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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性侵學妹怒嗆「別人的toy」還想求情 法官打臉不給緩刑

(示意圖/Pixabay)

(示意圖/Pixabay)

高雄一名男大生阿強(以下皆為化名)與學妹小容曾是男女朋友,卻2度意圖性侵女方,其中1次得逞,遭報警提告。阿強事後坦承犯行,希望法官酌減其刑。高雄地院發現,被告曾多次對小容口出惡言,包括「破麻」、「別人的toy」等語,認為有藉刑罰督促被告警惕之必要,判處1年10月徒刑,不得緩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強和小容於民國108年間為同校之學長、學妹,雙方於同年下半年間發展為男女朋友,詎男方竟為逞一己私慾,先是在宿舍內強行脫去女友的內褲意圖性侵,經女方奮力掙扎未得逞,接著他又在2人出遊期間,利用小容熟睡而不知抗拒之情形,以手指進入女友之性器內,而為性交得逞。

庭訊時,阿強坦承犯行,主張他本身有患有躁鬱症,目前就讀研究所,家中尚有父母及奶奶,情節實堪憫恕,加上他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履行中,請求法官減其刑,讓他完成研究所學業,工作賺錢賠償小容等語。

高雄地院審酌,被告與小容為學長、學妹暨男女朋友,本應以互敬、互重之態度相待,於親密關係上仍應尊重對方之意願,非得恣意為所欲為,竟僅為逞一己之私慾,即為本件犯行,顯見法紀觀念淡薄,欠缺對女性之身體自主權及性自主決定權之尊重,危害女性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更造成女方精神上之陰影及痛苦,所為實屬不該。

法官認為,被告曾於交往期間及分手後傳訊羞辱小容,包括「破麻」、「別人的toy」、「室內樂的肉便器」等語,又被害人雖已與被告和解,惟其另以狀陳「我看不出對方是真心道歉」,復於審理中表示「我未原諒被告,不希望被告可以緩刑」等語,最終依妨害性自主等2罪判阿強1年10月徒刑,不得緩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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