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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終於修法 廢除34法令中「限制使用磁碟片」交付資料規定

(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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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日本科技也十分進步,但是在日本政府公家機關中,他們過往一直秉持著「印章文化」,許多大量的文件都需要透過印章、紙本來進行傳送,甚至透過早已過時的磁碟片、光碟來運輸,其中甚至是被「明文寫在法律裡面」所以不得不用。而近期日本政府終於修改法令,將34個法令中強制要求使用磁碟片、光碟運輸資料的條文作廢。

根據日本媒體報導指出,日本數位廳為了改善目前法規所限制的「科技上限」,先前就在經濟產業省的協助下召開調查委員會。而在歷經了調查與討論之後,發現目前現行的法令中,存在大量規定使用磁碟片等特定記錄媒體的情況,如此嚴重妨礙數位線上化等情況,同時也延誤文件的製作與傳遞。

而當中雖然有部分法令沒有強制規定「只能」使用磁碟片或是光碟進行資料傳輸,但對於「網路傳輸」等線上化的行為規範也是模糊不清。而在經過討論之後,經濟產業省下令將法令中的「磁碟片」、「光碟」等字樣刪除,改為「電磁紀錄媒體」等比較抽象的方式取代。

其實根據《路透社》報導指出,在2020年,日本政府作業僅有不到12%的工作,是透過網路進行的。改革監管小組也曾於去年7月發表的報告,估計如果政府不進行數位化,每年可能多花3億2300萬小時處理工作,換算成人事成本近80億美元(折合新台幣約2400億元)。瑞士洛桑管理學院的2019年數位競爭力排名顯示,世界第三大經濟體的日本,數位化競爭力排行在63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23名。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所發表的「數位經濟展望」報告,在31個國家中,日本是吊車尾,僅5.4%的民眾在辦公室會使用程式軟體工作,這數值遠低於丹麥、愛沙尼亞和冰島的70%左右。

本次涉及到的法律共計有34項,詳細清單如下:

採礦法執行條例(通產省1952年第2號條例)

採石場執法條例(通產省1952年第6號條例)

武器製造法施行細則(通產省1952年第43號條例)

工商會執法條例(通商產業省1952年第52號條例)

飛機製造商業法施行細則(通產省1952年第52號條例)

工業用水事業法施行細則(1955年通產省令第108號)

商會法施行細則(通產省令1960年第58號)

電工執法條例(通產省1960年第97號條例)

小型企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業務處理規則(1963年國際貿易暨工業部條例第143號)

日本電錶檢驗實驗室執法條例(1965 年通產省第 3 號條例)

發電水力流量測量規定(通產省1965年第55號條例)

瓦斯業執法條例(通產省1972年第97號條例)

石油供需調整法施行細則(通產省令1972年第1號)

《石油庫存確保法實施細則》(1976年通產省令第26號)

揮發油等品質保證法施行細則(通產省令1978年第24號)

結合日本和大韓民國關於共同開發兩國毗鄰大陸架南部的協定執行《石油和可燃性天然氣資源開發特別措施法》的規定(貿易和1973 年行業法規)第 29 號部令)

特定瓦斯器具設置工程監督法實施細則(通產省令 1978 年第 77 號)

深海海底採礦臨時措施法施行細則(通產省令1981年第34號)

航空工業振興法施行細則(通商產業省令1985年第27號)

工業產權相關程序等特別規定法施行細則(1990年通產省令第41號)

產品投資顧問業務部令(通產省1992年第22號命令)

與高爾夫球場等有關的正當會員合約法的實施規定(1993年通產省令第23號)

禁止化學武器及特定物質管制法施行細則(通產省1995年第40號條例)

電力事業法實施細則(1995 年通產省令第 77 號)

《確保液化石油氣安全及正常交易法的實施細則》(通產省令 1997 年第 11 號)

關於與貿易有關的非貿易交易等的省令(通產省令1998年第8號)

殺傷性地雷的禁止製造及管制持有法施行細則(通產省1999年第10號法令)

酒類商業執法條例(通產省條例2000年第209號)

依據經濟產業省管轄的法律法規,利用資訊通信技術保存私人企業主等文件的法律施行細則(經濟產業省, 2005 年第 32 號貿易及工業條例)

有限責任合夥契約法施行細則(經濟產業省令2005年第74號)

商店街振興組合法施行細則(經濟產業省令2007年第12號)

進出口交易執法條例(經濟產業省令2007年第27號)

海外需求開發支援法人法實施細則(經濟產業省令 2013 年第 42 號)

經濟產業省相關產業競爭力強化法實施細則(經濟產業省令2014年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