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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躲衣櫥被抓姦…女助理曝「就像選宮」2個月想到就來 正宮氣炸提告

(示意圖/Pexels)

(示意圖/Pexels)

台中一名行銷公司老闆阿耀(以下皆為化名)以工作需要為由,讓女助理小凡搬到家裡和妻小同居。沒想到,人妻有天回家聽到小凡房間傳出怪聲,開門查看後赫見丈夫躲在衣櫥,後來女助理也坦承阿耀就像在「選宮」,平均每2、3個月會找她上床一次。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小凡侵害配偶權,應賠償20萬元。

根據判決書,人妻主張,她與阿耀於民國105年4月14日結婚,兩人婚後感情甚篤。被告自108年11月間開始任職於行銷公司,職務為助理,渠等因職務而多有往來,被告亦同住於2人之住所。109年間,原告發覺被告盛裝打扮坐上男方座車一同出門,此後亦時常同進同出,舉止親暱,原告雖感不悅,惟仍相信雙方僅為老闆及員工之關係。

人妻指控,她於111年9月28日下午返家後,發覺小凡房間傳來異音,因而進入被告房間詢問阿耀在何處,被告回覆其不清楚,俟原告離開房間後,回想被告方才行止甚為怪異,復再次進入房間,始發現男方竟藏匿於衣櫥內。再者,據前員工說法,被告與阿耀曖昧不明,更曾承認幫男方口交,已嚴重侵害配偶權。

小凡辯稱,她確曾任職於阿耀的公司,然雙方並無存在婚外情,僅為公事間之往來商務合作,並無原告所述雙方發生數次性行為或行苟且之事,其求職之目僅係為了餬口飯吃,況被告與原告配偶於其任職前是否業已認識、熟稔,難道原告無從得知?怎可能初來乍到便不顧頓失收入之風險動此念頭。

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勘驗相關對話,發現原告曾傳訊問「他從2、3年前,他就不斷跟不同女人上床,你只是其中一個,你都不怕懷孕嗎?還是你們都有做好安全措施?」、「你們做幾次?」等語;被告則回覆,「我是很堅持做安全措施」、「有點類似像選宮狀態」、「就是2、3個月,3、4個月想到一次」。

台中地院審酌,被告確實於任職期間與阿耀存有男女交往關係,並曾發生過性行為,已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情節確屬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實甚灼然,考量被告所為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判處小凡應賠償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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