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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員警豪撒萬元「援助少女」 未成年也不放過

竹南警分局員警羅子祺花1萬買春,對象竟是未成年少女,嚴重破壞警紀。(圖/翻攝自竹南警分局臉書)

竹南警分局員警羅子祺花1萬買春,對象竟是未成年少女,嚴重破壞警紀。(圖/翻攝自竹南警分局臉書)

苗栗縣竹南分局警員羅子祺在2017年5月間,上網花1萬元想買春,卻跟未滿16歲的少女進行性交易,被警方當場查獲後,今年7月被法院判刑5個月、緩刑2年確定,內政部再將他移送司法院公務懲戒委員懲戒,公懲會今天審理後,判他降一級改敘併罰款10萬元。

檢警調查,羅男以1萬元報酬跟少女達成協議,雙方在苗栗後龍鎮的油桐花休閒汽車旅館共度春宵,被台北市少年警察隊越區查獲,並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羅員起訴,苗栗地院審理後判他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2年,另得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且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

羅男被送懲戒後,公懲會通知他出庭,但羅男未出席也未提答辯,因此認定其違失事證明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的行為之旨,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的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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