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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紅燒蹄膀有酸味「竟過期近10年」 衛生局將稽查

台中市議員江和樹陳情(右)煮蹄膀。(圖/報系資料照,下同)

台中市議員江和樹陳情(右)煮蹄膀。(圖/報系資料照,下同)

近日台中一位洪先生和朋友團購紅燒蹄膀,吃一口發現酸酸的,仔細一看包裝製造日期,竟然是2013年3月,有效期限1年,蹄膀竟過期近10年,而台中市議員江和樹28日開記者會揭露此事。對此,衛生局表示,會派員前往稽查。

紅燒蹄膀過期近10年。
紅燒蹄膀過期近10年。

江和樹說,洪先生在網路上團購買蹄膀,吃了才發現口味有酸味,製造日期是2013年3月15日,有效期限是1年,過期快10年,洪先生才趕快叫朋友別吃,江和樹請團隊去拿肉品,發現該公司位於沙鹿區,而公司成立於102年8月8日,肉品製造甚至還更早。

江和樹現場將打開紅燒蹄膀烹煮,發現肉塊已變質。他認為,可能是業者不小心販售過期品,因為有效日期的標籤沒改,但這攸關食安問題還是希望衛生署了解詳情。

江和樹表示,現在民眾常在網路上買商品,很多時候收到貨才發覺有異,大部分的人都是自認倒霉。對此,衛生局說,他們會先和當事人聯絡,也會派人前往業者營業處稽查,如果有過期食品,會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法制局表示,如果民眾買到過期食品,要附具體事證,再依消保法對業者求償,如果無法達成協議,也可向台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消保官提醒,如果業者故意或過失賣過期食品,除了商譽受損和要承擔刑事責任,消費者也可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求償1到5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