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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完租約「樓上突傳巨響」潑汙水…他驚覺2樓是恐怖鄰居 氣炸提告房東

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簽下租約後才發現2樓是恐怖鄰居。(示意圖/pixabay)

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簽下租約後才發現2樓是恐怖鄰居。(示意圖/pixabay)

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日前以每月2萬8000元價格,向林黃姓房東承租1樓房屋,沒想到簽約後發現,2樓住戶經常有怪異舉動,後才得知前租客也是因為這個原因而搬離,張男相當不滿房東隱匿此情況,提告追討租金、押金共8萬4000元,經板橋簡易庭法官審酌,判房東應返還8萬4000元予張男,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於110年9月18日向林黃姓房東承租1樓房屋,雙方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2萬8千元整及押金5萬6千元整,共8萬4千元,雙方簽約後,張男進屋查看,沒想到天花板突然傳出好幾聲巨大敲擊聲,張男和其家屬當下不知所措,驚恐萬分,便往門口跑,而此時二樓住戶又往對外窗口潑不知明水及丟擲垃圾等物品至一樓門口,二樓住戶所為讓張男惶恐不安,經張男向週遭鄰居詢問後,才知所承租之房屋二樓住有疑似精神患者,前承租此房屋之承租人也經常遭二樓住戶驚嚇。

張男認為林黃姓房東未告知有此情況,顯然刻意隱瞞,要求房東解除雙方契約並要求退還租金及押金共新臺幣8萬4千元,沒想到對方竟語帶恐嚇表示「你們別給我找麻煩!」即掛斷電話,張男隨後再打電話,房東均不接,張男只能前往大直派出所備案,警方聯繫房東,對方也拒接電話,且拒收張男寄的存證信函,張男無奈之下,只能提起民事告訴。

板橋簡易庭法官認為,張男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大直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且林黃姓房東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判決房東應返還租押金共8萬4千元予張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