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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騙「去閨密家」竟出軌男網友 2個月後又做這事…尪氣炸提告輸了

閨密 出軌 男網友 人夫 新竹地院
(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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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人夫指控妻子小美(以下皆為化名)經常外出,謊稱前往閨密住處,不料竟是出軌男網友,2人不僅發生性行為,還透過通訊軟體互表愛意,不料時隔不到2個月,對方又和男子阿強互動頻繁,雙方甚至共謀刪除對話紀錄,氣得提告求償80萬元。法院審理後,就人妻外遇男網友部分判賠20萬元,其餘則因證據不足駁回。

根據判決書,原告主張,他自112年4月起發覺小美外出次數過於頻繁,並謊稱係前往閨密住處,後來無意間發現女方手機竟有與男網友表達愛意、談論合意性交及懷孕之話題:經過對質,小美坦承外遇,並道歉保證不會再犯,然時隔不到2個月,女方與阿強互動過於頻繁,並共謀刪除對話紀錄,在原告質問下,小美坦承出軌,總計求償80萬元。

針對人夫指控,小美辯稱,自己雖有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男網友合意性交,然未因此懷孕,且她也未與阿強合意性交,2人本即為朋友關係,彼此互動屬正常社交之程度,並無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容忍之範圍,並無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新竹地院審酌,小美於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與男網友發生合意性交之行為,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予認定,上開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斟酌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後,判處小美應賠償20萬元為適當。

至於阿強部分,原告雖提出被告合照為證,惟被告否認該合照係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拍攝,原告亦未能舉證該合照拍攝之日期。況且,該照片中,僅見被告肩膀及頭部較為貼近,並無親吻、緊密擁抱或其他異常親暱之舉動,難謂逾越人際交往界線而有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因此駁回原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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