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嗆妻「詐婚」想討回房產 法官2原因打臉:責任不在女方

男子以妻子詐婚為由,希望法官將他過去贈與妻子的房產轉回自己名下。(示意圖/Photo-AC)

男子以妻子詐婚為由,希望法官將他過去贈與妻子的房產轉回自己名下。(示意圖/Photo-AC)

一名正在監獄服刑的葉姓男子,認為遭曾姓妻子詐婚,提告並希望收回過去贈與給妻子房產。然而,士林地院法官發現,造成雙方離婚原因是葉男因詐欺遭判刑7年11個月,且過去有家暴行為,台北地院先前才會判准女方的離婚訴請,認定葉男婚姻破裂是其自身行為導致,駁回葉男告訴。

判決書指出,葉男以妻子詐婚為由,希望法官將他過去登記原因為夫妻贈與、轉移給妻子的一筆房產,判准所有權轉回自己名下,並指自己依法可撤銷贈與,也以存證信函通知妻子。曾女則表示,對方過去以詐婚向台北市政府、台北地院提起的訴願、訴訟均失敗,更指雙方感情失和是因男方外遇、涉入詐欺遭判刑入獄,她才訴請離婚並獲得法院裁准。

士林地院調查發現,葉男的詐婚證據是向市政府提出之訴願決定,及向地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陳述內容,但決定及判決結果都認定曾女沒詐婚,「這部分應為葉男誤解」,不採信其主張。法官指出,葉男除因涉及詐欺、偽造文書遭判7年11個月,「目前仍在監服刑」,過去與曾女相處時,還曾遭通報家暴,認為雙方婚姻破裂原因,是其自身犯罪行為導致,可歸責程度也較高,因此法院准許曾女離婚訴請。

法官也表示,在該離婚案中沒查出曾女有任何詐婚行為,加上葉男未再舉證女方有任何違反《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證據,以及未查出詐婚情事,認定葉男提告要求撤銷贈與房產,實為核屬無據,裁定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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