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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士官攜一氧化碳鋼瓶入營欲走絕路 害室友枉死家屬求償金額曝

陸軍 一氧化碳 輕生 士官 家屬 營區 鋼瓶 一氧化碳中毒 枉死 求償 室友 軍方 死亡 瓦斯鋼瓶
台中地方法院。(圖/報系資料照)

台中地方法院。(圖/報系資料照)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大雅營區2023年6月間發生2名陳姓士官在寢室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意外,檢警查出33歲陳姓士官攜帶一氧化碳鋼瓶進入營區寢室輕生,讓室友31歲陳姓士官枉死;被害家屬對軍方、對造家屬求償2614萬元,法院判對造家屬應給付627餘萬元,軍方免賠,可上訴。

陸軍五支部營區2023年6月26日發生2名陳姓士官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檢警事後發現33歲陳姓士官因想自殺,早在案發10天前攜帶工業用一氧化碳鋼瓶進入五支部營區,選擇在6月25日22時30分關閉門窗,再開啟瓦斯鋼瓶輕生,而室友26日凌晨0時入室就寢未發現異常枉死。

被害家屬認五支部營區,軍方也未盡檢查且怠於安全維護措施,讓33歲陳姓士官攜帶一氧化碳鋼瓶進入營區,害室友枉死,依喪葬、扶養及精神撫慰金等,向肇事的歲陳男家屬及軍方求償2614萬9500元。

對造家屬對造成31歲陳姓士官死亡,深表遺憾,但造成死亡並無故意或過失,應不構成侵權行為,也爭執相關求償金額。陸軍五支部則說,31歲陳姓士官死亡結果應歸責於33歲陳姓士官輕生行為,與軍方衛哨人員執行檢查無相當因果關係,主張駁回。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五支部門禁、寢室安檢人員沒發現陳姓士官攜帶鋼瓶縱有疏失,但和之後輕生、釀另名士官被害死亡,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於法未合而駁回。

但法院指出,33歲陳姓士官的行為,已侵害31歲陳姓士官生命權,被害家屬求償有據,判33歲陳姓士官的3名家屬,應於繼承其遺產範圍內,給付被害31歲陳姓士官的4名家屬一共627萬5288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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