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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三讀修正通過 繼承人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須書面通知」

土地法三讀修正,地政機關須書面通知繼承人。(圖/報系資料照)

土地法三讀修正,地政機關須書面通知繼承人。(圖/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土地法第73條之1》修正,將來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超過1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還須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指出,之所以提案修法,主要是因為實務上,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無法主動得知繼承發生的的情況,繼承開始一年內就能辦妥繼承很困難,為了便民,要求地政機關要寄送書面通知,保障人民財產權。

三讀條文也規定,逾期未聲請登記的列冊管理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在公開標售前應公告30日,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如未在決標後3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其權利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