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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捷製藥撤資「新竹開發案」逆轉勝! 高院判決免賠2.5億

宣明智(右)與兒子宣昶有(左)開設宣捷公司,認為與華盛公司合作的「新竹開發案」有違法疑慮。(圖/報系資料照)

宣明智(右)與兒子宣昶有(左)開設宣捷公司,認為與華盛公司合作的「新竹開發案」有違法疑慮。(圖/報系資料照)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與兒子宣昶有成立宣捷細胞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間與華盛營建工程公司、晾舟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合作,投標新竹市東區「復中段」都更開發案,宣捷認為本案違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等法律,因此決定撤資,華盛不滿宣捷半路喊卡,導致開發案的最優申請人資格被取消,遂提告求償,一審士林地院認定宣捷應賠償2億5500萬元,上訴後,高等法院判決逆轉,推翻一審判決,改認定華盛無權求償,判決宣捷免賠,還可上訴。

宣明智(右)與兒子宣昶有(左)開設宣捷公司,認為與華盛公司合作的「新竹開發案」有違法疑慮。(圖/報系資料照)
宣明智(右)與兒子宣昶有(左)開設宣捷公司,認為與華盛公司合作的「新竹開發案」有違法疑慮。(圖/報系資料照)

宣捷製藥成立於2011年,位於北市內湖區,資本額10億元,董事長為宣昶有,宣明智是董事之一。宣捷發現與華盛等公司合作的新竹「復中段」都更開發案,執行實情與主張不符,堅持要合法並停止錯誤執行,結果遭華盛提告求償。

宣捷集團利用國際頂級的先進專業儀器設備,致力打造幹細胞產業生態系。(圖/報系資料照)
宣捷集團利用國際頂級的先進專業儀器設備,致力打造幹細胞產業生態系。(圖/報系資料照)

宣捷製藥主張,《促參法》規定,都更案實施者必須具備相當財務能力,不容許資格不符者借用名義投標,也不允許私下轉讓都更權利義務,但本案宣捷和華盛、晾舟所簽的合作契約,是以華盛出借名義投標,並「轉讓」都更案的權利義務給合作夥伴,這樣的合作模式違反法律規定。此外,華盛以借用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犯罪行為,因此宣捷決定撤資,當初所簽合作契約是無效契約,華盛無權索賠。

華盛則認為,宣捷邀約投資本開發案,2016年6月三方簽訂標前協議書,由華盛負責營建、晾舟負責規劃設計、宣捷負責營運管理,共同合作投標「復中段」都更案,同年7月獲新竹縣府通知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宣捷後來反悔,不願繳交1000萬元開發權利金、5000萬元履約保證金,催告也置之不理,導致華盛繳交的1500萬元保證金被新竹縣府沒收,因此宣捷應賠償1500萬元保證金、原預期可獲利1億6000萬元,加上懲罰性違金8750萬元,宣捷共應賠償2億6250萬元。

宣捷反駁指出,擔任都更案的實施者,必須具備專業能力,以及財務實力,應避免借用名義的方式投標,同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華盛出借名義為「復中案」投標,並轉讓權利義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破壞招標制度的公平公開程序,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作業規劃執行品質,衍生市政及民眾公共安全疑慮,已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宣捷終止合約並撤資是維護公益不得已的懸崖勒馬行為,不應非難,否則就會違法,當初所簽契約應為無效契約。

一審士林地院認為,根據宣捷、華盛、晾舟等公司的三方合作同意,以及新竹縣政府的都市更新事業建議書,顯示三方是競標合作團隊、各自分工,並非華盛出借名義給宣捷以取得標案。本案營建工程總價20億元,按國稅局製訂標準住宅利潤8%為1億6000萬元,而1億6000萬元50%的懲罰性違約金為8000萬元,因此宣捷應賠償1億6000萬元及8000萬元,再加上華盛代墊的1500萬元保證金,共應賠償2億5500萬元。不過上訴後,高院並未採納士院見解,改判決宣捷勝訴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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