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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求償案24人獲賠確定 222人發回更審

RCA工殤案最高法院11日判決24人獲賠確定,其餘222人發回更審。(圖/報系資料照)

RCA工殤案最高法院11日判決24人獲賠確定,其餘222人發回更審。(圖/報系資料照)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殤求償案纏訟多年,高等法院更一審前年判決24名員工或家屬獲賠5470萬元,其餘222人求償約11億元遭駁回;4公司與246名原告皆上訴;最高法院今天(11日)宣判,4公司應賠24人共5470萬確定,其餘222人廢棄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廢棄222人的上訴,是因認為上訴有理由,其中,對於有罹癌、腫瘤、高血壓、心律不整等病的員工,更一審認為證據不足,但最高院認為,雇主對於勞工的健康負有保護義務,應降低勞工的舉證責任,工作與疾病的因果關係須再釐清。至於無外顯疾病者的求償,最高法院認為,身體權、健康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員工對於可能遭受毒物侵害的長期恐懼、擔憂,此時即不應只以有外顯疾病為請求要件,更一審未予考量,故廢棄發回。

RCA公司於1970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1992年關廠,後來被發現工廠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不知情的數百位員工,長期處在污染環境中而罹癌或病變。2004年508位員工和家屬,提出第一波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018年判決RCA等4公司應賠償其中262人共5億餘元確定,其餘246人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2020年3月判決其中24人獲賠5470萬餘元,其餘222人駁回,246人皆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

第二批求償的RCA勞工1115名員工與家屬,2016年提告求償73億元,台北地院2019年底採用「總額裁判制度」,認定未發病但健康權受損即可獲賠,判決RCA、湯姆笙等4公司應連帶賠償23億300萬元;二審高等法院預定今年4月21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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