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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公司老闆過世…她整理遺物揭「尪同居女員工20年」 小三竟是孝媳

電子公司老闆過世,妻子整理遺物時才知丈夫竟和女員工同居20年。(示意圖/Pexels)

電子公司老闆過世,妻子整理遺物時才知丈夫竟和女員工同居20年。(示意圖/Pexels)

台北市一名電子公司董娘整理廖姓丈夫遺物時,意外發現離家20年的亡夫竟與李姓女員工搞不倫,2人還共築愛巢,氣得提告求償200萬元。李女辯稱,自己和廖男僅是朋友,非基於男女交往之情而同居。法官查出,廖男曾將母親後事交給李女操辦,訃聞亦將其列為「孝媳」,顯見2人關係匪淺,應賠償元配100萬元。

根據判決書,原告主張,她和廖男於民國63年4月11日結婚,婚後育有3子女,並共同成立電子公司,惟廖男前於89年間突然搬離住所與被告同住,雖然自己當時知道男方有外遇,但以為2人早已分手,直到整理廖男遺物時,才發現雙方仍持續同居,顯已逾越普通友人之情誼,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要求賠償200萬元。

李女辯稱,她雖自85年間於電子公司工作時起,即知悉廖男為有配偶之人,並自90年間起與其同居至死亡為止,然其等僅為朋友關係,非基於男女交往之情而同居,且原告自始即知悉並同意2人同居,已阻卻行為之違法性,難認配偶權遭侵害,又原告之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縱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數額亦屬過高。

士林地院認為,被告雖抗辯其與廖男非基於男女交往之情而同居,然觀諸2人合影照片,可見雙方互貼臉頰,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舉止,況李女自陳廖男曾將母親後事交予其操辦,部分訃聞上亦將其列為孝媳,要說2人無男女交往之情,實屬無稽,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士林地院考量,精神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者所受影響程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而決定之,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且被告與廖男同居而嚴重破壞原告婚姻關係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等一切情狀,判處李女應賠償元配10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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