用的50%,提供履約保障。

行政院消保處強調,提醒消費者切勿因業者積極行銷、優惠或人情壓力而倉促簽訂契約;簽約前,需仔細瞭解業者契約內容。業者亦應確實遵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方能快樂健身、健康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