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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男尾隨正妹熊抱猥褻 她「跳上小黃驚逃」竟遭強拉下車拖路邊侵犯

恐怖男尾隨正妹熊抱猥褻。(示意圖/Pexels)

恐怖男尾隨正妹熊抱猥褻。(示意圖/Pexels)

新北市一名藍姓男子110年尾隨剛從卡拉OK店下班的越南籍女子小芬(化名),隨後趁機衝上前強行環抱,並將她壓在柱子上強行猥褻;被害人一度跳上計程車想逃,未料藍男也跟著跳上車,不僅慘遭毆打頭部,後來甚至被對方拖到路邊騎樓侵犯。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藍男3年10月徒刑;民事部分判賠75萬元。

根據判決書,小芬指控,被告於110年4月10日上午5、6時許,在她下班後一路尾隨,不僅強行環抱,並將她壓制於騎樓柱子撫摸身體,強制猥褻得逞,自己一度欲搭乘計程車逃離,不料藍男跟著坐上同一台車,於行車之際毆打其頭部,隨後要求司機停車,再以強拉、摔丟、毆打之方式將她拖下計程車。

被害人控訴,藍男利用體態優勢將她打倒在地,隨後把她拖到路邊騎樓,強押於騎樓地板,再將手伸入長裙內,以手插入陰道內反覆抽插,強制性交得逞,導致其受有頭部腫脹、右側耳朵挫傷、兩側手肘挫傷2×3cm、兩側膝關節挫傷4×5cm、雙側腳踝挫傷2×2cm等傷害,精神上留下難以回復之損害,憤而求償150萬元。

新北地院審酌,藍男僅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無視原告之掙扎、抗拒、逃離,仍強制實施性侵害,造成原告身心理上迄今難以磨滅之恐懼與傷害,依強制性交罪處3年10月徒刑;民事部分,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判他應賠償7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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