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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型光電設置苗縣落實景觀與生態審定原則 鍾東錦:更須兼顧地方民意與環境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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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長鍾東錦表示,綠能發展是能源轉型的重要方向,但更須兼顧地方民意與環境永續。(圖/趙世勳攝)

苗栗縣長鍾東錦表示,綠能發展是能源轉型的重要方向,但更須兼顧地方民意與環境永續。(圖/趙世勳攝)

為確保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兼顧景觀、生態與民眾權益,中央訂定《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正式施行。苗栗縣政府今(16)日表示,目前依中央新制同步辦理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審查作業,嚴格落實景觀及生態保護要求。

依據新規定,光電業者申請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除須符合電業登記、台電併網登記及再生能源設備管理等規範外,並須提出景觀與生態影響評估報告,確保設置地點與環境相容,兼顧土地永續利用。

針對設置於都市計畫區或住宅區鄰近之基地,苗栗縣府將依規定嚴格把關,要求業者與住宅用地保持適當緩衝距離。若設置面積達2公頃以上,四周退縮距離須達20公尺以上,或退縮15公尺並設置1.5公尺高綠籬;若基地面積2公頃以下,亦須退縮至少5公尺,以降低對周邊居民之視覺與生態干擾。

苗栗縣長鍾東錦表示,綠能發展是能源轉型的重要方向,但更須兼顧地方民意與環境永續。苗栗縣政府將秉持「發展與保護並重」的原則,協助業者合法推動綠能建置,同時確保社區居民權益不受影響,讓能源轉型成為帶動地方繁榮的新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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