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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罰120萬!立委批輕縱黃子佼 北檢發布聲明:依現行法律絕無縱放

黃子佼持有7部未成年影片,台北地檢署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給予緩起訴2年處分,並須繳納公庫120萬元。(圖/趙文彬攝)

黃子佼持有7部未成年影片,台北地檢署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給予緩起訴2年處分,並須繳納公庫120萬元。(圖/趙文彬攝)

藝人黃子佼持有7部未成年性影像點燃社會怒火,但事後台北地檢署偵辦此案,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給予緩起訴2年處分,並須繳納公庫120萬元。但此結果引發外界質疑認為過輕,立委張雅琳也提出質疑,認為處置讓人難以接受。對此,台北地檢署12日發出聲明,強調「遵循現行法律,並無輕縱」。

民進黨立委張雅琳11日在臉書貼出黃子佼的緩起訴處分書,並發文表示,她近日看了黃子佼持有未成年性影像案件的緩起訴書後,發現黃子佼從「創意私房」購買性影像長達6年,結果檢察官認為黃子佼「只是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深表悔悟,就予以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書還寫著,檢方認為黃子佼「『僅』單純持有少年性影像供己觀覽,查無散布或販賣情形,所為行為之損害非鉅」云云,翻譯成白話文就是「不太嚴重」,讓她直言:「實在無法接受。」

據《三立新聞網》報導,北檢表示依現行法律規定,單純持有未成年性影像,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以被告為初犯且坦承犯案、受害少女隱私與權益保障、本罪的刑度、被告願意支付120萬元緩起訴金,而為緩起訴,並無輕縱。

另有檢察官表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最重僅能判處1年有期徒刑,如果被告坦承犯案,為初犯,表達悔意,才可能判處6月或更低的刑度。如果宣告易科罰金,最多罰54萬元。而黃子佼要繳交120萬元,已經是修法後,同類型案件中「最重」的處分,且黃子佼會留下刑案紀錄。另站在被害人立場,可免去被害人將來還得被傳喚出庭的壓力,造成被害人2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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