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尪同居小三邀妻兒同住 開超渣條件「5人好好相處」嗆正宮:離婚啥都沒有

尪同居小三邀妻兒同住,竟要求家人和她好好相處。(示意圖/PIXABAY)

尪同居小三邀妻兒同住,竟要求家人和她好好相處。(示意圖/PIXABAY)

屏東一名彭姓人夫出軌蘇姓小三,不僅大喇喇帶著對方同居,甚至要求已分居的妻兒和蘇女「好好相處」,若家人同意,自己就把房子其中一樓層分配給他們住,如果妻子堅持要求離婚,未來什麼都得不到。元配不甘提告,法院認定人夫和小三侵害配偶權,應連帶賠償3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吳姓元配主張,自己與彭男為夫妻,因細故協議分居,蘇女明知男方為有配偶之人,竟自民國110年4月起,與對方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交往,並在彭男位於屏東的住處同居,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造成原告精神痛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損害130萬元。

對此,彭男辯稱,自己住在屏東住處,和妻兒很少聯絡,之前他在高雄時曾受蘇女幫助,所以把房子一部分出租給對方放東西,2人不是男女朋友,沒有同居;蘇女則稱,她不知道彭男有配偶,自己只是向對方租房子放東西,每次拿租金給他就離開了,禮貌性提議請吃飯,彭男也客氣拒絕,雙方更沒有同居。

庭訊時,彭男兒子證稱,「我覺得被告是情侶關係,因為我平均兩、三個月會去潮州的房子一次,每次去時都有看到蘇女在裡面,而且蘇女都會像女主人一樣招呼我,問我是否要進去吃個飯或水果。我爸爸曾經有帶我、母親及我弟弟去參觀潮州房子的樓層,並跟我們說如果我們可以好好跟蘇女相處,我們就可以住在三或四樓,也有說蘇女可以住在幾樓;但如果沒有辦法好好相處,就不要我們了」。

屏東地院勘驗原告提出之錄音,發現彭男曾提到「我們希望我們5個人好好相處,如果你堅持不跟人家好好相處,我真的沒辦法替你想」、「我決定以後如果我們兩個沒離婚,這間屋子小孩還有份,但是我們一旦離婚,你什麼東西都沒有」等語,足證被告確有共居,且交往關係緊密,判處2人應賠償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