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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卡分期詐騙「139名大學生受害」不法所得1248萬 3嫌加重詐欺起訴

臺中地檢署偵辦中部地區大學生因辦理無卡分期購買3C產品遭詐騙案件,依加重詐欺等罪將3嫌起訴。(圖/報系資料照)

臺中地檢署偵辦中部地區大學生因辦理無卡分期購買3C產品遭詐騙案件,依加重詐欺等罪將3嫌起訴。(圖/報系資料照)

臺中地檢署偵辦中部地區大學生因辦理無卡分期購買3C產品遭詐騙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林男、紀男、林男等3人涉嫌違反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得利、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等罪嫌明確,向法院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從重量刑,同時聲請宣告沒收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974萬3040元及被告林男之單獨犯罪所得273萬8730元。

台中地檢署於日前獲報大學生遭受詐騙案件後,旋即立案並指派祥股張富鈞檢察官指揮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偵辦。經查,被告林男係誠○公司負責人,紀男係該公司之店長,其等主要經營電玩產品批發零售,並兼作手機、電腦分期購物購買服務;另名林男則係從事3C產品買賣之自營業者。

中檢表示,其等3人於民國111年3月起共謀組織詐欺集團,以涉世未深之大學生作為人頭,假意以大學生購買3C產品向資融公司辦理「無卡分期」之方式,由林男支付部分前期款項,或簽發受款欄為林男自己之無效本票,佯稱願代為清償債務,藉以取信大學生後,誘騙學生陸續介紹更多學生參加簽立「無卡分期」之購物合約,而剩下之多數分期購物之債務即讓簽約之學生自行承擔,以此方式向資融公司詐得款項,並致學生受有債務承擔之損害。

檢察官追查,被告3人犯罪手法有二,首先是虛構「MacBook筆記型電腦」交易,計102名學生受騙:以每件交易可獲得5000元之報酬,誘騙被害人將相關購物申請資料填妥後,被告3人再拿非購買之MacBook筆記型電腦與被害人合拍照片後,將該MacBook筆記型電腦收回櫃臺內,藉以取信於資融公司此交易為真實,核發每臺分期購物MacBook筆記型電腦之款項8萬4078元與誠○公司。每核定一筆購物,負責人即給付林男現金6萬元做為報酬,而店長紀男每經辦一件則可抽得1000元之傭金,致被害人受有上開分期購物之債務承擔損害。

3人另透過實體商品iPad平板電腦或iPhone手機交易詐騙,計37名學生受騙:由以每件交易可獲得3000元至5000元之報酬,誘騙被害人簽約購買取得該等3C商品後,旋交由林男處理,再將上開商品自行轉售變現獲利,致被害人受有上開分期購物之債務承擔損害。

全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3人罪嫌明確,於今日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審酌本件被害人數高達上百人、詐騙金額亦逾千萬元,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被告等人均未與被害人和解,惡性重大,請予以從重量刑。另檢察官於偵查中已針對被告3人之不法所得,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扣押被告財產,共扣得負責人所有之財產(含不動產現值約980萬元、車輛價值約137萬元、存款81萬4066元)、查扣現金58萬5000元,並於本案提起公訴,同時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

中檢呼籲,民眾應對提供不合理獎金或佣金之無卡分期話術提高警覺,避免淪為詐騙集團人頭而承擔債務。針對不法詐騙案件本署亦會持續嚴查厲辦,以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民眾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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