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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袋裝熱湯破底燙傷麵店闆娘 廠商判賠43萬元

裝盛熱湯的塑膠袋破底,造成燙傷,怒告塑膠袋廠商,彰化地院判決胡姓麵攤老闆娘獲賠約43萬元。(圖/孫英哲攝)

裝盛熱湯的塑膠袋破底,造成燙傷,怒告塑膠袋廠商,彰化地院判決胡姓麵攤老闆娘獲賠約43萬元。(圖/孫英哲攝)

彰化市1家陽春麵店老闆娘,裝盛熱湯時因塑膠袋底破裂,遭受右上肢6%體面積二度燒燙傷,她認為是塑膠袋有瑕疵才釀禍,向生產塑膠袋的廠商求償94萬元。彰化地院審結,法官認為原告求償有理,但其勞動能力未減損,在酌減精神慰撫金後,判賠43萬218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胡姓女子在彰化市經營陽春麵店,長年向蔡姓中盤商採購台南市塑膠袋工廠生產的PP塑膠袋(6×9吋),當作裝盛湯麵或熱湯使用,該款塑膠袋具備承受100至110攝氏度的高耐熱度,過往均未發生意外。

2021年1年29日上午,胡女將熱湯裝入塑膠袋時,塑膠袋底封口處黏封不牢固而破裂,熱湯從破裂的袋底大量洩出、澆淋到其右上肢,經緊急送往彰基醫院急診後,醫師診斷其受有右上肢6%體表面積二度燒燙傷。

胡女事後向塑膠袋工廠及中盤商提起傷害罪告訴,檢察官雖不起訴處分,然胡女對塑膠袋工廠提出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醫療費用3萬4281元、不能工作損失及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30萬7759元、精神慰撫金60萬元。

被告庭訊時認為,原告請求賠償的醫療費及勞動能減損等都應刪減或排除,原告疤痕部位僅占右上肢6%體表面積,難謂有不可言喻之煎熬、痛苦,且無明顯影響原告日常生活及麵店經營等活動,請求精神慰撫金60萬元並無理由。

但法官認定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屬合法有據,審酌後認定醫藥費判賠3萬4218元,工作損失判賠3萬6000元,勞動能力減損部分並無事證,難加准許,精神慰撫金則減至36萬元,總計判賠43萬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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