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告知須除籍 陸配議員卸任2年遭解職今告官員求償
陸配議員史雪燕卸任2年後因國籍問題遭解職,11日在律師李震華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圖/黃威彬攝)
身為陸配的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在就職前,未被告知應放棄中國大陸國籍,可在卸任2年後的去年,她卻遭認定未放棄中國國籍、違反《國籍法》雙重國籍不得擔任我國公職規定,被內政部溯及解除議員資格。今(11)日史雪燕與委任律師李震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救濟,要求內政部長劉世芳、陸委會主委邱垂正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史雪燕指出,「向官員個人提告的原因是他們知法犯法、混淆視聽」,她自認依台灣《憲法》「我沒有國籍問題,只有戶籍問題」,希望透過行政訴訟,秉持法理跟程序正義,還其參選公職權利跟正當性。
史雪燕指出,解職縣議員是縣政府權限,內政部跳過南投縣政府,直接發函南投縣議會溯及解除她的議員資格,不符合法定程序,她跟南投縣議會討論過,因她任內實際執行職務、服務地方,縣議會認為沒理由向她追討任職期間的薪酬。
史雪燕委任律師李震華則表示,史雪燕就職議員前未被告知應放棄中國國籍,卸職2年後突然被要求,但因無合法途徑可取得「放棄中國國籍證明」而遭溯及解除議員資格,因此要對內政部部長、陸委會主委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李震華表示,本案政府錯誤援引國籍法第20條要求陸配放棄「外國國籍」,不過,根據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屬我國人民,並非外國人,對史雪燕的行政處分為違法處分。
李震華說,中共國籍法明定須由公安部核准「外國」國籍之放棄,而中國政府不承認台灣為國家,更不可能承認台灣人為外國人,因此,陸配根本無從依法放棄中國國籍而陷入「兩岸皆不承認」的僵局,她們宛如台灣版的「亞細亞孤兒」。
李震華強調,在此制度設計缺陷下,38萬名陸配將被排除在憲法保障的參政權外,形同淪為次等公民,而「史雪燕案」不僅關乎史的個人權益,更牽動國家憲政主權原則與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