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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本法」三讀通過 中央應訂定社福政策綱領

立法院5日由院長游錫堃(如圖)敲搥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明定政府應考量社會結構變遷,訂定社福政策綱領,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若有重大社福政策,中央政府得衡酌補助地方政府。(圖/中國時報記者張鎧乙攝)

立法院5日由院長游錫堃(如圖)敲搥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明定政府應考量社會結構變遷,訂定社福政策綱領,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若有重大社福政策,中央政府得衡酌補助地方政府。(圖/中國時報記者張鎧乙攝)

「社會福利基本法」今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確立我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長簡慧娟說明,過去有很多社福相關法規,但缺乏基本原則性的法規,因此制定社會福利基本法,希望保障國人社福基本權益,作為未來推展社福政策的參考。

我國自1998年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以來,歷經25年,社會福利基本法今天在立法院三讀。衛福部說明,社會福利法明定社會福利定義及範圍,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之福利事項。

本次立法重點包括: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尊重差異,國民接受社會福利機會一律平等;政府對於原住民族、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族群等需要協助者,應考慮其自主性與特殊性,依法予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另外,中央政府應訂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並定期檢討,以及明定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社會福利權責事項;各級政府應寛列社會福利經費,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劃布建,均衡區域發展。該法亦明定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與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以及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

簡慧娟說明,社會福利基本法第30條明定「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照本法之規定,制定、修正或廢止社福相關法規。」也就是各級政府需要重新檢視社福相關法規及實務操作,如有違法社會福利基本法,須啟動修法或改善相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