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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紅線愛車遭拖毀損怒告業者 法官指告錯對象駁回

高雄呂姓男子開車違停紅線遭員警舉發並拖吊,領車時發現保險桿疑有多處毀損,怒告民營拖吊業者求償損失3萬元。高雄地院認為呂男告錯對象,應向國家請求賠償,駁回呂男之訴。(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高雄呂姓男子開車違停紅線遭員警舉發並拖吊,領車時發現保險桿疑有多處毀損,怒告民營拖吊業者求償損失3萬元。高雄地院認為呂男告錯對象,應向國家請求賠償,駁回呂男之訴。(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高雄呂姓男子開車違停紅線遭員警舉發並拖吊,領車時發現保險桿疑有多處毀損,怒告民營拖吊業者求償損失3萬元。高雄地院法官認為,業者是警方「助手」,呂男告錯對象,應向國家請求賠償,駁回呂男之訴。

2022年2月開公司車、在高雄市區紅線違停,遭值勤員警舉發,隨即叫來拖吊車將該車拖至八德拖吊保管場。呂男繳罰款領車時,發現保險桿多處毀損,質疑是拖吊過程不慎造成,怒告拖吊業者求償8000元、精神慰撫金2萬元,外加請假工資、維修費共計3萬元。

法官認為,值勤員警因發現違規停車而執行職務,開單舉發並將違規車移離,民間拖吊車業者只是配合前去拖吊,屬行政程序法上所謂的「行政輔助人或稱行政助手」,並非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認定向民間拖吊業者求償無理由,駁回請求。

法官強調,呂男既然主張值勤員警執行拖吊職務時、不慎將他的汽車毀損,就應先以書面向開單員警所屬機關請求國賠,不得逕向公務員個人請求賠償,否則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駁回,最後也駁回呂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