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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女閨密藝人指她是約炮過一族、過氣歌手挨告 判決結果曝光

陳姓女子因不滿女閨密的言行,去年在臉書指她是「台北約炮一族」及過氣歌手叫凱子付錢,台北地方法院將陳女判拘役30天。(圖/報系資料照)

陳姓女子因不滿女閨密的言行,去年在臉書指她是「台北約炮一族」及過氣歌手叫凱子付錢,台北地方法院將陳女判拘役30天。(圖/報系資料照)

陳姓女子因不滿女閨密的言行,去年在臉書指她是「台北約炮一族」及過氣歌手叫凱子付錢,檢方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她年輕時擔任歌手並發行唱片,但20多年前即已淡出演藝圈非公眾人物,陳女的言行毀損她名譽,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將陳女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去年2月16日陳女在臉書公開張貼相識數年的女性友人與其男性友人之照片,接續在系爭貼文下方發表:「台北約炮一族」、「有人要聽過氣歌手怎麼賺錢的嗎?」、「有人想知道,過氣歌星怎樣能有花不完的錢?」、「吃高級料理,叫他媽的凱子付錢」等文字言論。

陳女指摘女性友人有約砲、吃高級料理要求他人付錢,以此賺錢及有花不完的錢等涉及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負面情事,對方經友人告知始悉後,到警局報案並提告,檢方偵結將陳女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所謂「約砲」係指非建立於感情基礎上,或非男女朋友或夫妻關係之人,隨意邀約發生之性行為,而所謂「凱子」則多指遭人騙取錢財及出錢之人,依通常社會觀念,這些言論達毀損名譽之結果。

北院指出,女歌手20多年前即已淡出演藝圈,已非公眾人物,且其感情或財務狀況,亦非近年媒體記者報導或大眾所關心之焦點,其私領域之感情生活、男女關係或是否負擔餐費之金錢糾紛,與公共議題或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無關,陳女主張對方是公眾人物要免責不足採。

法官審酌陳女因認友人私生活不符其道德標準,並對她聚餐時點餐品項、支出餐費金額、攜帶朋友聚餐未分擔餐費一事有所不滿,在臉書上公開張貼她照片、發表言論誹謗她,所為實值非難,且犯後否認犯行,將陳女判處拘役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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