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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城46死…行政院令「危險公寓」限期成立管委會 違者開罰20萬

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火造成嚴重死傷,為防止憾事,政院今通過修法草案,要求危險大樓需設管委會。(圖/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火造成嚴重死傷,為防止憾事,政院今通過修法草案,要求危險大樓需設管委會。(圖/本報資料照片)

城中城大火造成46人死亡後,高雄市消防局指該大樓未設管委會,連續數年無法進行消防安檢。對此,行政院院會今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增訂被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若未在期限內成立,最高開罰20萬元,並可按次處罰。

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樓去年發生大火,導致46人喪命。面對究責問題,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對外表示,大樓未設管委會,並在2樓私設鐵門,導致消防局連續數年無法進行消防安檢。

為此,內政部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出修正草案,針對有危險疑慮的公寓大廈,強制要求設立管委會。草案今由行政院院會討論後確定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指出,該修正草案明訂,無論是修正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只要經認定有危險,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對於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報備者,地方政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但不得超過1年。

同時,修法草案也要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管理。

至於何謂「危險」?內政部表示,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地方政府若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

在罰則部分,當地方政府針對有危險疑慮的公寓大廈完成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委會,將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再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強調,經裁罰後若仍未成立管委會,地方政府可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直到管委會成立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