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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幽靈4】衛生局管不到 合作社恐成長照毒瘤

看護市場缺工,入行門檻低,只要參加縣市政府的短期訓練課程,就符合資格。(圖/翻攝自台北市勞動局官網)

看護市場缺工,入行門檻低,只要參加縣市政府的短期訓練課程,就符合資格。(圖/翻攝自台北市勞動局官網)

【記者/陳昭文、謝中凡】

與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以及台大、榮總皆有合作關係、專門提供病患看護工的「台北市仁光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為了規避衛生局、國稅局、台北市商業處的稽核,鑽法律漏洞,不受公司法規範,一旦病患與看護工發生任何糾紛,仁光卻無需擔負擔任何法律責任,對於病患來說,實在是毫無保障。

隨著台灣歩入高齡化社會,民眾對看護及長期照護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政府對於看護及長照產業並未訂定完整規範,容許看護中心以三不管的合作社型態存在,未來甚至可能成為長照事業的毒瘤。

本刊調查,仁光是以「合作社」名義營業,所有隸屬仁光的看護工都是仁光的會員,並不算是員工,仁光的看護費用是每天二千二百元,以五天為一個單位和病患家屬結算,看護工拿九成,一成歸仁光;但因看護工和仁光是「合作關係」而非僱傭關係,因此若看護工與病患間有糾紛,仁光就可以不負責任,家屬也投訴無門。

由於成立合作社屬社會局業管,仁光的行為並無違反《合作社法》,可是仁光的業務範圍又屬於衛生局,但衛生局卻管不到合作社。離譜的是,根據《合作社法》第七條,合作社可以免徵營業稅跟所得稅,因此仁光賺飽飽還可以合法避稅。

仁光合作社的林總經理表示,劉華中主任在陽明院區打人事件,經過人評會決議將他開除,仁光並被陽明罰款2萬元。對於為何在網路公布不實地址,林女並未回應,僅強調,成立合作社是為服務社員,並未對外營業,至於社員個人從事看護工作,若生糾紛與社方無關。

醫院均稱與合作社簽約並不違法。
醫院均稱與合作社簽約並不違法。

臺大醫院和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均表示,醫院只負責提供看護資訊,並非民眾所說「合作的看護公司」,看護合約的兩照也是「看護公司」與「病患」,若是在院區內的行為,會依照院方當初與看護公司的標案合約去做裁罰。

台北榮總表示,「本院辦理看護工委外業務,並未收取權利金,僅要求提供回饋,照護低收入或單身無人照顧榮民,本院扮演履約管理角色,看護若與病人或家屬發生爭議,會請廠商介入調處。若確定為該看護疏失,本院可依採購合約給予處罰班,並依情節重大要求解約。

社會局則說,若看護公司有涉嫌虐待失能者就會介入處理,但若其他問題,建議由看護公司與當事人循法律管道解決。衛生局在截稿前仍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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