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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爸請求3機關國賠 新北市府審議出爐

新北市政府今發布新聞稿表示,經委員詳細詢問、審查後,認為市府、消防局、衛生局均依當時管制措施積極搶救恩恩,並無怠忽職守,所以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陳慰慈攝)

新北市政府今發布新聞稿表示,經委員詳細詢問、審查後,認為市府、消防局、衛生局均依當時管制措施積極搶救恩恩,並無怠忽職守,所以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陳慰慈攝)

中和2歲男童恩恩因確診病逝引發社會關注,恩恩爸8月16日遞出國賠申請,分別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衛生局3個機關各求償「新台幣1元」,消防局國賠小組審議後認為不符國賠要件,不同意賠償;衛生局已完開會結論將由市府統一對外發言;新北市政府於5日召開國賠委員會審議,今發布新聞稿表示,經委員詳細詢問、審查後,認為市府、消防局、衛生局均依當時管制措施積極搶救恩恩,並無怠忽職守,所以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新北市政府強調,對於恩恩離世感到遺憾及不捨,其國家賠償申請案仍須依國賠法構成要件及事實依法審議。後續請求權人仍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消防局表示,消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決議部分,事發當時,恩恩為COVID-19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因發燒超過38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病人。消防局執勤人員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積極執行救護勤務,無故意或過失事實。

衛生局說明,衛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決議認為,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的指示辦理。本件個案發生時所適用的規定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年1月1日所修訂的「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衛生局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均遵循上開規定辦理,並無另訂其他規定。

衛生局進一步說明,且本案發生期間,中央對於COVID-19態度是以清零為目標,針對確診者及接觸者須進行相關防疫措施,由衛生局、衛生所人員透過電話聯繫確認安排。經審視送醫歷程,衛生局所屬人員均全力以赴,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

法制局表示,市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就請求權人主張新北市政府依法為轄區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未能盡到監督職責一節。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於疫情期間,本府多次召開跨局、處應變會議,針對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防疫措施,並要求衛生及消防單位確保市民生命健康與維護社會安全;基此,難認定本府有未盡監督消防局及衛生局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