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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泰案北市府聲請假扣押遭駁 北院:資本50億、已撥1億了

基泰開挖造成民宅下陷,引發藍綠及法院混戰。(圖/方萬民攝)

基泰開挖造成民宅下陷,引發藍綠及法院混戰。(圖/方萬民攝)

基泰建設開挖台北市大直建案,造成鄰宅嚴重下陷案,台北市政府向台北地院聲請假扣押基泰財產6195萬元遭駁回,引發各界關注。台北地院下午指出,依法要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才能假扣押,北市府應充分舉證、並提出讓法院能隨時進行調查的證據,才有機會獲准假扣押。北院言下之意:基泰為上市公司,資本額50億元,且已提撥1億元救災,難以認定財務異常且無法清償,所以才駁回聲請。

北院指出,假扣押是保全債權的制度,債權人的債權被保全,債務人的權利亦因此受到限制,且假扣押程序不公開,貴迅速,特重時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26條第2項修正理由,暨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7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等見解,可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時,應先就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善盡釋明責任。

至於所謂「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即《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等情形;「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將移往遠方或逃匿等情形。

因此,債權人就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的事實上主張,必須同時提出可供法院隨時進行調查的證據,如果債權人未同時提出任何供釋明用的證據,縱使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也不能認為已補釋明的欠缺,自不應淮許其假扣押的聲請,應予駁回,無限期命補正必要。

北院強調,如果債權人對於聲請假扣押的程序有任何疑問,可與承辦股書記官聯繫詢問,也可具狀表示意見;如果對於假扣押裁定不服,亦可提起抗告,依審級制度尋求救濟。希望社會大眾能留給司法純淨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