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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裙底偷拍照狂賺382萬 「5年逾千女受害」北部男聲押獲准

高雄地檢署外觀。(圖/報系資料庫)

高雄地檢署外觀。(圖/報系資料庫)

高雄地檢署日前接獲民眾檢舉疑有妨害性隱私影像在網路流傳之情資,立即指派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廖偉程、檢察官黃嬿如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積極偵辦。案經專案小組鎖定北部某廖姓男子涉有重嫌,於12 日持搜索票,前往廖男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桃園市桃園區居處等處所執行搜索,發現上千名女子及未成年少女之群底性影像,隨即查扣電腦2組、手機2支、Gopro攝影機2台、隨身硬碟4台等物,並拘提被告到案。

雄檢表示,廖姓被告自107年起,在臺北市等地區,持其自備之攝影機,在不特定之公共場所,以錄影方式攝錄不特定女子裙底性影像,其中不乏身著學校制服之被害未成年少女,被告更將所攝得之影像依照日期、身分等分設不同資料夾儲存,並在其所經營之網路頻道兜售上述性影像。

目前清查發現,被害女子高達上千人,被告不法所得就現金匯款部分至少382萬餘元,詳細犯罪所得及被害人數仍在清查中。檢察官審酌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長時間竊錄、販賣竊錄他人性影像,被害人數眾多,危害社會治安及被害人隱私安全甚鉅,又綜合相關事證,被告有滅證行為等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性,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雄檢提醒,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已於112年2月10日施行,對於無故拍攝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在內之性影像行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所拍攝或散布之影片內有未成年人,更可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呼籲民眾收到類似性影像,切勿任意轉傳或張貼在網站上,以免觸法。

高雄地檢署針對類似犯罪,亦將持續與轄區警察機關共同查緝,確保婦幼權益之保障,並強調任何竊錄甚至販賣竊錄性影像之惡行,對被害人的傷害,既深且鉅,本署對於類此侵害性隱私行為絕對零容忍,定嚴予追緝偵辦,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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