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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男再現!偷拍、裝針孔樣樣來 二審高院改判仍可上訴

許男各種噁爛行徑,包括在女友住所天花板上裝設針孔攝影機。(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許男各種噁爛行徑,包括在女友住所天花板上裝設針孔攝影機。(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北市一名許姓男子偷拍當時女友私密照、影片,甚至企圖在分手後入侵前女友家進行性侵,以藉此卑劣行為強迫復合。可怕的是,他在前女友住家天花板上裝設針孔攝影機,對前女友進行24小時全天監視。台北地方法院原判處其10年有期徒刑,但在高等法院二審重新審視妨害秘密罪的部分,作出9年8個月的刑期裁定。

根據判決書說明,去年10月兩人分手後,許男擅自進入前女友家中裝設針孔攝影機,將畫面上傳至他的手機,進行長達3個月全天候監控,更透過Line和微信不斷發送私密照片及影片,試圖要求復合但都未成功。更扯的是,許男未經允許使用複製鑰匙進入其住處,將安眠藥粉末混入飲用水中,女方喝下後躺在床上休息,許男突然現身,使用膠帶綑綁女方雙手和嘴巴,不顧其反抗、尖叫和求救,試圖進行強制性交。幸運的是,女方趁機逃脫,成功報案,終止了許男的不法行為。

兩位交往期間,共同居3年3個月,許男已經多次使用手機秘密偷拍、錄影和錄音,紀錄下前女友的私密畫面,包括全裸、熟睡、口交及性行為等,行為令人相當髮指;許男未因為上次的經驗而放棄,反而對前女友心生殺意,於今年1月22日凌晨攜帶童軍繩和膠帶闖入女方住處,拿絲襪強勒女方脖子,同時剝下自己的衣服,企圖再次實施性侵。幸運的是,西門派出所的員警及時趕到現場,把許男嚇到逃竄至頂樓,最終成功將其逮捕歸案。

台北地院一審指控,許男侵犯被害人的隱私權、性自主權等,包含妨害秘密、恐嚇危害公共安全、加重強制性交未遂、殺人未遂等罪名,總刑期為10年,同時沒收了攝影機、智慧型手機及硬碟等儲存私密影像的裝置。不過,許男對此不滿,持續否認犯行;經過高院審理後,法院認為許男與女方交往時的影像並未構成妨害秘密罪,僅分手後的拍攝才涉及此罪名,因此撤銷了一審判決,將刑期改為9年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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