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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女遭毒打絞死焚屍 兇手逍遙22年落網判囚定讞

17歲的林姓少女遭毒打絞死焚屍,凶手逍遙法外多年,後因祕密證人檢舉被查獲,凶手潘子鑑、陳諭詩都被判14年半。(圖/報系資料照片)

17歲的林姓少女遭毒打絞死焚屍,凶手逍遙法外多年,後因祕密證人檢舉被查獲,凶手潘子鑑、陳諭詩都被判14年半。(圖/報系資料照片)

24年前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遭人毒打絞死焚屍,直到前年才偵破,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認為本案仍有刑事追訴權,承審法官據此依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殺人等罪,將行凶的潘子鑑、陳諭詩判囚14年6月,殺人時15歲的陳姓少女判刑14年2月,全案定讞。

現年43歲的潘子鑑、44歲陳諭詩,及42歲吳男、39歲陳女曾合資在桃園經營檳榔攤,1998年潘男等4人因細故共同毆打並拘禁當時只有17歲的林姓少女,隔天用毛巾勒斃她,將屍體焚燒棄置。22年後,檢警才因祕密檢舉破案。

刑責部分,去年高院考量潘子鑑、陳諭詩殺人時太年輕,思慮欠周,輕判14年6月徒刑,同案陳姓女共犯,因犯案時未成年判刑14年2月,潛逃國外的吳昶弘則通緝中,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民事求償部分,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潘子鑑等4人殺害少女,造成林父痛失愛女,天人永隔,精神極大痛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因潘、陳主張已超過10年求償時效,抗辯應免賠,法官只判決陳諭詩及逃亡中的吳昶弘各賠177萬7873元。

陳諭詩不服提上訴,高院二審認定他在1998年殺人,但林父去年才提求償訴訟,超過《民法》所定10年的最長時效期間,請求權時效已完成,改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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